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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奢靡觀念及其演變:基于地方志的考察

2016/6/3 17:08:44    作者:鈔曉鴻    閱讀:11255    評論:0

  近20年來,學術界對明清時期所謂“奢靡”問題的研究相當突出,除了傳統(tǒng)的經濟思想史繼續(xù)探討或時有涉及外,社會史、文化史、經濟史等領域對此也予以研究。這一局面的出現有著深刻的學術與現實背景,既是對國外新興學科的吸收與利用,也是對20世紀特別是80年代以來中國自身史學革新的繼承與發(fā)揚;既有對歷史的關注,也有對現實的關懷。但是,仔細回顧這些研究成果,可以發(fā)現篇目多、分歧不少,其中對明清人“奢靡”觀念的專文討論尚付闕如,這一基本問題的含混、擱置不能不說是造成一些學術爭議的重要原因。毋庸置疑,對明清人奢靡觀念的探討應該成為其他相關研究的基礎(注:詳拙文《近二十年來有關明清“奢靡”之風研究述評》(《中國史研究動態(tài)》2001年第10期)。明清人在談及這一問題時,還用“奢侈”、“奢華”、“華靡”等不同詞匯,在針對不同的具體事項時,措辭與含義稍有不同,但在總體上并無質的差別,本文對此不作區(qū)分;當然“概念”不同于“觀念”,但為了更有利于討論的深入,本文還是從廣義的奢侈觀念予以分析。另外,討論的時限也基本以鴉片戰(zhàn)爭為下限。)。
   另外,在對中國歷史上奢儉之爭、奢靡現象的研究中,人們習慣于以當時某些具有一定地位、一定影響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論觀念作為基本分析素材,這在經濟思想史研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已有人對這一重“大儒”而輕“小儒”的做法表示批評,呼吁研究“不是思想家的思想”(注:林麗月:《陸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學》(臺北)第5卷第1期(1994年)。)。本文試圖用集體觀念言行、或者說更加接近于大眾心理的方法來考察當時人們的思想觀念及其演變,從而揭示這些代表性言論的思想文化氛圍,在這方面卷帙浩繁的明清地方志不失為最具價值的分析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明清人談到奢侈、奢儉問題時,有時針對個人、家庭、社會或某一階級與階層,而有時是針對國家財政,本文的討論一般不包括后者。
  一 明清人的奢靡觀念
  在有關明清時期“奢靡”問題的研究中,具體、明確探討“奢靡”觀念者十分罕見,但若從各個論著字里行間所表達的思想觀點分析,大致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幾種看法。
  (一)將高消費與“奢靡”問題相聯系,甚至等同于“奢靡”,強調其消費與享受的一面,盡管有的學者沒用“奢靡”等詞,但亦說某些人“消費”“膨脹”(注:朱子彥、張潔明:《明清時期烏青鎮(zhèn)的經濟文化與社會風尚》,《學術月刊》1988年第12期。陳茂山:《淺談明代中后期南京社會風氣的轉變》,《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 王衛(wèi)平:《明清蘇州社會風尚的變遷——吳地民風嬗變研究之二》,《歷史教學問題》1993年第4期;《清代吳地賭風述論》, 《蘇州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王春瑜:《明代商業(yè)文化初探》,《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4期;《論明代江南園林》,《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明朝官場吃喝風考略》,《光明日報》1989年1月4日。唐文基:《試論明代統(tǒng)治集團的消費問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這種意見比較普遍,并有一定的影響,例如有人總結說,在個人消費問題上,人們習慣于把不斷提高消費水平等同于奢侈浪費,并看成是資本主義的特征(注:黃煥山:《關于消費問題的幾點認識》,《復旦學報》1985年第1期。)。
  (二)強調其反對或維護封建禮法與等級的一面(注:姜旭朝、萬安培:《近代中國關于奢儉問題的論爭及其歷史經驗》,《東岳論叢》1986年第1期;張仁善:《論清朝中期以后社會生活的反禮法趨勢》, 《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 邱仲麟:《明代北京的社會風氣變遷——禮制與價值觀的改變》,《大陸雜志》第88卷第3期,1994年。)。
  (三)認為奢侈與逾制有別,兩者是不同層次的概念(注:常建華認為,奢侈與時髦逾制層次不同、互相推動,追逐時髦和違禮逾制在相當程度上是以奢侈為基礎,奢侈則往往導致違禮逾制和追逐時髦(《論明代社會生活性消費風俗的變遷》,《南開學報》1994年第4期。); 而高消費與奢侈也有差異,后者只是高消費的表現形式之一(注:王家范:《明清江南消費風氣與消費結構描述》,《華東師大學報》1988年第2期;陳學文:《略論明中葉的生產觀與消費觀》, 《浙江社會科學》1994年第6期。)。
  (四)極個別的論著曾直接提到“奢靡”的概念問題。
  余英時指出,英文的“l(fā)uxury”固然可以翻譯為中文的“奢侈”,但兩者的涵義存在廣狹之別,所占的位置和分量也有差異,前者在西方思想傳統(tǒng)中的涵蓋面、指涉面遠比“奢侈”在中國為大,但中國傳統(tǒng)的“奢侈”觀念是什么則未暇論及(注:余英時:《士商互動與儒學轉向——明清社會史與思想史之一面相》,輯入《近世中國之傳統(tǒng)與蛻變:劉廣京院士七十五歲祝壽論文集》,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第3—52頁。)。汪士信解釋為,“所謂奢靡,無非是‘衣服屋宇,窮極華靡;飲食器皿,備求工巧;俳優(yōu)伎樂,恒舞酣歌;宴會戲游,殆無虛日’這四項”(注:汪士信:《乾隆時期徽商在兩淮鹽業(yè)經營中應得、實得利潤與流向試析》,《中國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汪文并未注明資料出處,實際上這幾句話很可能出自蕭奭《永憲錄》卷2,雍正元年八月上諭,“然奢靡之習莫甚于商人, 內實空虛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窮極華麗,飲食器皿,備求工巧。俳優(yōu)伎樂,醉舞酣歌,宴會嬉游,殆無虛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禮犯分,罔知自檢,各處昏然,淮揚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勝言。爾等既司鹽政,宜約束商人,省一日之靡費,即可以裕數日之國課,且使小民皆知儆惕,敦尚儉約!保ㄖ腥A書局,1959年,第135 頁)不過雍正上諭更加強調所謂奴仆的越禮犯分之舉,從《清實錄》所載該上諭的全文可知(文字與《永憲錄》稍別),雍正帝的落腳點是要求人們循禮安分,不致僭越,商人減少自己各項消費以增加國家收入(《清實錄·世宗實錄》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故蕭奭將此上諭題名為“諭鹽商崇節(jié)儉以輸國課”。)。這種從原始文獻入手分析“奢靡”概念無疑是正確的,但這里資料所反映的并不足以體現當時人們的奢靡觀念。歐陽衛(wèi)民認為,大體上中國古代奢儉的劃分有兩種基本標準,一是是否超越自身等級標準,二是消費品對主體是否絕對需要(注:歐陽衛(wèi)民:《中國消費經濟思想史》,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第35頁。)。應該說這種概括是有見地的,但若從明清的大量文獻分析,尚有進一步補充的必要。陳國棟定義為:在社會安定的狀態(tài)下,當平均產出超過維持生命所需時,個人所得可以去消費一些非必要的商品或勞務,這種非必要的消費即為“奢侈性”消費,它基本上是以整個經濟社會為參照,即以整個社會大多數人都加入非維生所必要的消費為準;而所謂的“維持生命所需”原本是指生理上的構成一個特定熱量的食物,在人類社會當然也包括一些必須的心理性與社會性消費(注:陳國棟:《經濟發(fā)展、奢侈風氣與傳統(tǒng)手工藝的發(fā)展——以明代為中心的例證》,輯入曹添旺、賴景昌、楊建成主編《經濟成長、所得分配與制度演化》,臺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年,第43—76頁。)。這種從嚴格的現代概念進行“經濟”分析未嘗不可,事實上也取得了發(fā)微闡幽之效,但明代人的奢侈概念是什么,作者并未論及。
  最近已有人在文章中討論“清前期”“奢儉觀念的變更”問題,即“‘節(jié)用’不利于生產發(fā)展”而“奢靡有利于就業(yè)”。不過作者同時認為,若理性分析,“奢靡則是一種病態(tài)的消費”(注:李景屏:《清前期社會風氣的變化及其影響》,輯入朱誠如、王天有主編《明清論叢》第2輯,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79—385頁。)。 應該說這種對時人“觀念”的分析已觸及有關“奢靡”研究的基本問題。但是,全文所用史料依然主要是具有一定影響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論,而且就文中所說的這種“變更”而言,事實上早在清代之前就已出現,并且當時人肯定奢侈是有條件的,不是毫無保留地絕對接受,更何況時人原本的、完整的奢靡觀念是什么?除了這里所說的變更外,還有哪些變更?這些問題文章并沒有給出解釋。
  若利用地方志、結合其他資料進行分析,可以發(fā)現明清人的“奢靡”,觀念通常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界定的。
  (一)就某事項的花費多寡而言,指花費超過該事項的基本需要。所謂基本需要一般是指當時官方規(guī)定或民間正統(tǒng)、傳統(tǒng)思想認可的需要標準,既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密切相關,也因不同的階級、階層而有區(qū)別(注:例如在定遠縣,“民間皆用布帛,惟紳士及仕宦家時或有用綢緞者,貧女類著草花,貴家女亦只著翠花一二朵,尚素妝,不聞有飾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慶《定遠縣志》卷17《風俗志》,1963年泰州古舊書店重抄本。),超過此標準就是奢侈、揮霍,甚至是暴殄天物。
  嘉靖《雄乘》記載當地的風俗變化時寫到:“成化弘治間,俗尚勤儉,民多殷富。男務耕讀,女務蠶桑,服以木綿,屋蔽風雨,雖大族巨商,婚不論財,速客以八簋為上,酌以大斗,三行五行即止,是以民無游食,官多遠久。今也不然矣,是故一遇荒歉,雖富室亦稱貸以卒歲,他可知已,觀風者逆流窮源長為太息”(注:嘉靖《雄乘》卷上《風土第三·俗尚》,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這里界定成弘年間本地民風勤儉,其中將民間屋舍的規(guī)模、功用概括為遮蔽風雨即可,至嘉靖年間,當地的風尚發(fā)生變化,言外之意建屋筑舍已超過了遮風蔽雨這一標準,勤儉之風不存,只不過未用奢侈一詞罷了。至隆慶年間,與其相隔不遠的趙州州志有十分相似的記載,但也存在不同之處:“聞諸父老言,成化弘治間,俗尚勤儉,民多殷富。男務耕讀,女務蠶桑,服蔽身體,屋蔽風雨,婚不論財,筵不尚華,妝亦甚樸素,是以民無游食。今也不然矣,一遇兇荒,雖號為富室者,亦稱貸以卒歲,其他可知已。去侈求儉,有望于上之人操舍而風勵焉”(注:隆慶《趙州志》卷9《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兩相比較,至少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除了肯定“屋蔽風雨”這一標準外,將《雄乘》的“服以木綿”代之以“服蔽身體”,即民間的穿衣筑舍只是為了達到蔽體遮風而已;其二明確指出隆慶年間俗尚奢侈,不然方志的作者何以有“去侈求儉”的要求與呼聲呢?
