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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朝治河、理漕與海運之爭

2014/12/7 15:14:40    作者:陳連營    閱讀:3625    評論:0

  嘉慶嗣位后,面臨著父皇乾隆帝留給他一個巨大的歷史包袱,即兵事、河漕、吏治所謂的三大困,為此他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加以整治。治河和理漕是其中最重要的活動之一。
  (一)  治理黃河
  在歷史上,由于受自然地理環(huán)境等客觀條件的影響,黃河之為患,可說是屢見不鮮,黃河上游咆哮的河水,常年累月地沖刷著土質(zhì)松散的黃土高原,每年將數(shù)以十億噸計的泥沙,帶到了地處平原的黃河下游,淤沙日積,河床日高,?谯杖,水流不暢,因而每遇汛期,河水即決堤泛濫,嚴重時便會出現(xiàn)災(zāi)難性的自然改道。歷史上記下的千數(shù)百次黃河泛濫、決堤、改道的紀錄相當驚人,它給國計民生所帶來的巨大災(zāi)難,使歷代許多帝王都對治河給予相當重視,成為一件既令人頭疼、又不得不抓的大事。
  在元代以前,河自為河,治之尚易,治理黃河面臨的只是一個疏導(dǎo)通流入海的問題,而元代以后,由于元、明、清三代均定都北京,錢糧支出卻嚴重依賴東南諸省,縱貫?zāi)媳,穿越黃河而延伸至北京附近通州的大運河,就成為維持帝國統(tǒng)治機器正常運轉(zhuǎn)所不可缺少的經(jīng)濟生命線。這樣,河兼漕運,治理黃河面臨的困難,就不單純是一個疏導(dǎo)通流入海的問題,它既要保持黃河有一定高度的水位,以便蓄黃濟運,又要防止黃強淮弱,黃水倒灌,造成黃、淮二水一起涌入運河,淤墊河床,沖決堤壩,泛濫成災(zāi)。因而治河的難度,自然是大大地增加了。
  清代前期,經(jīng)過康熙皇帝的六次南巡,親自督理河工,以及治河專家靳輔等人的積極籌劃,綜合治理,不僅注意到蓄黃濟運,而且對“以清敵黃”,防止黃水倒灌,保持黃、淮水勢均衡等等,都作了周密的考慮和切實的整治,雖然還沒有完全達到康熙皇帝原來所設(shè)想的“務(wù)為一勞永逸之計”,但河漕面貌確實已大有改觀,河患也日漸減少。乾隆統(tǒng)治期間,雖也有過六度南巡之舉,但究其實,并非為了切實治河,而是借此名義幸蘇杭、觀海潮,任意游樂,鋪陳揮霍。他雖然也曾不惜動用了數(shù)千百萬帑幣,搞了個海寧石塘大工程,但對日趨嚴重的河漕之患并無投入太多的精力。當時黃河在江南、河南緊要處漫口達二十次之多,而乾隆卻始終未親歷其地,相度形勢,進行妥善的整治。特別是和珅秉權(quán)后,出任河督者大多出于和珅門下,河督一職成了一項肥缺,甚至是先納賄才得以委任。這些競營者的精力和著眼點,只是死死地盯著那一筆筆河工巨款,而對治河能否有成效卻全不在意,甚至是樂聞水患,借以增加侵吞中飽的機會。由此河防日壞,河患益烈,這是乾隆皇帝扔給嘉慶帝的又一大難題。
  嘉慶元年(1796)六月,豐汛六堡決口,沖開運河余家莊堤,穿入運河,漫溢兩岸,江蘇山陽、清河等多處被淹。南河總督蘭第錫擬導(dǎo)水入藺家山壩,引河分達宿遷諸湖,泄水仍入河下注,于漫口西南挑挖舊河,引溜東趨入正河,并繪圖上奏[①]。這是嘉慶即位后所接觸的第一樁重大河工案,所以特別重視,他指示說:朕閱圖內(nèi)漫口處所系屬東南,而漫水系敷余回溜,轉(zhuǎn)向西北沖開大堤,看來大溜并未掣動,而奏折及圖內(nèi)俱未聲說,朕意何不于高家莊坐彎處所,向東開挖引河,引水東注,歸入正河。其西北圈堰,仍一面堵閉,使漫水不致淹及金鄉(xiāng)、魚臺一帶,豈不較易為力。著交蘇凌阿、蘭第錫將是否如此辦理之處,詳悉覆奏[②]。
