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運水手行幫會社的形成:從庵堂到老堂船
2015/4/6 21:18:51 作者:吳琦 閱讀:5600 評論:條
一般認為,從明至清的漕運水手組織經歷了水手羅教———水手行幫———早期青幫的演變軌跡,水手組織的出現(xiàn)與發(fā)展,一直是社會與朝廷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深入的研究中,筆者發(fā)現(xiàn),一些重要問題需要從新的視角加以審視,諸如水手羅教與水手行幫的本質差異,二者的社會功能與影響,漕運水手組織權力體系的形成及其意義等等。本文從清代漕運水手組織由庵堂到老堂船的轉變入手,探討清代漕運水手行幫會社的形成,尤其是組織中權力體系的形成及其意義。
一
乾隆三十三年,江蘇和浙江發(fā)生了一起羅教大案,清廷進行了十分嚴厲的處置。是年,江蘇、浙江的地方官搜集到了大量有關水手人等聚眾庵堂并大量擴建庵堂的證據,上報朝廷,并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建議。浙江巡撫覺羅永德在奏折中提出的處理辦法大致是參照雍正年間浙江巡撫李衛(wèi)的做法———“亦應毀去庵名,改為公所,止許回空時暫為棲止”,同時建議朝廷責令衛(wèi)所官弁嚴加稽查,“并禁止一切糧船不許再稱羅教等名色,方可散黨類而絕邪教”[1]。然而,此折受到了乾隆皇帝的駁斥。乾隆認為,李衛(wèi)雖然查毀經、像,但庵堂尚存,以致水手羅教故態(tài)復萌,各庵內仍藏羅經、羅像,惡習難返,“非徹底毀禁不能盡絕根株”;因而,下令對發(fā)生的教案從重辦理,傳諭永德“所有庵堂,擬概行拆毀,毋得仍前留存,復貽后患”[2]。這一年,清朝當局拆毀浙江庵堂二十二座、江蘇庵堂十一座,致使漕運水手生可托足、死有歸宿、回空時尋求精神寄托的地方,被迅速清除殆盡。與此同時,蘇州教中首領朱文顯、性海等人擬斬監(jiān)候”,杭州守護庵堂的二十二人或發(fā)往新疆為奴、或發(fā)往云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庵堂容留水手也處以杖責徒刑,年過六十的人犯也毫不寬貸[3]。這一系列嚴厲措施對水手羅教是一次沉重的打擊,然而,正是這一次打擊,促使水手羅教發(fā)生了重大的轉變———活動形式由公開轉變?yōu)榈叵,活動地點由庵堂轉移至老堂船。而在這種轉化的背后,一個權力體系開始形成,一種有別于水手羅教的組織應運而生。至少在明代末葉,羅教已經流傳到運河的南端杭州,并逐漸地為江蘇、浙江的漕運水手所接受。據清朝檔案材料記載:明季時有密云人錢姓、翁姓,松江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興羅教,即于該地各建一庵,供奉佛像,吃素念經。于是有錢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該處逼近糧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致日久相率皈教。[4]從明末三庵的建立至雍正初年,羅教在漕運手中廣泛傳播,而水手羅教也作為一種民間宗組織形式在漕運水手中形成發(fā)展。不過,這時的手羅教無論是日常活動,還是社會功能,主要局于組織的內部,對當局與社會并沒有形成多大影響。雍正五年,浙江巡撫李衛(wèi)在上報的奏折,有一段詳細的材料,為我們了解水手羅教內部基本情況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浙幫水手,皆多信奉羅祖邪教。浙省北關一帶,有零星庵堂,居住僧道老民在內,看守其所。供神佛各像不一,皆系平常廟宇。先有七十二處,今止余三十所。各水手每年攢出銀錢,供給養(yǎng)贍。冬日回空時,即在此內安歇,不算房錢。飯食供給余剩,即留為沿途有事訟費之需。而淮安、天津、通州、京師俱有坐省之人,為之料理。各幫水手多系山東、河南無業(yè)之輩,數以萬計。歇店飯鋪,不敢容留。若將此等庵堂盡行拆毀、驅逐,則冬月回空各水手,無所依歸,反生事端。