  與華北平原相比,東南沿海閩粵等地的消費也有高低多寡之別,例如在穿戴方面,福建地方志的作者認為,百姓除了穿衣之外也需要其他服飾,但也有一定標準,即首飾滿足基本需要、衣服可供平常更換,不可求多炫耀,以致“奢靡”,新婚之日新娘更衣不僅毫無需要,且屬荒誕不經,“奢靡,家之蠹也,婦人首飾取足以備禮而止,俗有過求其華美者,必竭蹶經營,否則人競笑之,殊為鄙陋;衣服取足以代換而已,俗有夸多斗靡者,于舅姑饗婦之日,終席之間換衣數襲,最為怪誕”(注:嘉慶《云霄縣志》卷3《民風》引“府志”,1935年鉛印本。)。廣東《澄?h志》認為當地一些人在衣飾方面的裝扮已經超過了御寒蔽體這一基本需要,“富家衣被羅紈……冬月披裘,聊以飾觀,非御寒所必需也”。當地風氣不淳、俗尚“奢侈”,帶來了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頗尚奢侈,衣飾器皿務為華麗,以致物價騰踴,奇贏輻輳,人稠土滿,生計漸艱,可厪杞憂者也”(注:乾隆《澄?h志》卷19《崇尚》,1959年油印本。)?梢娫诜椀确矫妫M管不同地區(qū)及階級階層間存在差異,但某事項的花費是否超過該事項的基本需要或一般所認為的需要標準,這一奢靡觀是一致的。
  飲食方面也是如此。萬歷《通州志》記載,當地以前“庶氓之家終歲不燕客,有故則盂羹豆肉相招一飯,不以為簡也。貴家巨族,非有大故不張筵”。若有宴請,也“不求豐腆,相與醉飽而別以為常”。可惜今昔不同,“今鄉(xiāng)里之人,無故燕客者,一月凡幾,客必專席,否則耦席,未有一席而三四人共之者也。肴果無算,皆取之遠方珍貴之品”,不僅宴請頻繁,而且顯然已超出“醉飽”這一標準(注:萬歷《通州志》卷2《疆域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福建建陽,康熙縣志認為這種現象即為侈靡的表現,甚至是暴殄天物,“邇來騖于澆漓,漸于侈靡……盤飧以水陸為華美,暴殄不休,至使一食殘殺多命而侈饾饤之巧”(注:康熙《建陽縣志》卷1 《輿地志·風俗》,康熙四十二年刊本。)。其他縣志也持如是看法(注:例如嘉慶《于潛縣志》卷9《風俗志》:“飲食款客,競務豐腆,遇喜慶事, 多宰羊豕,大臠累累盈盤,飲酒以獻酬交醋(錯)為敬,多有留連永夕者,具足覘人情之厚,然未免過縻矣”。嘉慶十七年活字本。)。
  不過一般的飲食之類屬于日常消費,而婚喪等與此不同,作為上對父母養(yǎng)老送終、下對子女成家立業(yè)的人生大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當時人看來因經濟原因而造成遷延將就、有失體面是不能容忍的,其中需要的錢物也非日常普通消費可比,鋪張求盛時或有之,地方志該方面的記載俯拾即是。海澄縣志就認為當地婚禮“侈靡”,其中包括嫁妝破費多,主張引以為戒、加以制止,“過于侈靡,風不可長耳。嫁女裝資浪費,尤所宜戒”(注:乾隆《海澄縣志》卷15《風土》,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棗強縣志亦認為當地婚喪消費過多,古樸之風漸改,“豪富之家有以數百金作嫁資者,非復曩昔之樸俗矣。畢婚后,女家之費恒數倍于男家”;“喪……富室盛設儀文,頗多浮費”。南宮縣志類是(注:嘉慶《棗強縣志》卷6《風土志》,嘉慶九年刊本。 道光《南宮縣志》卷6《風土志·風俗》載:“其初猶樸略, 后則盛陳樂部儀從至百余人,妝奩動值數百金,非復曩昔之樸俗矣”;喪“富室或盛設儀文,頗多浮費”(道光十一年刊本)。)。許多地方志均以婚喪等方面超過一定限度的過多消費作為奢侈浪費的典型,批評“婚喪之費尤侈”(注:乾隆《金山縣志》卷17《風俗》,1929年重印本;又見嘉慶《上?h志》卷1《風俗》,嘉慶十九年刊本。)。盡管與衣食住居相比, 婚喪祭奠有其特殊性,但在該方面的花費是否超過基本需要及超過一般所認為的各層次的需要標準,這一奢靡觀并無二致。而商人等因財力相對豐厚,各方面的消費常常被視為奢侈的典型,“蓋自元氏海運以來,太倉最為富庶,稅家漕戶各以豪侈相高,習染成俗,朱長文所謂營棟宇,豐庖廚,嫁娶喪葬,奢厚逾度,損財無益之地,蹶產不急之務者,是誠有之”(注:嘉靖《太倉州志》卷2《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 )。在傳統(tǒng)的奢靡觀看來,這種超過基本需要的過多消費勢必釀成不良后果,“寧夏自正德迄今,服食以靡麗相競,財用以浮費漸耗”(注:嘉靖《寧夏新志》卷1《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 “習漸奢侈,浪費者因而破產”(注:嘉慶《浦城縣志》卷6《風俗》, 嘉慶十六年刊本。)。
  以上地方志作者的這種奢靡觀一向很少受到人們重視,而我們經常引用的某些文人的奢靡論述與此如出一轍,只是詳略不同而已。明末清初的葉夢珠寫到,“縉紳之家,或宴官長,一席之間,水陸珍羞,多至數十品。即庶士及中人之家,新親嚴席,有多至二、三十品者,若十余品則是尋常之會矣”。盡管順治初年有所收斂,“然識者尚不無太侈之憂”,“及順治季年,蔬用宋式高大醬口素白碗而以冰盤盛漆案,則一席兼數席之物,即四五人同席,總多馂余,幾同暴殄”(注:葉夢珠:《閱世編》卷9《宴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頁。)。在葉氏看來,筵席食品滿足餐飲即可,一味地追求豐盈精巧,不僅是奢侈浪費,甚至是暴殄天物。后來陳宏謀亦持同樣觀點,“宴會所以合歡,飲食止期適口,何乃爭夸貴重,群尚希奇,山珍海錯之中,又講配合烹調之法,排設多品,一席費至數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終歲之資,逞欲片時,果腹有限,徒博豪侈之名、暴殄之孽”(注:陳宏謀:《風俗條約》,《清經世文編》卷68《禮政十五》,中華書局,1992年,第1684頁。)。生活于乾道年間的錢泳亦將此視為“驕奢”的典型,“其暴殄之最甚者,莫過于吳門之戲館。當開席時,嘩然雜還,上下千百人,一時齊集,真所謂酒池肉林,飲食如流者也。尤在五、六、七月內天氣蒸熱之時,雖山珍海錯,頃刻變味,隨即棄之,至于狗彘不能食”(注:錢泳:《履園叢話》卷7《臆論·驕奢》,中華書局,1979年, 第192頁。)。易宗夔也說鹽商,“競尚奢靡, 凡宮室飲食衣服輿馬之所費,輒數十萬金”(注:易宗夔:《新世說》卷7《汰侈第三十》, 上海古籍書店,1982年,第35頁。)。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范濂《云間據目抄》認為,“隆萬以來……紈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貴,凡床廚幾棹,皆用花梨、癭木、烏木、相思木與黃楊木,極其貴巧,動費萬錢,亦俗之一靡也”(注:范濂:《云間據目抄》卷2《記風俗》, 《筆記小說大觀》第6冊,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5年,第509頁。)。
  總之,這種超過某事項基本需要的奢靡觀,貫穿于明清時期的眾多地方志中,是方志作者的一般共識,明清不少私人文集對所謂“奢侈”現象的記載與評論,正是立足于這一基本認識與觀念,這在人們經常引用的魏源的一段話中得到了最清晰的體現:“萬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宮室之設,本庇風雨也,飲食之設,本慰饑渴也,衣裳之設,本御寒暑也,器物之設,本利日用也。風雨已庇而求輪奐,輪奐不已而競雕藻,于是棟宇之本意亡。饑渴已慰而求甘旨,甘旨不已而錯山海,于是飽腹之本意亡。寒暑已衛(wèi)而辨章服,章服不已而尚珍奇,于是裘葛之本意亡。利用已備而貴精麗,精麗不已而尚淫巧,于是治器之本意亡!保ㄗⅲ何涸矗骸赌隆ぶ纹摹罚段涸醇飞蟽,中華書局,1976年,第71頁。)可見魏源在這里將是否超過某事項的基本所需作為劃分奢、儉的標準。
  (二)是就某事項的合理性而言,指當時官方規(guī)定或民間正統(tǒng)思想認為某些不正當、不應有的消費項目與活動。如果說上述是否超過需要標準是以事項的花費多寡為核心的話,這里則又側重事項的性質。
  如賭博嫖妓,是不正當、應禁止的活動事項。一些地方志將其視作奢靡風氣的伴生現象或其表現形式之一,例如,瓊州定安“頗習華靡,事賭博”(注:正德《瓊州臺志》卷7《風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兗州單縣“成化后,俗漸奢侈,逞忿健訟,邑之東南,地接三省,勢界兩河,聚賭謀盜,時亦有之,邇來嚴禁,民漸歸化”(注:萬歷《兗州府志》卷31《風俗》單縣,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而某些方志作者認為奢侈風習中包括賭博則是確鑿無疑的,如崇安縣志即認為宿娼賭博是風尚奢淫的表現,“星村茶市,五方雜處,物價昂貴,習尚奢淫。奴隸皆紈袴,執(zhí)事江西及汀洲(州)人為多,漳泉亦間有之……五月后,各赍余橐,聚賭宿娼,轉瞬成空,饑寒并至,鼠竊狗偷,往往而有,甚者,白晝攫金,聚嘯巖穴,不可不預防也”(注:嘉慶《崇安縣志》卷1《風俗》,民國年間油印本。)。 長泰縣“服食器用,侈靡相高,淫佚賭博,不事生業(yè)”(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1101《漳州府風俗考》,中華書局、巴蜀書社,1985年,第17589頁。)。這種追求衣食聲色往往被作為奢侈的典型,“世祿之家用多僭侈,日以肥甘適口,綺縠飾躬,聲妓自娛”(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155《宣化府風俗考》,第9145頁。)。 在一些私人文集中亦持同樣觀點,如人們熟知的錢泳《履園叢話》,即以這種吃喝嫖賭的生活方式作為風尚奢靡的具體體現,“近時俗尚驕奢,挾妓飲酒,殆無虛日”(注:錢泳:《履園叢話》卷21《笑柄·鑲邊酒》,第566頁。)。易宗夔《新世說》也認為奢侈是好聲色,“吳三桂奢侈無度,后宮之選,殆及千人”(注:易宗夔:《新世說》卷7 《汰侈第三十》,第31頁。)。
  驕奢淫逸、醉生夢死被納入奢靡在今人看來倒易理解,不過在當時,一些與官方正統(tǒng)思想不相容的活動如迎神賽會、演戲娛樂等也被視作奢靡,與嫖妓賭博性質類似。蘇州府,“吳俗信鬼崇巫,好為迎神賽會。春時搭臺演戲,遍及鄉(xiāng)城;五六月間妄言五方神降災祲,或奉劉猛將以祈田事,廣募金錢哄動閭里,郡無賴推一人為會首,畢國經營,百戲羅列,聲容競異”,被譏諷為“淫靡”(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676《蘇州府風俗考》,第13856頁。)?滴酢秾幓h志》的作者感慨:“歲時鮮競乎汰侈,服飾弗流于奢僭,冠婚喪祭間用古禮。噫!吾聞其語而已……啟禎之交,游娼以寧為錢窟,倚門數十,不給佐觴,孟夏龍舟水過,多以小舟代園館,魚縷清醪,必水濱是問,二五一艇,歌笑隈渚,不以妨眉桎足為苦,而以溪風暫拂為樂……歲十二辰,而迎神之會有五,飾戲放燈,煎沸晝夜,五十年來,燈則隨月更變,剪繒劈彩,撰意肖物,儼如圖畫,即謂甲天下可也”(注:康熙《寧化縣志》卷1《風俗》,同治八年刊本。)。當然我們也應該承認, 當時認為合理的在今天看來未必如此,例如康熙《詔安縣志》對本縣“著姓未構華堂,而經營家廟”(注:康熙《詔安縣志》卷3 《方輿志·風俗》,同治十三年刊本。)表示贊賞,現在看來顯然是本末倒置。