  與此同時,他還諭令選派治河行家、山東布政使康基田“前赴工所會勘籌辦”,因康基田經(jīng)理河務(wù)有年,治河成績尚著。諭令說:“康基田河務(wù)較為熟練,即著前赴工所,所有諭旨及圖樣,亦交閱看,是否可行,迅即復(fù)奏”[③]。從嘉慶這些指示中,我們可以看到出,他對于治河從一開始就相當重視,而且對河務(wù)也多少能看出點問題,能提出點意見,并非高高在上,聞而不問,撒手放任。更可貴的是他對于這類關(guān)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并不自以為是,個人說了算,而是持虛心的征詢態(tài)度,對蘭第錫如此,對康基田亦如此,很有點乃祖康熙的遺風。
  嘉慶二年(1797)八月,山東曹縣黃河北岸漫溢。嘉慶指示,此為“運道所關(guān),不可不先事籌劃。因思伊家河為宣泄運河漲水之路,江南荊家橋亦系微山湖去路,自應(yīng)將二處廣籌疏泄。著蘭第錫等熟商籌辦”[④]。又下令“賑山東曹、單、濟寧、金鄉(xiāng)、魚臺五州縣并臨清衛(wèi)被水災(zāi)民”,緩征上述被災(zāi)地區(qū)應(yīng)征漕項銀兩[⑤]。同年十二月,新任兩江總督兼管南河事務(wù)李奉瀚奏:豐縣濠河及護城堤因黃水淤墊、殘缺,請分別征工挑筑,嘉慶仍然是從“安民”這一主旨出發(fā),諭示內(nèi)閣:豐縣本系積歉之區(qū),且屢經(jīng)被水,若仍用民力挑筑,不無拮據(jù),所有估需挑濠、筑堤、建橋銀一萬九千六百九十兩,著加思準其動項修辦、俾濱河百姓,共資保護。該督等務(wù)須督飭承辦之員,實力經(jīng)理,毋任稍有偷減浮冒,以副朕軫念歉區(qū),奠安黎庶至意。”[⑥]自此以后,凡屬規(guī)模稍大的河工,基本上是動項開支,以減民困。
  當然,嘉慶對于乾隆以來河工的積弊是深知的,所以在上諭中特別叮囑“毋任稍有偷減浮冒”。太上皇去世后,嘉慶在講這類問題時便更加直截了當,如四年正月他諭示河南巡撫倭什布有關(guān)睢工堵口之事說:“合龍之事雖欲速,亦必須結(jié)實妥辦,不可將就了事,屢次糜費國帑,以為開銷地步,朝廷經(jīng)費有常,豈任汝等浪費?!”[⑦]但由于積習已成,要想改變過來就不那么容易。
  嘉慶三年(1798)二月,李奉瀚等奏:諸汛壩工,因正月二十七、二十八兩天風勢甚狂,西壩后段,陡蟄入水,現(xiàn)在趕緊堵筑。嘉慶認為:漕汛漫工,甫于上年臘月合龍,今壩身復(fù)有蟄失,除因風狂溜激的原因外,顯系上年堵閉不嚴所致,遂追究工程質(zhì)量的責任,河?xùn)|河道總督司馬騊被革職留任[⑧];康基田被褫翎頂[⑨],兩江總督李奉瀚上疏自劾,嘉慶特派大學(xué)士劉墉、尚書慶桂前往履勘,并諭示內(nèi)閣說:此次漕汛漫工,總由該督等筑壩進掃,未能堅實,以致上年甫堵旋開。李奉瀚、康基田原系河?xùn)|總河,司馬駒系現(xiàn)任總河,厥罪甚重,本應(yīng)革職治罪,始念伊等向于河工尚為熟悉,姑先革去翎頂,圖功自贖。惟是現(xiàn)將屆大汛,若漫口須緩至秋汛后始能興工,則下游一帶多系民田廬舍,必須廣籌去路,俾水有歸墟,方足以保衛(wèi)民生。凡可遞達六塘河歸海及分池入黃之路,務(wù)須一律展拓,俾得暢達下注,不致壅遏為患。該督等毋得僅以紙上空談塞責,致干重戾。其附近漫口及下游各屬,如有被災(zāi)之處,該撫尤應(yīng)加意擾恤,妥為經(jīng)理,務(wù)俾災(zāi)黎口食有資,毋令一夫失所,方為妥善,F(xiàn)糧艘正當北上之時,漫工既未依時堵合,糧船挽運稍艱。該督等應(yīng)于河內(nèi)括立標識,導(dǎo)用纖船,務(wù)須慎重辦理,如再有途次脫空,必當一并從重治罪[⑩]。