且細查其教,亦止吃齋念經。其可惡之處,在于借此齊心,欺人生事,尚無別項不軌之處。[5] 這段文字描繪出了水手羅教的基本特征:第一,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信奉羅祖,供奉神佛,吃齋念經,廟宇庵堂是其主要的活動地點;第二,羅教庵堂不僅是漕運水手的精神依托,而且是他們的生活依靠,漕運水手回空后的住宿、飲食等都離不開庵堂;第三,水手羅教松散而不嚴密,尚無強有力的權力核心,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需要成為主要的維系力量;第四,水手羅教雖然“齊心”,但并非與當局抗衡,其成員除了“欺人生事”之外,尚無直接影響政局的行為,也無明確的政治目的。
顯然,水手羅教是一個具有濃厚宗教色彩和互助性質的民間組織。“終年受雇在船,無家可歸”的漕運水手,需要精神上的慰藉;羅教以庵堂的形式,既一定程度滿足了水手的精神需求,又給水手提供生活上的援助。羅教庵堂對于廣大漕運水手極為重要,可以說,許多水手的生老病死都與羅教庵堂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其中有老病無歸者,即留堂長寄,死后代為埋葬”[6]。由此可見,羅教對漕運水手之所以具有這種凝聚力量,實是切合了水手們的生計需求。
李衛(wèi)奏折是一份處理水手斗毆、辦理羅教案件的報告材料,這是清廷最初接觸、處理的羅教案件。由于李衛(wèi)不欲因為此案影響漕運的正常進行,主張以溫和的方式妥善處理,這種態(tài)度反映到他的奏折中,便是奏折隱去了水手羅教中的組織行為,尤其是一些極端行為,這使我們在閱讀這段奏折時,深感水手羅教組織特色不明確。但從當時的刑部咨文可以了解到,水手羅教已具組織形式,譬如其內部成員多以師徒、師父、師叔、干爹、干兒等相稱,“各幫糧船舵工、水手各立教門,多收門徒,結為死黨,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綱縛、燒炙、截耳、割筋毫無忌憚,為害殊甚”[7]。蘇州巡撫陳時夏在接到刑部咨文之后,著手稽查,在其奏折中,除涉及水手羅教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互助的情況外,也談到其中“多有不法之徒,恃眾打架,生事橫行”[8]。
漕運總督也在奏折中反映,“其擅用非刑割耳,亦因倚恃教門,故敢肆行無忌”[9]。蘇州巡撫和漕運總督都認為問題十分嚴重,皆主張“絕其根源”。然而,仔細分析他們羅列的水手羅教的“不法”事實,不難發(fā)現(xiàn),教中水手并無任何有組織的抗擊官府、沖擊政局的行動,“恃眾打架”、“生事橫行”皆屬一般行為。真正可能引起朝廷警覺的,應是水手羅教“結為死黨,一切任其教主指使”的情況。事實上,后來水手羅教的轉變正是以此為基礎。雍正皇帝最終采納了浙江巡撫李衛(wèi)的意見,依李衛(wèi)奏折行事,即保留庵堂,改為公所,漕運水手仍可自由地住歇往來。而對于聚眾生事者,“概嚴不可,概寬亦不可”,因人因事,分別輕重,地方官有較大的自主權。雍正的態(tài)度雖是寬嚴并重,但總體是十分寬松的。因此,水手羅教在雍正一朝以及乾隆前期(確切說是乾隆三十三年之前)的發(fā)展,基本保持了原有的組織狀態(tài)和結構,而朝廷也避免了來自這個方面的問題的困擾。水手羅教宗教互助的特性使得組織的政治色彩十分淡薄,當水手皈依羅教,進入庵堂,深感精神和生活方面的要求都得到了基本的滿足———夜有所住,日有所食,病有所治,老有所歸,死有所葬。在這種狀況下,教內成員自然多是安分守己的。所以,盡管教內存在“教主”,存在高下等級,存在權力因素,但“教主”與家族家長、行業(yè)師父無異,權力因素也只是維系教內基本秩序穩(wěn)定的一種權威。所以,水手羅教在組織系統(tǒng)上十分松散,不具有明清時期其他的秘密會社那種較強的保密性,也沒有在政治生活中充任重要角色。從水手羅教產生之日起,到雍正前期浙江巡撫李衛(wèi)查處羅教案,水手羅教一直未引起當局的注意,這并非水手羅教具有高度的組織性和保密性,實是因為水手羅教的組織活動、行為方式尚屬官府可以容忍的范圍。
二