  這種屬于奢侈之列的活動與事項并不局限于吃喝嫖賭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陽縣志》說:“乃今民間競務奢靡,建淫祠,崇鬼事,媟褻不經之費,動千百計,財匱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陽縣志》卷4《風俗》引知府趙喬年《風俗利弊說略》,康熙六十年刊本。)?滴酢赌习部h志》抱怨當地喪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費用數倍于祔身”(注:康熙《南安縣志》卷19《雜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縣志》說當地民風華靡夸耀時寫到,“而最甚者,喪葬之靡文也,冥器芻靈,楮馬俑車,備極工巧,至殯期,盛集優(yōu)伶,雜以角抵,墓門棚彩,干霄入云,所費動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誠必信已耳,悅人耳目奚為哉”(注:道光《泰安縣志》卷2《方輿志·風俗》,同治六年刊本。)? 認為其所花費的事項等與喪事所應稟承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僅就事項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項屬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時期的一般認識中并無完全統(tǒng)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屬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結合以上分析可見,明清人的奢靡判斷中不僅包括有事項花費的多寡,而且有事項本身的合理性問題。
  (三)是就某消費、事項與個人(或部分人)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指該消費與其收入不相稱、甚至超過了其支付能力。
  萬歷《兗州府志》記載定陶縣時寫到,“國初宮室尚樸,服不錦綺,器用陶瓦。成化以后,富居華麗,器用金銀,陶以翠白,市井有十金之產,輒矜耀者有之”,將不思積蓄、與個人收入不相稱的消費稱作炫耀矜夸,但沒有直接用奢侈一詞。但隨后記載城武縣時寫到,“邇來不事儲蓄,賓客饋遺,流于奢侈”(注:萬歷《兗州府志》卷31《風俗》定陶縣、城武縣。)。已明確將其歸于“奢侈”之列,明清時期的不少地方志即持如是觀點。嘉靖《郾城縣志》:“輕財縱奢,不知預防,百頃之家,無三年之蓄,一有旱荒,輕去其土”(注:嘉靖《郾城縣志》卷1《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 嘉靖《夏邑縣志》:“但習漸奢靡,家鮮積藏云”(注:嘉靖《夏邑縣志》卷1 《地理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太原府原本風尚儉樸,后來“頗習侈靡,省會男子,不務蓄積,數金之家,盡炫耀于服飾”(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301《太原府風俗考》,第10476頁。)?滴酢冻部h志》指出正德嘉靖間,“房舍服飾頗務華侈”,飲食“品列漸多”,“家多無蓋藏矣”,至清代,“田未百畝,便恥耰鋤,家余斗筲,競事華侈,野多袖手之夫,宴會求豐,室有顰蛾之女,服飾競麗,風習相沿”(注:康熙《巢縣志》卷7《風俗》,康熙二十年抄本。 )。“邇年以來,婚娶論財,喪葬奢靡,室囿多窮壯麗,至有室未完而家遂空者,少年得分銀尺布, 即弗計蔬饌”(注:嘉靖《翼城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清代地方志普遍對這種所謂不思積蓄、收支背離的消費持強烈的批評態(tài)度,并將其視作奢靡風氣的具體內容之一,“務華外而枯中,策肥曳綺者家率無擔石蓄焉”(注:康熙《靈壽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 康熙三十五年刊本。)。其中商人等被作為批判的典型,說他們“一切服食嫁娶喪葬諸事,雖競尚靡侈,而亦非真為家擁厚貲者”(注:《福建通志》卷55《風俗》福州,同治十年重刊本。)。嘉慶《東臺縣志》記載:“各場灶貪煮鹽之利,有恒業(yè)而無恒產,好逸惡勞,貿易不輕去其鄉(xiāng),以游蕩酒食相征逐,阛阓通衢多茶坊酒肆浴湢,而城市之間,踵事增華,近有小揚州之目,縻費不下數千金……所以朝富暮貧,暗為消長,安望其有三年九年之蓄哉”(注:嘉慶《東臺縣志》卷15《風俗》,嘉慶二十二年刊本。)。
  這里所指的奢靡,可分為與其他富庶地區(qū)或富有者攀比這兩種情況。與其他地區(qū)相比,萬歷《江浦縣志》說,“然勤儉之習,漸入靡惰,農不力耕,女不務織,習于宴起,而燕游服飾強擬京華”(注:萬歷《江浦縣志》卷4《輿地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 在福建,“福、興、泉、漳四郡,用物侈靡,無論其他,即冠帶衣履,間動與吳閶杭越競勝,不知彼地之膏腴,此方之瘠薄,財力之難以與也久矣”(注:郭起元:《論閩省務本省用書》,《福建通志》卷55《風俗》福州。)。更多的是與本地的富裕者比較,崇禎《鄆城縣志》記載,“邇來競尚奢靡……貧者亦槌牛擊鮮,合饗群祀,與富者斗豪華,至倒囊不計焉”(注:崇禎《鄆城縣志》卷7《風俗》,崇禎七年刊本。)?滴酢赌习部h志》認為奢侈消費的始作俑者是富豪,以致貧民不顧其收入而競相仿效,如婚禮方面“但多尚華侈,殷富之家,既喜夸耀,而善作淫巧者又逐時習,復導其流而波之,裂繒施采,雕金鏤玉,工費且數倍,貧者鬻產以相從,特習俗不古,挽回為難耳”(注:康熙《南安縣志》卷19《雜志之二》。)。棗強縣志亦認為富者誘導,貧者漸趨奢侈,“無何富者競騖奢華,民亦骎骎效之,至有美一日之觀而竭半歲之儲者,蓋慕昔人文物之名,不自知其入于淫靡矣”(注:嘉慶《棗強縣志》卷6《風土志》。)。 明晰這一點對深化明清奢侈觀念的認識極為重要。由此可見,實際上當時“奢侈”之說即就經濟方面而言也是更加針對貧窮之人、或相對落后之地,至于真正“收入”高、生活奢侈的達官貴人與富豪等似乎倒有可以原諒的余地。
  與大量的地方志相比,一些私人文集的記載更為詳細。姚世錫《前徽錄》記載自己家鄉(xiāng)的風俗變化時寫到:“康熙乙卯年,先中翰公宴新太守陳公一夔,錫親見呼楊姓庖人戒之曰:我每簋紋銀四分,汝須加意豐潔,俱用可二新碗,不可茍簡草率。宴太守之席不過如此。相去未及六十年,竟以可二為家常日用之器,設有用以供客者,咸嗤為村俗鄙吝,動輒用大五簋,每肴非數百文不辦,一席之費,或至三四金,而恒產不及前人十之二三。衙役之侈靡僭越,更不可枚舉。風俗頹壞,何時得返樸還醕哉。”(注:姚世錫:《前徽錄》(不分卷),《筆記小說大觀》第9冊,第343頁。)龔煒在《吳俗奢靡日甚》一篇中也有如是記載:“吳俗奢靡為天下最,日甚一日而不知反,安望家給人足乎?予少時,見士人僅僅穿裘,今則里巷婦孺皆裘矣;大紅線頂十得一二,今則十八九矣;家無擔石之儲,恥穿布素矣!保ㄗⅲ糊彑槪骸冻擦止P談》卷5《吳俗奢靡日甚》,中華書局,1981年,第113頁。)明人顧起元對南京風尚奢侈頗有微詞,“是以生計日蹙,生殖日枯,而又俗尚日奢,婦女尤甚。家才儋石,已貿綺羅;積未錙銖,先營珠翠。每見貿易之家,發(fā)跡未幾,傾覆隨之,指房屋以償逋,挈妻孥而遠遁者,比比是也”(注:顧起元:《客座贅語》卷2《民利》,中華書局,1987年,第67 頁。)。上述內容大致局限于衣食方面。其他方面,陳宏謀說江蘇“惟是相尚紛華,徒事巧飾,止顧目前,罔思日后”;嫁娶“奢侈徒耗物力,自行聘以及奩贈,彩帛金珠,兩家羅列,內外器物,既期貴重,又求精工。迎娶之彩亭鐙轎,會親之酒筵賞犒,富貴爭勝,貧民效尤,揭債變產,止圖一時美觀,不顧八口家計”(注:陳宏謀:《風俗條約》,《清經世文編》卷68《禮政十五》,第1684頁。)。就連康雍二帝亦持如是觀念,康熙南巡時就指出:“南人習俗奢靡,家無儲蓄,目前經營僅供朝夕,一遇水旱不登,則民生將至坐困,茍不變易陋俗,何以致家給人足之風?”(注:《清實錄·清圣祖實錄》卷139 康熙二十八年二月乙卯。)雍正帝也說:“夫節(jié)儉之風,貴行于閭里,而奢靡之習,莫甚于商人,朕聞各省鹽商,內實空虛而外事奢靡”(注:《清實錄·清世宗實錄》卷10雍正元年八月己酉。)。
  可見在明清人“奢靡”觀念的判斷中,除了事項本身的合理性與其花費是否超過基本需要之外,也包括某消費與消費者當時、當地的收入是否相稱這一標準。若此則可以說,即使某事項是合理的、且就該事項本身而言其消費也是適度的,但如果與自己的收入不相稱也是奢靡的。
  (四)是就消費者的心理與消費項目、某些活動的外在表現形式而言,前者是指消費者竭力追求攀比、與他人相競,熱衷于浮夸炫耀;后者是指某事項儀式詭異繁瑣。
  在不少明清地方志中,對當地奢侈的判斷就是基于消費者炫耀攀比這一心態(tài)而展開的,也就是說其心態(tài)是某些人或當地奢侈的構成要素之一。隆慶《儀真縣志》載:“婚喪宴會,競以華縟相高,歌舞燕游,每與歲時相逐”(注:隆慶《儀真縣志》卷11《風俗考》,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明代上海,“右族以侈靡爭雄長,燕窮水陸,宇盡雕鏤,臧獲多至幾百指,甚者廝養(yǎng)輿服,或至凌轢士類”(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696《松江府風俗考》上?h,第14030頁。)。皋縣“富家巨族競以華侈相高”(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760 《揚州府風俗考》,第14559頁。)。認為竭力炫耀、互相攀比即是侈靡。 古埭縣“習尚之靡”,“流于奢矣”,“稱為小揚州”,“衣冠競尚華麗……以夸耀于閭里。至民間尋常宴會,羅列盛饌,山珍海錯必備,非以敬客也,徒夸豪舉耳”(注:乾隆《續(xù)石埭縣志》卷2 《風土志·風俗》,1935年鉛印本。)。泰安縣“庶民之家莫不騖華靡以相夸耀,近日尤甚”(注:道光《泰安縣志》卷2《方輿志·風俗》, 同治六年刊本。)。太平縣“邇來趨華競靡,日即澆漓”(注:道光《太平縣志》卷3《坊里志·風俗》,道光五年刊本。)。等等。