  從這一上諭看,嘉慶帝并非孤立地看待河工問題,而是把治河與吏治、漕運、民生、賑災(zāi)等方面綜合起來考慮,并且開始用懲罰手段去整飭乾隆以來河工的積弊,以提高治河的功效。只可惜態(tài)度還不夠堅決,措施也不夠果斷,因而實效不能不大打折扣。這一點,在其他事情的處理上也是如此,實為通病。
  嘉慶三年(1798)三月,留任河?xùn)|河道總督司馬駒奏:豫東兩岸堤工單薄,請擇要增高,以御汛漲。嘉慶不同意這種旨在治標的短期行為,于是立即下諭指出:“治河之法,全在因勢利導(dǎo),若下游未能暢通,即將上游堤頂加高,日增一日,而河底淤墊,亦復(fù)日高一日,將何底止?!至大堤用土鑲厚一節(jié),此則可行。如果兩岸一律堅厚,即遇盛漲,足資保護”[11]。是年五月,當嘉慶接到劉墉等查勘漕汛漫工的奏報后,再一次強調(diào):下游河道,務(wù)須挑挖定深,將來合龍后,大溜歸入正河,方能順就下之勢,倘不能暢達下注,仍恐壅遏為患,所關(guān)甚巨。至漫水下注,廣籌宣泄去路。該督等務(wù)須親赴各處相機開放,俾去路寬廣,大汛時水有所容,毋得空言塞責[12]。 
  僅過了三天,嘉慶又再發(fā)一諭:“今據(jù)勘明下游一帶,間有淤沙一二尺至六六尺者,可見前此辦理未善。一俟秋訊后,該督等務(wù)須督率所屬,實力挑浚,于開放引河之前,俾下游一律深通,普復(fù)原挑三丈之數(shù),以期引河溜勢順下暢注。倘再不妥速辦理,致下游復(fù)有淤墊之地,壅遏為患,惟該督等是問。”[13]嘉慶帝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diào)這個問題,表明他對疏導(dǎo)下游、通暢入?诘睦碚撘焉钚挪灰伞
  但由于河臣們對這一方針理解不深,貫徹不力,因而河務(wù)仍然弊竇叢生,直到嘉慶十五年(1810),嘉慶帝仍然為這一理論大聲疾呼說:“國家經(jīng)理大事,總當扼其要領(lǐng),專心一意,方克有濟。即如醫(yī)家治病,遇有棘手之癥,若不究其受病根源,率行下藥,雖多方治療,其病不除。辦理河工亦然,全河扼要之處,全在?跁沉。近年河工多事,皆由海口淤塞,下壅上潰,萬病俱生,若果?谑柰,則河湖之水皆有歸宿,何至漫決為患?朕數(shù)年來屢次降旨飭辦?,而伊等相率泄泄,總不認真疏導(dǎo),其節(jié)次挑挖,亦皆有名無實,徒費帑金,漫溢如故。”[14]
  嘉慶帝辦事,對于延宕拖沓最為反感,對待河務(wù)尤其是這樣,不少臣工為此受到過嚴旨切責和處分。但這并不意味著他不顧主客觀條件一味求快,而是相當注意掌握分寸。如嘉慶三年五月,李奉瀚等奏請將漕汛漫口工程推遲到七月后堵筑,嘉慶便及時提醒他說:“向來堵筑漫口,總須俟伏秋汛過,霜降后水落歸槽,方可堵合。李奉瀚等不過恐所請為期太寬,似覺多延時日,故為此奏。殊不思七月后正值秋汛經(jīng)臨,豈可筑壩進占。況此次漫工,屢筑屢蟄,尤宜加倍慎重,自應(yīng)俟七月新料登場后,預(yù)為鳩工集料,俟霜降后一舉集事!盵15]可見嘉慶帝對待這類問題是實事求是的,而且考慮得相當細致,因而康基田、司馬騊等人對此均不敢怠慢,將河工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在前頭,“曹工遂以十月塞。明年正月,睢工亦塞!盵16]嘉慶論功行賞,賞還河?xùn)|河道總督司馬騊頂帶,及兩江總督李奉瀚、南河河道總督康基田翎頂,均下部議敘。