雍正年間對于水手羅教的處置雖然較為寬松,但與日俱增的羅教發(fā)展態(tài)勢使得當局甚感不安。自雍正五年李衛(wèi)查處浙江羅教案之后,清廷陸續(xù)在其他地方發(fā)現(xiàn)羅教蹤跡,至雍正七年,直隸、山東、河南、福建等地均建起了庵堂。但始終是以江蘇、浙江水手羅教最盛,絕大部分水手皆皈依羅教,庵堂也增至數十座。終于,至乾隆三十三年,乾隆皇帝采取了與雍正絕然不同的態(tài)度,嚴令查禁羅教庵堂。此次查禁對于水手羅教不啻一次厄運:拆毀庵堂,銷毀經、像,治罪為首之人。朝廷直接把水手羅教組織推向了對立面。無疑,作為一種民間組織形式,水手羅教的存在與發(fā)展在當局看來,實屬非法。水手羅教已經不能公開存在,在強權的重壓之下,遂改為秘密的方式,其主要的活動中心也由庵堂轉移到了老堂船。伴隨活動中心的轉移,從乾隆中期到道光初期,漕運水手組織出現(xiàn)了一系列變化,而組織的性質也隨之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有關老堂船的記載最早出現(xiàn)在清嘉慶年間的檔案材料中。據史料記載,各糧幫中都有一老堂船,船上懸掛羅祖畫像,“往往幫內有一吃齋之人,皆稱為‘老管’,凡本船吃齋之水手、纖夫服其管束”[10]!袄瞎堋保卜Q“當家”或“會首”,一般由數人輪流充任,共同組成該幫的首領集團,其議事場所則為老堂船。老管由幫中公認的資格最老、輩份最高、最具權威的人擔任,因而,老管成為幫中權力的象征,而由老管組成的首領集團也便成為了幫中的權力機構。權力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入幫儀式、各種幫規(guī),掌管“通幫水手用錢帳目”[11],包括舵工水手的勞酬。對于幫中水手,權力機構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老堂船陳設著標志“幫規(guī)”、“家法”、“家禮”的“神棍”。對于各類滋事水手,必送老管處治,“輕則責罰,重則立斃,沉入河中”[12]。為了保證組織的嚴密性和對外行動的一致性,各幫建立起了本幫的聯(lián)絡信號,遇事即傳出“紅箸”、“溜子”為號,“人即立聚”[13]。顯然,漕運水手組織已經具備秘密會社的主要特征。此時,原來屬于翁、錢、潘三庵的勢力,逐漸形成三大派別———“翁安呼為大房,錢安呼為二房,潘安呼為三房”[14],此處的“安”即“庵”,漕運水手分別以早期的庵堂為中心,集結勢力,各自形成了相對穩(wěn)定的派別。各派大量招收成員,“凡投充水手,必拜一人為師,派到輩份,彼此照應,各分黨羽以自強”[15]。三庵之下,又衍生出眾多的小宗派。各水手分幫隸屬不同的勢力派別,如浙江的嘉白幫、杭三幫、寧波幫等都分屬老安和新安。江蘇等地的水手行幫也都是分成老安和新安兩派。老安包括翁、錢兩大勢力,主要是因為當初翁、錢二人傳教之時,關系和睦;新安則指潘安勢力。新安和老安一直存在較大的矛盾,常常相互排斥,甚至將對方視為爭奪飯碗的對手。不過,比較而言,新安較老安更為偏激。由于權力體系的形成,水手行幫組織的整體力量逐漸增強,其行為目標和活動方式具有明顯的一致對外性。譬如,對于漕船的控制,至道光初年,旗丁運弁已普遍受到水手的挾制,處于“無權”的狀態(tài),其權“漸移于頭目”,水手行幫“黨羽既眾,弊錮遂深,一經滋事,官弁等畏其人多,亦遂佯為弗知,畏葸不前”,最終形成“案愈大則諱匿愈深,諱匿深則藐法者益眾”[16]的局面。漕運水手至“藐法”的程度,說明其行為是有所恃的。事實上,嘉、道年間,漕運水手組織基本控制了江浙漕船,將漕船視為“己業(yè)”。水手行幫組織的一致對外性還表現(xiàn)在其相互之間的對立與沖突日益激烈和公開化。隨著各組織權力中心的形成,各派系之間的排他性十分濃烈。盡管各組織內部仍具有互幫互助的性質,但逐漸趨于淡化。道光初年,各派系之間多發(fā)生慘烈的沖突。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利益的驅動,在于維護本組織的生存與發(fā)展。道光初年,清政府籌議海運,淘汰水手。二年,浙江首行減漕,開始解雇水手、舵工。六年,江蘇也隨后實行海運。