  這種攀比炫耀在婚喪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成為某些地方志指責當地風習奢靡的主要方面。如山西介休縣的“鬧喪”,“將葬前數日,遍粘訃紙,先一夕靈案前,盛陳祭品,鼓吹參靈,次晨發(fā)引,諸親畢集,喪仗列衢,至數里而遙,祭筵或數十桌,遠近觀者如堵,名曰鬧喪,此富貴之家奢靡相尚,雖千金不恤也”(注:乾隆《介休縣志》卷4 《風俗》,乾隆三十五年刊本。)。廣東澄海有所謂的“鬧夜”,且親朋相助,以相夸耀,“喪則裂帛散賓,盛筵款客,送葬至墓所,鼓樂優(yōu)觴,通宵聚飲,謂之鬧夜。旦復設膳,不惜罄財力為之,喪主不給,則親朋代席,競夸奢靡以為豪舉”(注:乾隆《澄海縣志》卷19《崇尚》。)。有些地方在婚喪方面都很突出,如晉江縣“婚嫁頗尚侈觀……居喪之奠,臚列豆邊,高堆酢牒,親賓饗胙,不諱醉飽,鄉(xiāng)村下屋,亦視茲為送死大事,以不能廣致新賓為羞”(注:乾隆《晉江縣志》卷1 《輿地志·風俗》,1945年鉛印本。)。又如滕縣,“其人競相尚以靡侈,婚喪家用妓樂,納采奩具殯葬之物以多為美”,“樓室車騎爭為花巧而無蓋藏”(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230 《兗州府風俗考》滕縣,第9825頁。)。
  另外,事項本身雖屬必要,但其儀式不合情理或過于繁瑣復雜,也被視為風氣奢侈的主要方面之一,如說“喪禮靡侈,用音樂”(注:嘉靖《青州府志》卷6《地理志·風俗》引《安丘縣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而誦經演戲等也與正統(tǒng)的喪禮相違背,對其禁止也成為整治風俗、嚴禁奢侈的一種方式,有資料記載:“嘉靖戊子,監(jiān)察御史劉謙亨等奏,為禁奢侈以正風俗事,內開:喪葬之家,肆筵裂帛,揚幡結彩,崇僧道誦經,聚優(yōu)伶為戲,恬不為怪,乞要禁革,通行天下!保ㄗⅲ杭尉浮短I州志》卷1《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 )上杭縣志曾說本地婚姻“習尚矜夸,華靡相耀”,“凡二姓結姻,女家先令媒妁詣男家議聘禮,始具女子庚帖,男家送聘,名出紅婚;繼送禮,名逑成;后又送禮,名過湯;將婚,送禮,名報日;及吉,遂豚酒,名催妝;成婚先一日,女家送奩具到男家。至日,男之父醮其男詣女家親迎,行奠雁禮,女家迎婿立飲,與婿簪花掛紅,女之父母醮其女升輿,就親黨中延男女各二,送至婿家,合巹禮成,女眷旋回,婿家設席款男眷,夜分乃散。越三日,新婦廟見,拜舅姑及家長畢,女家即邀婿女歸門,并邀婿之父。次日,復邀婿之母,皆專致敬,大概煩瑣而靡!保ㄗⅲ呵 渡虾伎h(趙)志》卷1《風俗》,乾隆十八年刊本。)喪葬方面,如清泉縣“處親喪者……其奢者,作五日或七日道場,召亡交赦破獄諸科,或百日而大薦,或周年而大薦,或三年焚靈而大薦,皆用僧道”(注:乾隆《清泉縣志》卷2《地理志·風俗》,1980年衡陽市博物館、圖書館鉛印本。)。
  這種奢侈觀又可以通過一些地方風俗淳樸的說明得到反映。于潛縣志與濟陽縣志的記載就比較典型,前者說當地無浮夸之風,“衣著恒從樸素,紳士不過布衣,邇來少事華美矣。然隨常家居,被褐者十居八九,婦女妝飾不尚鉛華,裙布荊釵古風可見,較時俗之浮夸相去遠矣”(注:嘉慶《于潛縣志》卷9《風俗志》。)。后者稱當地粗衣淡食, 絕無靡麗之觀,“今試言其近古者,則士多敦厚自守,無斗訟武斷惡習,田野男婦粗衣糲食,無浮華艷冶之態(tài),工多椎魯,不尚奇技淫巧,商所貨,皆布帛菽粟,絕無纖靡綺麗之觀,是其儉樸有余也”(注:乾隆《濟陽縣志》卷1《輿地志·風俗》,乾隆三十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奢侈觀,例如明人歸有光認為竭力炫耀即是侈靡:“俗好偷靡,美衣鮮食,嫁娶葬埋,時節(jié)饋遺,飲酒燕會,竭力以飾觀美!保ㄗⅲ簹w有光:《震川集》卷11《送昆山縣令朱侯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4頁。)
  由此看來,明清人對奢侈的判斷,已由事項本身進一步深入到事項的某些儀式,由對消費者行為與消費品的考察以至于考察消費者的心態(tài)。
  (五)是指從事或過多地從事工商活動與服務行業(yè),也包括在其他方面追求財利。由于工商業(yè)者往往被視作追求財利、過著奢侈生活的典型,所以在明清人的觀念中,其與奢靡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注:即使以“儒而好賈”的徽商而言,對他們所謂奢侈生活的指責也不絕于書。不過方家已深刻指出,他們的絕大部分利潤實際上為封建政府所掠奪,徽州鹽商的所有消費只占其應得利潤的極小一部分。參見汪士信《乾隆時期徽商在兩淮鹽業(yè)經營中應得、實得利潤與流向試析》,《中國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3期。)。
  明清不少的地方志在風俗記載中大都稟承“國奢則示之以儉,儉則示之以禮”這一原則(注:出自《禮記·檀弓下》。如康熙《常州府志》卷9《風俗》,光緒十二年刊本;乾隆《將樂縣志》卷1《風俗》,據抄本;等等。),認為當地民風若不是勤勞節(jié)儉,就是奢靡淫逸;诖,筆者根據一些有關的直接記載可知何為“奢靡”,同時也可以知其為何“不奢靡”(當然從邏輯上而言,不能絕對地說非此即彼,但從方志風俗記載所稟承的原則與大量方志的行文思路分析,的確存在著這樣的關系)。如永春州“大概務本薄末,有豳風焉”(注:乾隆《永春州(鄭)志》卷7《風土志·風俗》引“舊邑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漳平縣“其民以樸素為本分……男趨于耕,女勤于績,皆務本,不事商賈”(注:道光《漳平縣志》卷1《輿地志·風俗》,道光十年刊本。);三河縣“蓋性本樸厚……不屑逐末,惟本是圖……益征風俗之近古也”(注:乾隆《三河縣志》卷7《風物志·風俗》,1935年重印本。);“好務本業(yè),不崇侈靡”(注:道光《樂至縣志》卷3《地理志·風俗》,道光二十年刊本。);清水縣“其人尚力作,急公賦,喪厚棺衾、不作佛事,約會相周,婚姻不論財、不計奩具、隨家有無,民無末作,士重德行,耕牧無擾,村鎮(zhèn)多蓄,路雖沖衢,民不知擾,號稱樂土”(注:乾隆《清水縣志》卷4《風俗》,乾隆六十年刊本。)?梢,是否奢靡與是否從事或過多地從事工商等行業(yè)有緊密聯系,不奢靡與不(過多)從事工商等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系。本來士農工商是當時社會的基本行業(yè)劃分,既是人們的謀生手段,也是社會的基本需求,既具有合理性,也有合法性,因此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業(yè)可以為政府與社會所接受,只是要求各行各業(yè)比例“合適”,錢物獲取“合情合理”即可;然而如果社會中存在過多地從事工商業(yè)、或熱衷于追求財利,情況則不然。
  大量的資料反映出,奢靡與工商往往互為因果。嘉靖《鄧州志》說:“閭巷之民,事淫末,習奢侈,蔑少長之節(jié),以勢利相凌轢”(注:嘉靖《鄧州志》卷8《輿地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 揚州等商人集聚之地,“揚俗尚侈,蠹之自商始”(注:嘉靖《惟揚志》卷11《禮樂志》風俗附,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杭州百姓“半多商賈,耳目侈聲色之好,口腹恣芻豢之味,峻宇雕墻,履絲曳縞,冠婚喪祭、宴飲酬酢,無不踵事增華”(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946《杭州府風俗考》,中華書局、巴蜀書社,1985年,第16189頁。)。介休縣,乾隆時“商賈好侈”,嘉慶時縣志也寫到:“今物價日騰,而婚喪之用或至十倍于昔,豈操贏居奇者多而相競為奢與,抑風會所趨因而用之者”(注:乾隆《介休縣志》卷4《風俗》; 嘉慶《介休縣志》卷4《風俗》,嘉慶二十四年刊本。)? 認為工商者相競以成奢侈之風,與當地消費風氣由儉入奢不無關系!稌x江縣志》說:“自逐末風勝,而敦本意衰;榧揞H尚侈觀,而巧匠導其流,割裂繒帛,彰施采繡,雕金鏤玉,以相夸競”(注:乾隆《晉江縣志》卷1《輿地志·風俗》。 ),將追求財利、從事工商業(yè)作為風俗澆漓侈靡的伴生現象與具體表現之一。嘉靖《豐乘》載:“然四方之人以奢相尚,豐骎骎焉易其舊矣,麗服擊鮮以為常,聘者厚取采,娶者厚索奩,是末俗之務也”(注:嘉靖《豐乘》卷4《風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熬映薅鐐,小人侈而騖利,習尚矜夸,華靡相耀,群飲狎聚,六博爭呼,銖黍誰讓,骨肉乖睽”(注:乾隆《上杭縣(趙)志》卷1《風俗》。)。 《昭文縣志》認為風俗侈靡的內容包括一些人不從事農業(yè)而豐衣足食、甚至生活水平還高人一等,“至于衣履有鋪,茶酒有鋪,日增于舊,懶惰者可以不紉針、不舉火而服食鮮華,亦風俗之靡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風俗》引《昭文縣志》, 光緒二十四年刊本。)。
  一些私人文集更加清晰地表明了這一觀點。明代陸楫認為,“蓋俗奢而逐末者眾也”,“是有見于市易之利,而不知所以市易者,正起于奢”(注:陸楫:《蒹葭堂雜著摘抄》,見《紀錄匯編》卷204, 上海涵芬樓影印明萬歷刻本。),風俗侈靡而導致從商者多。張翰《松窗夢語》也說:“今也,散敦樸之風,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趨末眾,皆百工之為也。夫末修則人侈,本修則人懿。懿則財用足,侈則饑寒生,二者相去徑庭矣”(注:張翰:《松窗夢語》卷4《百工紀》, 中華書局,1985年,第77頁。)。清代王柏心、梁章鉅、徐、管同等人的“抑末”內容,其中之一便是“禁淫侈”(注:侯厚吉、吳其敬主編《中國近代經濟思想史稿》,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 第161—162頁。)?梢姡輧之別同時考慮到、甚至包含有人們的擇業(yè)方向及其對財利的熱衷與追求。
  (六)指是否遵循當時的倫理綱常、順從原有的禮樂之制與等級秩序。
  婚嫁喪祭中有些方面的“奢靡”受時人抨擊,但若過于簡略、儉樸也會招致批評,反而得不到肯定;槎Y方面,昭文縣“維貧甚者一帖為定,便擬過門,則又以菲廢禮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 《風俗》引《昭文縣志》。)。喪葬奠吊方面,康熙《龍游縣志》追問“近日更有家貧力不能答者,并一鏹一燭,俱卻不受,則親戚故舊吊死問生之情,何由而展乎?患恐將來吊奠之禮且因酬答而廢,有志移風者奈之何其不急挽也”,對由此而來的后果表示擔憂(注:康熙《龍游縣志》卷8《風俗志》,乾隆六年增刻本。)。 廣東揭陽縣志甚至對其他地方所謂“成服”(大殮之后據與死者關系不同穿上不同喪服)之疏遲也予以譴責,“又如諸邑成服之禮希圖嗇事,遲至一二月外者,非先王之教也,獨吾揭陽悉遵《家禮》……”對本地的循禮津津樂道(注:乾隆《揭陽縣志》卷7《風俗志》,1937年鉛印本。)。 寶應縣志認為本地的祭禮過于簡略,需盡快予以糾正,“祭禮太簡,祠堂之制,士大夫家急宜力行”(注:康熙《寶應縣志》卷3《風俗》,1962 年揚州古舊書店油印本。)。而耐人尋味的是永春縣風俗儉樸,無侈靡之風倒出現了問題,“俗儉樸,無浮靡汰侈之習,但未免過嗇,而簡于禮節(jié)矣”(注:乾隆《永春州(鄭)志》卷7《風土志·風俗》引“舊州志”。)。 鎮(zhèn)?h志也對當地經濟能力差、無力措辦喪事的貧窮小戶予以譴責,“葬用石槨,貧者用磚……按……其在窮檐小戶,葬不用槨,以磚砌于四周,上覆之以石,且無封土,日久磚欹石壓,以致棺尸狼籍;若遇水潦,則漂沒無存,積習相沿,恬不為怪”(注:乾隆《鎮(zhèn)?h志》卷4 《風俗》,乾隆十七年刊本。)。
  同時,某些方面鋪張繁冗卻可寬容甚至得到贊許。喪葬奠吊方面,會稽縣志認為殯殮不應儉薄,而宴請不能豐盛,“至于鄉(xiāng)里有遇喪輒舉族坐食,寧薄于殯殮而豐于飲食,此風俗之漓,惟在司民社者力為挽回耳”,而對于當地“棺擇堅木,……葬以磚為槨,以石為墻,大夫用翁仲、望柱、墓志銘、神道碑,士庶家則砌石為墳”等習俗卻沒有任何意見,且認為當地總體上喪事“大率用文公家禮”(注:康熙《會稽縣志》卷7《風俗志》,1936年鉛印本。)。在當時正統(tǒng)觀念看來,“喪葬, 送死大事,以哀為本, 以衣衾棺槨為重”(注:乾隆《揭陽縣志》卷7《風俗志》附錄邑紳薛侃《鄉(xiāng)約》。)。廣東澄海與福建清流之間路途遙遠,隔山阻水,但澄?h“棺槨用杉,以閩省清流縣產者為上”。莫說在兩省之間搬運木材頗費周折,即使福建本省之內置辦亦屬不易,李光地《榕村續(xù)語錄》載:“閩有油杉木,生長于地下,人偶掘地得之,以為寶。做棺木試法,六月以生肉置其中,久但乾縮,不臭腐。安溪師為太老師置一副,值四五百金”(注:乾隆《澄?h志》卷19《禮儀》;李光地:《榕村語錄榕村續(xù)語錄》,中華書局,1995年,第715頁。 《朱子家禮》亦有棺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為下”之說,而洪武五年詔定:“棺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明史》卷60《禮志十四》,中華書局,1974年)。)。這種棺木莫說貧寒之戶,即使中產之家窮其所有也不易置辦,然而卻不見當時澄?h志作者對此有絲毫批判。涉縣“不信堪輿,無停柩不葬者”,原文注曰“三日曰排三,五日曰排五,稍多排七排九,視吊客多少,大戶慎重其事,或至經歲”,經年逾月反而被贊許為“慎重其事”(注:嘉慶《涉縣志》卷1《疆域志·風土》,嘉慶四年刊本。)。安溪縣在明代“侈靡相高,用度糜費,民間稍益匱乏,坊市中尤事花鳥,擊筑彈箏之聲,達于宵夜,寢失樸篤之風”(注:乾隆《安溪縣志》卷4《風土》,乾隆二十二年刊本。)。金山縣“以前風俗淳厚如此,馴至范叔子撰《據目鈔》時(指明范濂《云間據目鈔》),已不勝感嘆矣。若今日之奢靡無等,使叔子見之,其且噱且嗔,又當如何,男子衣帽無論士庶輿臺,但力所可為,雖狐貉不忌,其女人朝衣朝裙,幾于遍地,其他狷巧纖麗,不可殫述”(注:乾隆《金山縣志》卷17《風俗》。)!吧砸鎱T乏”、“力所可為”均表明是在自己的消費能力之內,但卻又說其侈靡,可見奢靡的判斷從根本上來說并非是根據個人收入,或是否超出自己的經濟支付能力,而是是否符合禮制和等級秩序。
  于是,我們經常在明清文獻中看到,關于奢靡的述評有兩種方式十分明顯:一是判斷其“奢靡”時重點指出存在著僭越行為、與“禮”不符等,二是對僭越等行為深惡痛絕、不可寬恕。例如:“俗尚浮華,疏于禮節(jié)”(注:嘉靖《贛州府志》卷1《地理志·風俗》引舊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侈婦飾,僭擬妃嬪,娼優(yōu)隸卒之婦亦有黃金橫帶者,俗之敝也,斯為甚”(注:正德《建昌府志》卷3《風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吧谐廾艺撸远Y逾分之不顧,習矯虔者,竟利健訟之弗已,所謂淳樸之####或幾于熄矣”(注:嘉靖《常德府志》卷1《地理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 “雖仆隸賣傭亦軒然以侈靡爭雄長,往往僭禮逾分”(注:嘉靖《衡州府志》卷1《風俗》耒陽,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案偵莩拚,吉兇慶####飲食燕會之盛,尤多逾節(jié)。”(注:嘉靖《寧州志》卷13《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綴獸頭,循分者嘆其不能頓革。萬歷以后迄于天崇,民貧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注:乾隆《震澤縣志》卷25《風俗》,光緒十九年刊本。)“宴席以華侈相尚,蓋有僭逾之風!保ㄗⅲ骸豆沤駡D書集成·職方典》卷971《湖州府風俗考》,第16419頁。)“里俗本樸,近則仆隸菜傭亦泰然以侈靡相雄,長珍羞,服飾僭擬士紳,越禮逾分,莫此為甚!保ㄗⅲ嚎滴酢秴强て掷镏尽肪3《風俗》,康熙四十一年刊本。)“不貴儉德,徒以華靡相高,丈夫被文繡服,納采履,女子服五采金鏤衣,以金銖翡翠為冠,嫁娶輒用長衫束帶而乘駟馬高車,家皆廳事,與官品第宅相埒……”(注:乾隆《將樂縣志》卷1《風俗》,據抄本。)“喪禮以厚葬為美……至于私人皂隸越禮犯分,被服輕暖,真郵城之一蠹也!保ㄗⅲ呵 陡哙]州志》卷6《典禮志》引《隆慶志》, 乾隆四十八年修,嘉慶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刻本。)
  一些私人文集也持如是看法。張翰《松窗夢語》:“國朝士女服飾,皆有定制。洪武時律令嚴明,人遵劃一之法。代變風移,人皆志于尊崇富侈,不復知有明禁,群相蹈之……今男子服錦綺,女子飾金珠,是皆僭擬無涯,逾國家之禁者也!闭f原本“望其服,而知貴賤;睹其用,而明等威。今之世風,侈靡極矣”(注:張翰:《松窗夢語》卷7 《風俗紀》,第140頁;卷4《百工紀》,第76頁。)。顧起元引明人王丹丘《建業(yè)風俗記》曰:“嘉靖十年以前,富厚之家,多謹禮法,居室不敢淫,飲食不敢過。后遂肆然無忌,服飾器用,宮室車馬,僭擬不可言。又云正德已前,房屋矮小,廳堂多在后面,或有好事者,畫以羅木,皆樸素渾堅不淫。嘉靖末年,士大夫家不必言,至于百姓有三間客廳費千金者,金碧輝煌,高聳過倍,往往重檐獸脊如官衙然,園囿僭擬公侯。下至勾闌之中,亦多畫屋矣!保ㄗⅲ侯櫰鹪骸犊妥樥Z》卷5 《建業(yè)風俗記》,第170頁。)奢侈與是否僭越、遵守禮法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范濂說:“吾松素稱奢淫黠傲之俗,已無還淳挽樸之機。兼以嘉隆以來,豪門貴室,導奢導淫,博帶儒冠,長奸長傲,日有奇聞疊出,歲多新事百端,牧豎村翁,競為碩鼠,田姑野媼,悉戀妖狐,倫教蕩然,綱紀已矣”(注:范濂:《云間據目抄》卷2《記風俗》, 《筆記小說大觀》第6冊,第508頁。)。姚世錫說浙江吳興,“吾鄉(xiāng)風俗,本尚儉樸,簪纓世胄,咸謹守禮法,無敢僭侈……”(注:姚世錫:《前徽錄》(不分卷),《筆記小說大觀》第9冊,第343頁。)等等,都集中地反映了這一觀念。
  正因為明清時期等級性如此嚴明,因而不僅僅以道德輿論作為衡量與制約措施,甚至以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確認,違反者受到制裁、追究其法律責任直至給予刑事處分。明初“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條,輒籍沒其家”(注:嘉靖《太平縣志》卷2《地輿志下》,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成化六年戶科都給事中丘弘等上奏:“近來京城內外風俗尚侈,不拘貴賤,概用織金寶石服飾,僭擬無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盤糖纏等物,上下仿效,習以成風,民之窮困殆由于此……乞嚴加禁革,如有仍前僭用服飾,大張酒席者,許錦衣衛(wèi)官校及巡城御史緝撲!保ㄗⅲ骸睹鲬椬趯嶄洝肪86,成化六年十二月庚午。)“康熙元年,定軍民人等有用蟒緞、妝緞、金花緞、片金倭緞、貂皮、狐皮、猞猁猻為服飾者,禁之。三十九年……(重申)軍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有以貂皮為帽者,并禁之……(雍正)二年,又申明……官員軍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皮、米色、香色及鞍轡用米色、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議處。該管官員不得舉發(fā)亦如之!保ㄗⅲ骸肚迨犯濉肪103《輿服二》, 中華書局,1977年。)所以地方志說某些人奢侈是違背法律,“他如田舍傭家,畜產粟稍盈,便侈衣服鼓樂,不循法度……”(注:康熙《樂會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1958年廣東圖書館油印本。)
  綜上所述,明清人的奢侈判斷是從不同方面展開的,有時僅指上述的某一個方面,但一般情況下是綜合了上述幾個方面,不過最后一個方面最為關鍵。例如涇縣縣志載:“明初新離兵革,地廣人稀,上田不過畝一金,人尚儉樸,丈夫力耕稼、給徭役,衣不過土布,非達官不用纻絲;女勤紡績、蠶桑,居室無大廳,事高廣惟式。成化弘治間,生養(yǎng)日久,輕役省費,民稱滋殖。此后漸侈,田或畝十金,民居或僭仿品官第宅,男子衣文繡,女子服五彩,衣珠翠,飾金銀,務華靡,喜夸詐,好剛使氣,有健訟告訐者,商賈亦遠出他境,嫁娶奢靡,生女多不育,喪葬用佛事,至惑于風水,暴露經年,或縻費以葬,而于親壟歲時祭祀,間多闕然,習隨時異而莫之知也。”(注:嘉慶《涇縣志》卷1《沿革·風俗》引《嘉靖縣志》,1914年重印本。)明人何塘亦謂:“自國初至今百六十年,承平日久,風俗日侈,起自貴近之臣,延及富豪之民,一切皆以奢侈相尚。一宮室臺榭之費,至用銀數百兩,一衣服燕享之費,至用銀數十兩,車馬器用,務極華靡。財有余者,以此相夸,財不足者,亦相仿效,上下之分,蕩然不知。風俗既成,民心迷惑,至使閭巷貧民,習見奢僭,婚姻喪葬之儀、燕會賻贈之禮,畏懼親友譏笑,亦竭力營辦,甚至稱貸為之!保ㄗⅲ汉翁粒骸睹褙斂仗撝鬃h》,《明經世文編》卷144,中華書局,1962年,第1440頁。)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以現在的奢侈概念套用到明清人身上是不妥的。簡言之,今人所謂的奢靡一般是指生活方面,而且主要是經濟方面的內容,充其量加上了社會道德與生活方式的考量,即浪費浮華、生活淫靡。而明清時期的奢侈有時看似就經濟等方面而言,而實際上其背后的根本目的是維護身份與等級,其根本標準是是否遵從當時的禮樂之制與等級秩序,其次才是道德與經濟。