舵工水手的不斷裁減,使各水手行幫都面臨著失業(yè)的威脅。形勢迫使各幫派公開走向對立,將其他幫派視為影響自身生存的最大隱患。尤其是老安和新安兩大派系之間,矛盾異常尖銳,多次發(fā)生大規(guī)模的仇殺。道光五年二月,各幫漕船分泊于浙江秀水縣城外,為了幾只新造漕船的歸屬,發(fā)生了一場大規(guī)模的毆殺。老安、新安各船通信,結隊尋毆。雙方從四日起,一直慘斗至七日,計約新安水手前后共死四十多人,老安水手數人斃命,“先后撈獲尸身五十九軀”[17]。此次漕運水手的大規(guī)模仇殺引起社會極大的震動,后來官府將老安七名會首斬首示眾。但這種處理方法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此外,漕運水手對外的組織行為,還表現(xiàn)在為了經濟利益與官方代表的爭斗。這里的官方代表主要指旗丁、千總甚至糧道等。如道光五年的典型案例:在運糧途中,浙江嘉白幫、杭三幫水手聲稱旗丁侵蝕了道光元年的皇賞銀兩,“每船勒索錢五十三千零,傳發(fā)溜子,挨船訛詐,人眾勢洶,旗丁懼禍,不敢不給,或寫立欠票,或變賣客貨”[18]。這場索要錢銀的行動持續(xù)了數月之久,以致江淮等地的許多行幫紛紛仿效。據道光六年的琦善奏折記載,官府先后訪獲廬州三幫、太倉后幫等十三幫漕運水手“滋事不法”,有水手毆打千總,甚至在水上圍住江安糧道的座舟,要求增加工錢[19]。此次事件,當局捕獲了七十四名水手,給整個漕運系統(tǒng)造成了不小的震動。而在道光五年、六年的兩年中,有近百名舵工水手因為類似事件受到了斬決、監(jiān)候、發(fā)配邊遠地區(qū)為奴的處罰。盡管如此,索添工價等方面的抗爭活動時有發(fā)生,甚至在道光十六年又爆發(fā)了規(guī)模較大的抗爭活動。在這些持續(xù)不斷的抗爭活動中,我們都可以發(fā)現(xiàn)水手行幫的組織作用。當然,其斗爭的對象還不是整個清王朝,而是旗丁、千總以及糧道等,所以謂之官方代表。漕運水手正是通過對這些人的斗爭,引起當局對他們的重視,并在斗爭的過程中獲取經濟利益。當然,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漕運水手組織的消極態(tài)度,組織的政治要求、行為目標以及斗爭方式都還處于較低的水平。以上的分析清晰地反映出,自從乾隆三十三年清政府對水手羅教采取嚴厲的懲治措施之后,漕運水手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與發(fā)展,逐漸地建構權力體系,發(fā)揮組織功能,至道光前期,漕運水手組織已完全具備了明清時期秘密會社的典型特征,我們稱之為水手行幫會社。與水手羅教相比較,水手行幫會社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其權力體系的形成,隱秘的生存與發(fā)展方式,以及一致對外的行為特征。這是清代漕運水手組織在性質上發(fā)生轉變的根本性的標志,不僅使漕運水手組織具有了新的意義,而且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清王朝政治狀況,清后期的社會變動格局,以及運河沿線政治經濟生活的新走向。
三
權力體系的建構,引發(fā)漕運水手組織在諸多方面的變化。清代漕運水手組織權力體系使組織內部各成員之間的關系出現(xiàn)了新的變動與組合,同時組織對外所構成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具有了新的格局。在水手羅教階段,盡管水手皈依者甚多,如雍正五年概之為“數以萬計”,但一般各幫“有四、五人,也有十數人”,可見并非人人皈教。然而,隨著乾隆年間水手羅教遭遇變故,加入的水手與日俱增,至嘉、道年間,幫會控制的水手不下四、五萬,“沿途牽手尚不在此數”,并且“凡投充水手,必拜一人為師,派到輩分,彼此照應”[20]。可見,水手組織的變化,權力體系的形成與加強,不僅使得組織規(guī)模迅速擴大、膨脹,而且使內部各成員之間形成了一種嚴格的社會關系,各成員具有較為明確的身份與地位。道光初年,水手幫會中以二十四字排列輩份,各字或輩份在組織內部具有實際的意義,造成了幫會中的等級森嚴現(xiàn)象。