  二 明清人奢靡觀念的演變
  近年來學者們經常論及明清奢靡現象的盛衰與擴展,注重分析其在時空方面的變化,但卻忽略對奢靡觀念這一問題發(fā)展變化的深層次考察。正因為從地方志來談奢靡觀念者絕少,故對這一觀念變化的考察更為罕見(注:參見拙文《近二十年來有關明清“奢靡”之風研究述評》,《中國史研究動態(tài)》2001年第10期。)。這里,本文將就上述奢靡觀念在明清時期的變化與某些非主流性的奢侈觀念作一初步考察。為行文方便,簡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些超過某事項實用需要與原本不應有的消費活動以及稍許炫耀攀比等得到默認與肯定,甚至不再屬于奢侈之列,同時認為所謂奢侈現象的出現正是經濟發(fā)展及生活水平提高的具體體現,而不是將消費者的心態(tài)作為成因與判斷標準。
  明清時期福建的一些變化值得注意,例如萬歷《邵武府志》卷10《風俗》部分多次指出所屬各州縣所謂的奢侈狀況,如泰寧縣,“泰之產只苧布耳,苧布之外,一絲一絮,必易于外。而今之富民子弟,服必羅綺,色必紅紫,長袖大帶,自為得意。一人倡之,十人效之,浮侈已極”。然而到了清代,在與其相鄰的延平府,雍正《永安縣志》的觀念則顯著不同,認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無傷大雅,“民皆務本力農,謹身節(jié)用,間有挾策出游吳越者,即炫其侈麗,不過衣服器用偶傳新派,酒食宴飲頗示珍奇,土著之人罕有競效之者,固無害于奢儉之大防也”(注:雍正《永安縣志》卷3《風俗》,1940年鉛印本。)。
  在其他地區(qū),也出現以平實的語言記述此類現象,將其視為客觀現實而未置褒貶之詞。如:“凡宴會,主人先期折柬,屆日催邀,先獻茶食,乃列席,賓主獻酬畢,就坐,或八簋十簋畢陳, 更潔杯斝,陳果碟,或十六或二十,富家或張樂設優(yōu),姻親初會,尤重常會,肴饌亦十簋或八簋(鄉(xiāng)間多用九簋),近世不拘簋數,惟以肴饌之美、器皿之精為盛!保ㄗⅲ旱拦狻锻┏抢m(xù)修縣志》卷3《學校志·風俗》,1940年重印本。)有的認為對稍許的奢華無需制止,防微杜漸大可不必,“國初兵氛胥焰,士民之蓬葺繩框、缊袍土簋猶多不給。今則室宇翚飛,而衣裳蝣楚,婚喪亦多兢耀,然風氣由樸始華,尚非太甚,可無奢而示儉之虞”(注:乾隆《清泉縣志》卷2 《地理志·風俗》。)。更有甚者還為不逾制的奢侈行為辯護,如嘉慶《東臺縣志》說:“素封之家稍事奢侈,然不至逾制也!保ㄗⅲ杭螒c《東臺縣志》卷15《風俗》引《中十場志》。)
  萬歷年間,松江一帶迎神賽會,后被禁止,“各鎮(zhèn)賃馬二三百匹,演劇者皆穿鮮明蟒衣靴革,而幞頭紗帽,滿綴金珠翠花,如扮狀元游街,用珠鞭三條,價值百金有余,又增妓女三四十人,扮為寡婦征西、昭君出塞,色名華麗尤甚,其他彩亭旗鼓兵器,種種精奇,不能悉述,街道橋梁,皆用布幔,以防陰雨,郡中士庶,爭挈家往觀,游船馬船,擁塞河道,正所謂舉國若狂也……壬辰(1592),按院甘公嚴革,識者快之”(注:范濂:《云間據目抄》卷2《記風俗》,《筆記小說大觀》第6冊,第511頁。)。蘇州府也對演戲報賽加以禁止,“四五月間二麥登場時,醵人金錢,即通衢設高臺集優(yōu)人演劇,曰扮臺戲。其害,男女紛雜,方三四里內,多淫奔,又盜竊乘間,且醵時苛斂,傷及農本,鄉(xiāng)鎮(zhèn)尤橫,近二三年以禁暫息”(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 676《蘇州府風俗考》,第13859頁。)。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志對春祈秋報之中的演戲娛樂予以正面記述,在宣化府,“春秋祈報,里社則長者斂貲,少者趨事,備牲禮祀神,召優(yōu)人作戲劇娛之……其會中人竣事,則依輩行序坐,饗神馂余,鼓吹喧闐,醉飽歌舞而罷”,而且官方也參與其中的娛樂活動,“附郭三衛(wèi)輪年遞辦于定安門官廳,衛(wèi)官督委旗甲,整備車輛及各色器物,選集優(yōu)人小妓,裝飾如西施采蓮、昭君出塞之類,種種變態(tài),競巧爭妍,教習數日,謂之演春。屆期都司長貳率屬往迎,前列優(yōu)妓,殿以春牛,士女縱觀,填塞街市……謂之送春”(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155《宣化府風俗考》,第9145頁。)。不過這種演戲酬謝在制度上還沒有得到官方的明確肯定。到雍正時期這一情況發(fā)生變化,雍正皇帝認為對于演戲娛慶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他說:“查州縣村堡之間,豪強地棍借演戲為名斂錢肥己,招呼匪類,開設賭場,男女混淆,斗毆生事,種種不法,擾害鄉(xiāng)愚。此則地方有司所當嚴禁者。至于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歡慶之會,歌詠太平,在民間有必不容已之情,在國法無一概禁止之理”,批評“但稱違例演戲,而未分晰其原由,則是凡屬演戲者皆為犯法”的做法。另外根據江南總督趙弘恩乾隆元年的上奏,他在雍正年間曾對地方上的聚眾演戲等嚴加禁止,“是以地方凡有隨會燒香、團聚演戲,流而為酗酒亂淫、結黨積匪,大有關于世道人心,密訪嚴拿”,但對去年冬天江南的演戲報謝之舉卻有另一番解釋與處置,“緣去冬江南之民因蠲免皇恩,間有演戲報謝之舉……且時值冬末春開,麥穗未生,無從蹂躪,雖亦當懲禁,然緣其歡欣鼓舞,出自中誠,和氣沖融,天心致順。是以臣曾面諭諸屬,留心勸禁,勿相夸耀”,認為民間演戲報謝等是屬于乾隆所說的“天理之宜、人情之順”之事,因此演戲未必“違例”應禁,而需要具體分析其原因(注:乾隆元年四月十八日江南總督趙弘恩奏,《歷史檔案》2001年第1期,第29頁。)。
  另外,一些地方志的作者將當地消費水平的高低與經濟盛衰相聯系,由對奢侈的主觀批判轉向尋求、解釋其背后的客觀原因,為奢靡的存在尋找依據。嘉靖《太平縣志》記載,明初“法尚嚴密,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條,輒籍沒其家”,人們衣著住居樸素,合乎規(guī)定。“正統(tǒng)間,稍稍盛此,法網亦漸疏闊”。成化弘治間,“生理滋殖,田或畝十金,屋有廳事,高廣倍常,率仿效品官第宅,丈夫衣文繡,襲以青絹青綢,謂之襯衣,履絲策肥,女子服五采,衣金珠”。正德中年以來因經濟衰退,“雖日撻而責其奢靡佚游,不可得已”(注:嘉靖《太平縣志》卷2《地輿志下》。)。雖然也提及法律疏嚴與奢侈風氣之間的關系, 但將經濟的盛衰作為最核心的原因,認為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太湖縣地方資料認為,當地明末時“日流侈靡,樂嬉游,相習浮競,亦漸積使然。今又頗向勤儉,或亦勢窮則返之理耶”(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778《安慶府風俗考》,第14711頁。)?滴酢洱堄慰h志》也持同樣觀點:“邑中室廬,往稱樸素,萬(歷)中葉,漸以雕琢相尚,近日物力不瞻,始稍稍從舊!保ㄗⅲ嚎滴酢洱堄慰h志》卷8《風俗志》。)更有的縣志回避等級倫理,由對所謂奢侈的指責與否定變?yōu)橐欢ǖ目隙ㄅc贊許?滴酢妒たh志》載:“《舊志》,燈節(jié)有四十八大姓,輪放花燈,照天燭地,笙歌達旦,為魚龍曼衍之戲。此雖耗費,然亦見升平日久,風景繁華。今則閭閻告匱,亦無前此之侈靡矣”,將所謂的侈靡視為社會升平、經濟文化繁榮的表現(注:康熙《石埭縣志》卷2《風土志·風俗》,1935年鉛印本。)。另外就同一地區(qū)而言, 認為奢儉之別是由于貧富不同造成的,乾隆《安溪縣志》指出:“貧富不一,奢儉頓殊,城邑鄉(xiāng)村,習尚不無各別”(注:乾隆《安溪縣志》卷4《禮制》。)。道光《廣寧縣志》說:“康熙雍正間,墻宇質樸。 邇來山田廣辟,特產之利數倍于前,附城富室,陶磚砌石,丹楹刻桷,一屋動費多金,鄉(xiāng)村富戶大略類是。其次多用土磚,略加粉飾,貧民則茅茨竹籬,仍前儉樸”(注:道光《廣寧縣志》卷12《風俗》,1933年鉛印本。)。
  上述所謂奢侈現象的出現正是經濟發(fā)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具體體現,這一認識在部分私人文集中也有反映。陳祖范曾對此評述道:“聞諸故老,享賓或二品四品而已,今以陳饋八簋為常供,器加大,味加珍;衣服多布葛,冬寒絕少裘者,今出必重裘以為觀美,余時非羅綺不御矣;往時屨襪之屬出女紅,今率買諸市肆矣;往時茶坊酒肆無多家,販脂胃脯者,恒慮不售,今則遍滿街巷,旦旦陳列,暮輒罄盡矣;往時非貴顯不乘軒,今則肩輿塞路矣;歌酒之畫舫日益增,倡優(yōu)之技日益眾,婚娶攝盛之儀日益泰,為土稚桂魄諸嘩器之物日益巧,隙地皆構屋,官河為陽溝,而琴川故跡益湮,凡此者豈非人民富庶之效哉?”即認為明清時期衣食住行娛樂等方面的如此消費是生活水平提高、百姓富庶的具體體現(注:陳祖范:《司業(yè)文集》卷2《昭文縣志未刻諸小序·風俗》,浙江圖書館藏乾隆二十九年刊本,此據影印本。)。
  (二)對奢侈的評價出現變化,重點強調其在當時社會的經濟功能。認識到“奢靡”對個人與社會所帶來的后果不同,區(qū)分了個人奢侈與社會增加消費的不同功用,肯定部分人奢侈消費對繁榮經濟、擴大就業(yè)、增加他人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在上述有關明清時期的正統(tǒng)觀念中,“奢靡”是被當作消極的社會現象與生活方式來對待的,認為對其應全盤否定、嚴加批判、及時糾正。而且就經濟層面而言,一般也強調其負面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奢侈勢必導致家庭敗落,嘉靖《江陰縣志》記載當地的風俗變化說到:“國初時,民居尚儉樸,三間五架制甚狹小,服布素……成化以后,富者之居,僭侔公室,麗裙豐膳,日以過求,既其衰也,維家之索,非前日比矣”(注:嘉靖《江陰縣志》卷3 《風俗記第三》,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是家庭由富轉貧的原因。建寧縣“俗奢”,當地諺語有“千金之家,三遭婚娶而空,百金之家,十遭宴賓而亡”(注:嘉靖《建寧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嘉靖《邵武府志》卷1《地理志·風俗》,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富有的家庭也會因此窮困敗落。正如云霄縣志所說:“奢靡,家之蠹也”(注:嘉慶《云霄縣志》卷3《民風》引《府志》。)?傊J為奢侈消費對家庭不利。
  也有認為奢侈是導致部分人貧困的原因之一。嘉靖《通許縣志》說:“成化以前,人心古樸,酒乃家釀,肴核土產,是后,崇尚侈僭,食菜至二三十豆,酒必南商粥(鬻)者,民之貧乏,未必專此,然此亦致貧之一端也”(注:嘉靖《通許縣志》卷上《人物·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如皋縣“俗尚侈靡,人家多以貧乏;男女衍期,甚者鬻產貸金,以致貽累”(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760《揚州府風俗考》如皋縣,第14560頁。)。 明人何塘亦說:“官吏剝削,差科繁重,風俗奢僭,生齒蕃多,此四者,在民之財,所以空虛而不足也”,“則奢僭一事,實生眾弊,蓋耗民財之根本也”(注:何塘:《民財空虛之弊議》,《明經世文編》,第1437、1440頁。)。強調奢侈消費是這些人“致貧”的主因。
  更有認為奢侈將導致整個社會的經濟衰退,正德《松江府志》載:“成化以來,漸侈靡,近歲益甚,然其殷盛非前日比矣”(注:正德《松江府志》卷4《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 甚至說奢侈必將引起上天的懲罰,應引以為戒,康熙《巢縣志》曰:“至萬歷末及天啟、崇禎初,人爭以宮室高大,衣服華麗、酒食豐美為榮,燕會海味錯陳者數十種,器用務求精巧,至擔夫婦女,亦著彩帛,田農佃戶亦設豐席,雖借貸亦為之,非是則以為恥”,“皇清受命,漸返樸素,然積流既久,余俗猶存,不知靡費天物,必有天殃,與其奢麗以召災,豈若儉勤而好義”(注:康熙《巢縣志》卷7《風俗》。)。
  不過與上述邏輯不同,有的地方志已認識到風俗奢儉實與物產豐嗇有密切關系,“物產之難易豐嗇,實與風俗之勤惰奢儉相為表里”(注:乾隆《永春州(鄭)志》卷7《風土志》。)。 實際上早在明代中期,有的地方志已對建立在經濟繁盛之上的所謂奢侈的否定意見提出質疑,正德《姑蘇志》說:“吳下號為繁盛,四郊無曠土,其俗多奢少儉,有陸海之饒,商賈并湊,精飲饌,鮮衣服,麗棟宇,婚喪嫁娶,下至燕集,務以華縟相高,女工織作,雕鏤涂添,心殫精巧,信鬼神,好淫祀,此其所謂輕心者乎?”崇禎《吳縣志》對此觀點予以繼承(注:正德《姑蘇志》卷13《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xù)編;又,崇禎《吳縣志》卷10《風俗》,文字稍異。)。明清時期有些地方對奢侈現象已采取聽之任之的態(tài)度,“風俗奢僭……官府習于見聞,通無禁約,間有一二賢明之官,欲行禁約,議者多謂奢僭之人,自費其財,無害于治,反譏禁者不達人情”(注:何塘:《民財空虛之弊議》,《明經世文編》,第1440頁。)。在浙江,“燈市綺靡,甲于天下,人情習為固然。當官者不聞禁止,且有悅其侈麗,以炫耳目之觀,縱宴游之樂者”(注:張翰:《松窗夢語》卷4《百工紀》,第79頁。)。趙翼在廣州的做法也屬此類,“廣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為生計,猝難禁也。蜑戶本海邊捕魚為業(yè),能入海挺槍殺巨魚,其人例不陸處。脂粉為生者,亦以船為家,故冒其名,實非真蜑也……余守廣州時,制府嘗命余禁之,余曰:‘此風由來已久。每船十余人恃以衣食,一旦絕其生計,令此七、八萬人何處得食?且纏頭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滤旖^”(注:趙翼:《檐曝雜記》卷4《廣東蜑民》,中華書局,1982年,第62頁。)。
  這種新的奢靡觀在明清私人文集中得到集中體現,明代松江人陸楫就明確提倡部分人“崇奢”,認為奢儉乃客觀形勢使然,“余每博觀天下之勢,大抵其地奢則其民必易為生,其地儉則其民不易為生者也。何者?勢使然也。今天下之財賦在吳、越,吳俗之奢,莫盛于蘇、杭之民,有不耕寸土而口食膏粱,不操一杼而身衣文繡者,不知其幾”,“若今寧、紹、金、衢之俗最號為儉。儉則宜其民之富也;而彼諸郡之民,至不能自給,半游食于四方。凡以其俗儉而民不能以相濟也”?隙ú糠指挥姓呱莩尴M對擴大就業(yè)、增加他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只以蘇杭之湖山言之,其居人按時而游,游必畫舫肩輿,珍羞良釀,歌舞而行,可謂奢矣。而不知輿夫、舟子、歌童、舞妓,仰湖山而待爨者不知其幾。故曰,彼有所損,此有所益。若使傾財而委之溝壑,則奢可禁。不知所謂奢者,不過富商大賈豪家巨族,自侈其宮室、車馬、飲食、衣服之奉而已。彼以粱肉奢,則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紈綺奢,則鬻者、織者分其利”。他認為奢儉與貧富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復雜,其中個人、家庭與社會之間就截然不同,“論治者類欲禁奢,以為財節(jié)則民可與富也。噫!先正有言,天地生財,正有此數,彼有所損,則此有所益。吾未見奢之足以貧天下也。自一人言之,一人儉則一人或可免于貧;自一家言之,一家儉則一家或可免于貧。至于統(tǒng)計天下之勢則不然”。為了達到天下富庶這一目的,應采取因俗而治,不可籠統(tǒng)禁奢,“治天下者,欲使一家一人富乎,抑將欲均天下而富之乎?……吳越之易為生者,其大要在俗奢,市易之利,特因而濟之耳,固不專恃乎此也。長民者因俗以為治,則上不勞而下不擾,欲禁奢可乎?”(注:陸楫:《蒹葭堂雜著摘抄》,見《紀錄匯編》卷204。這一點,明人李豫亨、清人法式善有相同的觀點,法式善引李豫亨《推篷寤語》:“今之論治者,率欲禁奢崇儉,以為富民之術,殊不知天地生財,止有此數,彼虧此盈,彼益則此損。富商大賈、豪家巨室,自侈其宮室車馬飲食衣服之奉,正使以力食人者,得以分其利,得以均其不平。孟子所謂通功易事是也。上之人從而禁之,則富者益富,貧者愈貧也。吳俗尚奢,而蘇、杭細民,多易為生。越俗尚儉,而寧、紹、金、衢諸郡小民,恒不能自給,半游食于四方,此可見矣。則知崇儉長久,此特一身一家之計,非長民者因俗為治之道也。予聞諸長者云!保ā短諒]雜錄》卷5,中華書局,1959年,第161頁))魏世俲也為奢侈行為辯護,區(qū)分了奢侈對個人家庭與社會的不同功用,否定一味地惜財節(jié)儉行為,肯定部分人提高消費對繁榮經濟的作用,他說:“奢者之靡其財也,害在身;吝者之積其財也,害在財。害在身者無損于天下之財,害在財,則財盡而民窮矣。今夫奢者割文繡以衣壁柱,琢珠玉而飾其用器,倡優(yōu)飲酒,日費百萬,然必有得之者,其財未始不流于民間也。而暴殄天物,僭禮逾法,害身而喪家;騽t其子孫受之,饑寒流離,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今夫吝者,菲衣惡食,吊慶之節(jié),不修于親戚;杯酌干糇之歡,不接于鄰里。惟以積財為務,有入而無出。甚則坎土穴墻以藏埋之。是故一人小積則受其貧者百家,一人大積則受其貧者萬家……夫天下之財,不之此,即之彼,周而復者,勢使然也!保ㄗⅲ何菏纻澹骸渡萘哒f》,《清經世文編》卷53《戶政二八》,中華書局,1992年,第1340頁。)
  王士性也提到增加消費對擴大就業(yè)的作用:“游觀雖非樸俗,然西湖業(yè)已為游地,則細民所藉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時禁之,固以易俗,但漁者、舟者、戲者、市者、酤者咸失其本業(yè),反不便于此輩也。”(注:王士性:《廣志繹》卷4《江南諸省》,中華書局,1981年,第69頁。)至魏源則進一步明確指出,儉奢崇黜應區(qū)別對待,帝王與貧民應崇儉,而富民則應崇奢,“儉,美德也;禁奢崇儉,美政也。然可以勵上,不可以建下;可以訓貧,不可以規(guī)富。《周禮》保富,保之使任恤其鄉(xiāng),非保之使吝嗇于一已也。車馬之馳驅,衣裳之曳婁,酒食鼓瑟之愉樂,皆巨室與貧民所以通工易事,澤及三族”,認識到尚奢只能局限于“富民”,這樣會刺激生產與服務行業(yè)(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冊,第73頁。)。
  (三)對積極從事工商業(yè)、追求財富利益的肯定,認為其與奢侈之間不存在必然關系。
  上文指出,在明清人的傳統(tǒng)觀念中,奢儉之別常?紤]到、甚至包含有人們的擇業(yè)方向,對是否過多地從事工商業(yè)及對財利的熱衷與追求持批評態(tài)度。但是從明代中期以來,民間追求財利成為不可遏制的時代潮流,“邇年以來,婚娶論財,喪葬奢靡……求婦聘女之徒,但問富家,其門第清白漸不論也,人情輕賢而重利若此”(注:嘉靖《翼城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經商之盛在一些地區(qū)十分突出, 甚至棄儒而就賈,士人、官僚經商在一些地區(qū)也比較顯著,涇縣在成化之前,“鮮事商賈,尤賤工作”。然而至嘉靖年間,“商賈亦遠出他境”。乾隆時期,“操奇贏,走四方者多矣。且韋帶之士,往往名登庠序而躬競錐刀。良由井疆如故,戶口日繁,人滿為虞,則謀生是亟,固其所也”(注:嘉慶《涇縣志》卷1《沿革·風俗》引成化、嘉靖與乾。ㄥX)志。)。萬歷《冠縣志》卷一也說“冠蓋之家公然為商賈之行”。云霄縣志說當地“有理學之儒、有氣節(jié)之儒、有文學事功之儒,最下名利之儒極矣”(注:嘉慶《云霄縣志》卷3《民風》。)。 通過種植經濟作物以增加收入,在一些地區(qū)已成時尚,南靖縣“山居之民,種苧麻、竹、蔗,高下瘠地皆宜,取值頗多,俗尤尚之”(注:乾隆《南靖縣(姚)志》卷2《風土志》,乾隆八年刊。)。在此形勢下出現對從商言利的肯定,認為工商也是本業(yè),明人趙南星說:“農之服田,工之飭材,商賈之牽車牛而四方,其本業(yè)然也!保ㄗⅲ黑w南星:《趙忠毅公文集》卷4《賀李汝立應科舉序》,崇禎十一年刊本。)王陽明認為:“古者四民異業(yè)而同道,其盡心焉,一也。士以修治,農以具養(yǎng),工以利器,商以通貨,各就其資之所近,國之所及者而業(yè)焉!保ㄗⅲ和蹶柮鳎骸蛾柮魅珪肪25《節(jié)庵方公墓表》,四庫備要本。)士農工商并無質的差別,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注:余英時指出:盡管我們在明代以前找到商人活躍的事實,甚至清代中葉以后仍有輕商的言論,然而新四民論即商人地位的上升在16世紀開始顯現。有關從私人文集資料來說明明清士商關系的變化,請參余著《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內在超越之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第354—373頁)。)。