所以,老管對于幫中各成員具有很高的權威,而對于成員的管束,通常是依照“家禮”和“家法”來實施。所謂“家禮”,實是傳統(tǒng)中國社會儒家的倫理道德,幫會中供奉天地君親師牌位,體現(xiàn)出孝敬和服從的核心思想。所謂“家法”,則是對于違反幫規(guī)或不服從指令的水手實施各類刑罰。對于幫中違反幫規(guī)的水手,“說打就打,決不寬容”[21]。輕者棍棒加身,“重則立斃水中”,沉尸滅跡[22]。由此可見,水手行幫會社是以家長制的形式進行統(tǒng)治,首腦集團具有絕對的權威,并逐漸演化為特權階層。這種格局必然進一步加劇幫會內部的等級分化,并最終導致組織內部形成貴賤懸殊的不同階層。水手行幫會社內部仍然保持宗教和互助色彩,但隨著組織的變化,宗教信仰和互助行為已經大異于水手羅教。羅教庵堂曾是維系水手組織的主要因素,是水手團結與互助的精神紐帶,羅祖及其宗教信仰對于水手有著很高的地位和威信。由庵堂至老堂船的轉變,老管的地位逐漸上升,而羅祖及其他佛神像雖然仍在組織中作為偶像懸掛,但只具象征意義。在老管的權力運作中,逐漸形成了以之為核心的新的組織形式,組織的內部結構、功能等都具有新的意義。而在水手羅教階段十分突出的互幫互助功能,在水手行幫會社中已退居其次。據道光五年的一份奏折記載:聞老管所司,每水手所得雇值,按名提出若干,收存生息,遇水手患病醫(yī)藥,或身故買棺,則老管即于此項內酌量資助,其平時未經出錢者,即無人為之照管。是以頑蠢之輩利其緩急有恃,樂于從事。當角力斗狠時,執(zhí)箸傳呼,挺身相助,竟敢勒索旗丁,目無長官,皆由恃眾之故。[23] 水手行幫的行動更多的表現(xiàn)為組織行為,如水手與當局或旗丁運弁發(fā)生矛盾時,都能恃眾挺身而出,以及在任何時間和場合維護本幫派的利益,共同對付其他幫派的挑釁和爭斗。這種互助觀念和行為無疑具有極端狹隘的宗派特點和利益趨向。漕運水手行幫會社的行動具有較強的協(xié)調性和一致性。隨著庵堂向老堂船的轉變和權力體系的形成,這一組織的對外行動逐漸趨于頻繁,然而,正如上面文中所論及的,其行為都是基于特殊的經濟利益,除此之外,未提出其他方面的要求,未形成明確的發(fā)展目標,在其具體的行動中缺乏較高層次的政治傾向———既不見與朝廷的公然對立,更不見反清斗爭跡象。有人將幫派之間的仇殺與械斗視為“反清斗爭”,實屬牽強。當然,我們并非是要強求清代漕運水手行幫會社一定具有很高的政治境界,而是論證一個事實,這有利于我們進一步認識漕運水手組織后來向青幫的轉變。漕運水手原本多屬無業(yè)游民,尤其是江蘇、浙江一帶的水手往往來自北方,長期處于一種往返漕運、孤立無助的狀態(tài),不僅經濟狀況極差,而且還經常受到旗丁等的盤剝,政治上則始終受到歧視,地位十分低下。這種狀況完全地扼制了水手們的政治意愿,僅有的要求都集中在經濟待遇的改善。即便是在清政府由盛趨衰、政治經濟形勢惡化、內河漕運日益沒落的情況下,水手們的反抗雖然日趨激烈,但方向和要求仍未出現(xiàn)本質的變化。同時,水手與生俱來的弱點還強烈地影響到行幫會社領導集團的觀念,以致組織的斗爭活動始終局限于經濟領域,而沒有上升到政治斗爭的跡象。如道光朝多次發(fā)生的斗爭,多集中于索要工錢。造成這種現(xiàn)象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即漕運水手對于清政府的經濟依附關系。漕運水手雖然原來多系無業(yè)游民,但進入漕運領域之后,總能長期隨幫受雇,成為職業(yè)水手,這種生活與無業(yè)游民生涯相比,多少有所保障;且還具有一些他人所不及的優(yōu)勢,如漕運中沿途貿易,打著“天庾正供”的旗號為所欲為等。自清初以降,史料中就不斷可以看到一些水手“犯奸作科”的記載,諸如行劫鹽店,搶劫居民,欺壓行船,行兇打架等,充分表現(xiàn)出漕運水手與生俱來的劣根性。經濟上的依附必然導致政治上的軟弱,甚至依附。 事實上,清朝當局十分清醒地認識到水手行 幫會社與其他的民間宗教和秘密會社的不同,這從地方官員對于水手行幫會社的描述便可見一斑,諸如“別無夜聚曉散即煽惑民人之事”,“別無悖逆不法邪術”,“蓋此輩有利則趨,問拿則散”,“亦無拒捕者”,“非如教匪之沉溺邪經,至死而不悟者”等等[24]。