  在不少地方志中,雖對從商言利有所貶斥,卻未將其歸之于奢侈。如山西汾陽縣“民遂率逐于末作,走利如鶩,而又無富之實,有富之名”(注:康熙《汾陽縣志》卷4《風俗》引知府趙喬年《風俗利弊說略》。)。龍溪縣“邑地瘠鹵,恒仰食于他郡,火耕水耨之夫,終歲勤劬,猶苦貧,惟種蔗及煙草,其獲利倍,故多奪五谷之地以與之,田漸少而粟彌匱乏,幾何其不枵腹耶。邑工號最樸,近則紗絨之利不脛而走,機杼軋軋之聲相聞,非盡出于女手也;木工圬者競為雕梁朱甍,以負妍斗巧,細至壚鐫縫紉之屬,亦爭能角技,厚取值焉。大商巨賈,握算持籌,以外洋為膻壑,危檣高艦出沒駛風激浪中,脂膩所歸,無所畏苦,而酒削賣漿者流,來自外郡,刀錐之末,亦足自豪。末富則病農,此之謂矣”(注:乾隆《龍溪縣志》卷10《風俗》,光緒五年增補重刻本。)。有的地方志將工商之眾視為合理現象,如弘治《句容縣志》說,“因地窄人稠,于勤農之外,商賈工藝尤眾,家多富饒,而文物頗盛,人皆以京畿首縣稱之”,并未對從事工商業(yè)予以譴責(注:弘治《句容縣志》卷1《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更值得注意的是, 與傳統(tǒng)的視工商為末業(yè)、工商業(yè)者導致奢侈之風不同,有的地方志認為不僅士農工商均是客觀存在的行業(yè),而且商人群體并不見得一家炫耀奢侈,“農賈工作之徒,皆著本業(yè),不以奢侈華麗為事”(注:康熙《會稽縣志》卷7《風俗志》。)。紹興府“有陂池灌溉之利,絲布魚鹽之饒,其商賈工作,皆習簡樸,不華麗”(注:《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990《紹興府風俗考》,第16566頁。)。嘉慶《涉縣志》,“西人善賈,涉民慕之,遠出逐什一之利,蘇杭關東無不至”,然當地“雖富室無華構”,“今俗尚雖浮靡,而此鄉(xiāng)愿樸如故”(注:嘉慶《涉縣志》卷1《疆域志·風土》。)。
  (四)雖然奢靡觀念發(fā)生了一系列變化,但某些傳統(tǒng)觀念仍繼續(xù)保持!吧菝摇庇^念的相對變化體現出該時期的社會經濟變遷及其有限性。
  首先,對勤儉節(jié)約傳統(tǒng)美德繼續(xù)肯定。在明清人奢靡觀念的變化中,提倡或放任奢侈是有條件的。如陸楫說:“先富而后奢,先貧而后儉,奢儉之風,起于俗之貧富”,也就是“因俗而治”。魏源也說“禁奢崇儉”,“可以訓貧,不可以規(guī)富”。這些人包括地方志的作者均強調奢侈與生活水平提高、物產豐盈、經濟發(fā)達以及個人經濟狀況優(yōu)越這一客觀條件之間的聯系。但關于奢侈對個人、家庭的危害也有明確的認識。如魏世傚說,“奢者之靡其財也,害在身”,“而暴殄天物,僭禮逾法,害身而喪家;騽t其子孫受之,饑寒流離,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注:以上資料出處參前揭文。)。顧公燮說:“況此種暴殄之徒,率皆驕盈矜夸,不知稼穡艱難,使必定以限制不得逾越,勢必歸于嫖賭一途,是外雖不奢華,而其實比奢華尤甚”(注:顧公燮:《清夏閑記摘鈔》卷上《蘇俗奢靡》,上海涵芬樓秘笈本。關于此,可參林麗月《陸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學》(臺北)第5卷第1期)。)。從相對的意義上講,存在著“崇奢黜儉”;而從普遍的意義而言,則是“崇奢”未必“黜儉”,與前述乾隆《清泉縣志》對稍許奢華“可無奢而示儉之虞”形成鮮明對比。浦城縣志主張對于民間普遍的過多消費保持警惕,“婚嫁競華侈,慶唁頗逾禮,生女多不育,疾病緩于延醫(yī),急于巫祝,居喪作佛事,所費不貲,信堪輿家言,停柩或十數年不葬。示儉示禮,是在主持風教者”(注:嘉慶《浦城縣志》卷6《風俗》,引順治縣志。)。主張對于家庭而言,個人收入與消費必須相適應,否定不顧個人收入的一味消費。
  其次,對片面追求財利予以否定,“重利”而不“輕義”,重視工商而并不輕視士農。在地方志中,對于重利忘義行為予以譴責:“按今時婚嫁皆以為重事,然古之重重在承先,今之重重在夸俗,故以多儀為尚,豈知極盛難繼,而偶缺又易召嫌,以致婚媾仇仇,骨肉參商,皆言利實始之”(注:乾隆《諸暨縣志》卷9《風俗》,乾隆三十八年刊本。)。乾隆《蒲州府志》說:“所為儉者,貧富之隔,秦越視其親戚者有焉,錙銖之較,財賄重于性命者有焉,乃至千金之子,躬田耜而不休,封君之家,同后門以自觳,作勞不顧其迫,處己莫知其余”(注:乾隆《蒲州府志》卷3《風俗》,乾隆十九年刊本。 該志對人們過多從事工商業(yè)有一定的否定看法,“郡俗以勤儉聞者久矣。然其所為勤者,或逐刀錐于末富,而力不盡乎田蠶,計不知乎樹畜。幸歲一獲,則婦子飽食而嬉,丈夫負柱而息”。)。明人中后期以來,工商業(yè)得到肯定,但不管是趙南星所說的工商與農業(yè)一樣也是本業(yè),還是王陽明所說“四民異業(yè)而同道”,均是肯定工商業(yè)(者)的地位與重要性,沒有將其凌駕于士農之上,重視工商并不是要全部放棄治學入仕與經營農業(yè)。而且即使就工商業(yè)者地位變化的認同而言也有一定限度,姚世錫記載嚴我斯在一次聚會中的行為就頗為典型,“嚴存庵(即嚴我斯)先生,康熙甲辰首臚,官至少宗伯……公居鄉(xiāng)極嚴肅,人綿敬憚,縣父母誕辰,鄉(xiāng)士大夫制錦稱觴,一市儈援例入成均,廁名其中,竊附賓館末座,公齒爵俱尊,居首座,與者皆舊識,惟末座垂首無一語,公諦視之,大聲問姓名,其人舉以對,公毅然曰,此間非足下坐處,其人踉蹌而去!保ㄗⅲ阂κ厘a:《前徽錄》(不分卷),《筆記小說大觀》第9冊,第337頁。)可見即使是援例入國子監(jiān),也因曾做過商業(yè)買賣,不僅自己有自卑心態(tài),也為官宦所不齒。
  第三,盡管禮樂之制稍有變化,但倫理綱常、等級秩序依然作為判斷奢侈的關鍵性標準。明清時期人們并不拘泥“六禮”等規(guī)定,而是有所變通,拋棄了一些繁文縟節(jié)與消費事項。有的地方志作者認為,風俗原本因地而異,不可能整齊劃一,“夫五方異習,千里殊風,民生俗尚大都勿類焉。爾君子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以一道德同風俗轉移化導之機,誠在上而不在下也”(注:嘉靖《建陽縣志》卷3《風俗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對迂儒拘泥《朱子家禮》,稍有不合大加底毀提出批評:“王者監(jiān)于前代,斟酌損益,各成一朝之令典,或有偏州下邑,習俗所沿,要皆總其大綱,禁其太甚,使不悖于道耳。拘儒不通禮意,動引據《家禮》一書,稍有未合,則以為非,虛文詆飾,欲以移風易俗,蓋亦疏矣”(注:乾隆《永春州(鄭)志》卷7《風土志》。)。在私人文集中,據《推篷寤語》:“輿圖各有所產,物性各有所宜,如橘過淮則為枳,貉逾汶則死是矣。君子之為治也亦若是。齊其教不易其宜,同其政不易其俗,要使不過其則可也,若概以吾法一切整齊之,把持之,則徒驅民思亂而已!保ㄗⅲ悍ㄊ缴疲骸短諒]雜錄》卷5引《推篷寤語》,第161頁。)
  有的地方志認為不必一概遵從六經之禮,如泰興縣志盡管抱怨冠服“貴賤亡等”,但也認為“婚姻……大都男婚女嫁,視家有無,概從俗宜,不必戶執(zhí)六經之禮,從滋承筐刲羊之誚也”(注:康熙《泰興縣志》卷1《風俗第六》,據抄本。)。 而有的對刪節(jié)相關禮儀予以肯定,于是某些禮制的具體內容已與古禮規(guī)定有所不同,“馬介愍準紫陽《家禮》而節(jié)略之,著《四禮輯宜》,人多遵之,漸復古禮焉”(注:康熙《靈壽縣志》卷1《地理志·風俗》。)。“其問名、請期、奠雁,雖大戶概從節(jié)省”(注:康熙《汾陽縣志》卷4《風俗》。 實際上《朱子家禮》也與古禮不同,明清時期民間對此也予以確認,“婚禮,古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親迎。朱文公酌量通俗,省去問名,合納采,省去納吉,合納幣,以從簡便”。(康熙《開封府志》卷12《典禮》風俗附,同治二年刊本)“婚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親迎也!都叶Y》以問名并入納采,以納吉請期并入納幣,以備六禮之數,其實止納采、納幣、親迎三禮而已。”(嘉慶《重修揚州府志》卷60《風俗志》引《雍正志》,嘉慶十五年刊本))。人們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與某事項的實際需要,舉行儀式,進行消費,婚“娶之日,不親迎,而有謂之親迎者,婿至婦家,成合巹禮,偕婦返,無踏藁、牽紅諸儀節(jié)。貧家偶行之,意在惜費,非欲復古也”(注:嘉慶《山陰縣志》卷11《人民志·戶口風俗》,嘉慶十一年刊本。)!胺财饭倩槿⒒驗樽悠笅D,先遣姓氏通書,次遣使及媒氏行六禮”,“庶人止用納采納征親迎而簡省其儀”(注:康熙《衢州府志》卷25《風俗》,光緒八年刊本。)!肮庞辛Y,今止納采、納幣、請期,俗便之”(注:道光《太平縣志》卷3《坊里志·風俗》。)。 “六禮等儀猶多廢缺,冠禮不知三加”(注:嘉慶《棗強縣志》卷6《風土志》。)。等等。
  在地方志中,雖認為某些方面的攀比求新無傷大雅,但同時認為對賤妨貴、少凌長需嚴加懲戒,是整頓風俗的最重要、最緊迫的問題,“惟治喪一節(jié),鮮遵《家禮》,其最失者,親方死而盛服艷飾,以臨殯殮……而一二兇狠頑民,賤至于妨貴,少至于凌長,小至于加大。抑思儒紳巨族固不可以欺罔小民,而小民又可以肆其橫逆、蔑視尊貴乎……鋤其梗而使之不敢肆,拔其莠而使之有所懲,庶幾化行俗美之首務也哉”(注:雍正《永安縣志》卷3《風俗》,1940年鉛印本。)。 這實際是講風氣習俗要控制在“禮”所規(guī)定的適度的范圍之內。誠如封丘縣志所贊揚的,“其喪婚以禮,約不至陋,豐不及靡……貧富不相耀,強弱不相侵,災患相恤”(注:康熙《封丘縣(孟)續(xù)志》卷3《風俗》, 康熙三十六年刊本。)。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明清時期的奢侈觀念及其演變,即便是這些“小儒”與庶民百姓之間,以及其他不同階層之間、觀念與行為之間及不同的語境情況下也存在一定差異,如明代民間已出現“蔑少長之節(jié),以勢利相凌轢”等現象(注:嘉靖《鄧州志》卷8《輿地志·風俗》。)!俺缛A黜素,雖名家右族亦以侈靡爭雄長,往往逾越其分而恬然安之”(注:弘治《上海志》卷1《疆域志·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本文只是立足于地方志來考察明清人的奢靡觀念,并將人們經常討論的“大儒”的奢靡觀透過“小儒”的言論加以考察分析。我們說明清時期社會經濟變遷明顯,奢靡的時空范圍也有不少變化,這在地方志中非常明顯,但方志作者奢靡觀念的變化相對較少,特別是質的、關鍵性的變化并未出現,一些變化也還只能算作非主流觀點,這也許有助于理解明清時期中國的社會經濟變遷及其有限性。
End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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