正由于這些特性,決定了水手行幫會社在形成了權力體系之后,其組織活動仍然局限于狹隘的小集團利益。所以,不難發(fā)現(xiàn)清政府處理水手組織案件與處理其他民間組織案件的態(tài)度與方式有很大的區(qū)別。道光六年至咸豐三年,江浙漕運水手的命運遭遇徹底改變。據《海運全案》記載:江蘇海運始于道光六年,浙江海運始于咸豐三年初,因運河淤阻,迨江淮烽燧,遂無歲不海運,運費大減矣。[25]運河漕運的廢止,標志著承擔南糧北運任務的運河水手陷入全面的失業(yè)。生存條件的喪失,促使水手行幫會社所固有的劣根性得到了片面的發(fā)展此時水手行幫會社已趨于成熟,大部分水手在其組織下,聚集到蘇北的兩淮鹽場,并進而組合成安清道友———“號稱潘門,亦曰潘家,又別稱慶幫,俗訛為青幫”[26]。所以,早期青幫是在內河漕運結束之后,在整體失業(yè)的水手的基礎之上出現(xiàn)的組織。早期青幫明顯地沿襲了水手行幫會社的特性,如私結黨羽,號稱師徒,以官方自居,欺壓商民等,“長年漂泊養(yǎng)成散漫習性和種種惡習,由于失業(yè)而產生的與整個社會的對立情緒,致使他們的反抗性又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壞性”[27]。隨著流氓無產者的本性日益膨脹,逐漸形成了以敲詐勒索、行劫窩贓、販賣私鹽為主的社會寄生集團,且組織日益嚴密和完善。無疑,早期青幫是漕運水手行幫會社的畸形發(fā)展。
注釋:[1]《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編輯,京華印書局1920—1921年刊印。[2]《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二。[3][4]《史料旬刊》第12期,崔應階折。[5]瞿宣穎:《中國社會史料叢鈔》,上冊八《羅祖教》李衛(wèi)奏折,上海書店1985年版,第446頁。[6]《軍機處錄副奏折》,江蘇巡撫彰寶奏折,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日。[7]《朱批奏折》,抄錄刑部咨文,約雍正五年十一月。[8]《朱批奏折》,蘇州巡撫陳時夏奏折,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9]《朱批奏折》,漕運總督張大有奏折,雍正六年二月二十日。[10]《軍機處錄副奏折》,直隸總督那彥成奏折,嘉慶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1][12][15][17]《軍機處錄副奏折》,浙江巡撫程含章奏折,道光五年九月二十一日。[13][23]《軍機處錄副奏折》,江蘇巡撫陶澍奏折,道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14]《朱批奏折》,漕運總督訥爾經額奏折,道光八年九月六日。[16]《軍機處錄副奏折》,河南巡撫程祖洛奏折,道光五年十一月。)[18][20][22]《軍機處錄副奏折》,浙江巡撫程含章奏折,道光五年七月十六日。[19]參見《軍機處錄副奏折》,琦善奏折,道光六年四月十一日;陳中孚奏折,道光六年六月十四日。[21]王殿甲:《漕運匯選》,第20頁,民國刊本。[24]皆見《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崔應階折;《軍機處錄副奏折》,陶澍奏折,道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25]《海運全案》卷1《浙江海運全案重編序》。[26]陶成章:《浙案紀略》,載《辛亥革命》(近代史資料叢刊)第3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27]吳琦:《漕運與中國社會》,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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