  為了加強對河務(wù)的管理,嘉慶帝還進一步明確了河督和地方督撫的職權(quán)劃分。嘉慶四年三月,新任兩江總督費淳自陳“素未諳習河務(wù),懇請免其兼管”,嘉慶帝并不勉強,準其所請說:所奏尚系實情,兩江總督統(tǒng)轄三省,事務(wù)殷繁,而督臣與河臣同在一處,往往意見齟齬,轉(zhuǎn)多掣肘?偤酉岛觿(wù)專員,一切堤防蓄泄事宜,自應(yīng)責成康基因一手經(jīng)理。但遇有經(jīng)辦工程,鳩夫、集料、籌款、撥項等事,必須費淳督率辦理,方期呼應(yīng)較靈。著傳諭費淳、康基田即將河務(wù)工程應(yīng)行分辦事宜,何項應(yīng)歸總河管理,何項應(yīng)由總督會同查辦,可以永遠奉行之處,詳悉妥議,開單具奏,再降諭旨[17]。稍后,他還多次下令:河工省分,各設(shè)廳訊員弁,專管修防,各府、州、縣地方守令,均不許再兼管河務(wù),頂多在工竣之時,為慎重工程起見,可會同勘驗[18]。
  嘉慶之重視治河,其基本出發(fā)點是為了“安民”,盡可能地減少社會不安定的因素,著違背這一宗旨,嘉慶的態(tài)度相當嚴厲。四年六月,新任東河總督吳璥就因此而碰了釘子。他上任未久,即奏請增河工料價,歸地糧攤征[19]。嘉慶雖然知道吳璥“熟諳河務(wù)”,專業(yè)素質(zhì)較好,但并沒有因此對他偏袒,當即嚴旨切責說:“河工需用物料價值,例有正項開銷,豈容輕議加增?!乃該督等以籌備幫價為詞,于地糧內(nèi)按年攤征銀十四五萬兩,使豫省群黎均受其累,為民上者豈忍出此?!雖所稱酌添運費,每秸一斤只系五毫,而一經(jīng)州縣吏胥之手,則層層加派,所征必不只此數(shù),且議加之后,不能復(fù)減,非暫時借資民力,竟永遠累及閭閻矣。”[20]結(jié)果,剛上臺的吳璥被交部議處,受到了“革職留任”的處分。
  嘉慶八年(1803)九月十三日,河決豫省封丘衡家樓,這可以說是嘉慶期間河工的一件大事。這次密工決口來得十分突然,因當時“已過霜降,水落歸槽,方期各工鞏固”,可是水勢來得甚為兇猛,“南岸灘咀逼溜北趨,以致堤根刷陷”,開始時過水三十余丈,數(shù)日間塌寬竟至五百余丈,“勢如建瓴,以致掣動大溜,甚為浩瀚!盵21]“東北由范縣達張秋,穿運河?xùn)|趨鹽河,經(jīng)利津人海。直隸長垣、東平、開州均被水成災(zāi)[22]。所以當嘉慶帝接得署東河總督嵇承志的飛報后,“實深惶懼”,立即采取了特急措施,委派吏部尚書劉權(quán)之、兵部右侍郎那彥成馳赴河南勘辦,于一切有關(guān)溜勢、搶筑、堵口、災(zāi)情以及蠲賑的奏報,均破例許以五百里奏聞[23]。
  對于這次衡工的搶修成功,禮親王昭梿曾把它歸功于嘉慶帝“虔禱風神”,他說:“癸亥秋,杞縣河溢,沖屺衡家樓,上命侍郎那彥成堵御,經(jīng)冬未竣。余聞內(nèi)務(wù)府大臣戴公明德言:甲子春,上偶泛湖,值東北風甚驟,上因念若得此風助,庶可竣工,乃即于舟中拈香禱之。未逾旬,那公奏北河合龍,信得東北風助,去上祈禱甫三時,非上精虔,何以致此。后聞莫傳郎瞻菉云,此為黃金大壩,康熙中曾漫溢,經(jīng)數(shù)十年始竣工,未能若是之速。信百靈之效順也。”[24]昭梿的說法,太神話化了,其實只不過是一種附會。
  事實證明,衡工之所以能順利合龍,是嘉慶帝親自部署搶修的結(jié)果,從《實錄》的記載看,在這段時間里,嘉慶帝幾乎是全力以赴,督飭搶險救災(zāi)事宜。他指示山東巡撫鐵保親往查勘運道,”為確保漕運預(yù)為籌劃;指示直隸總督顏檢查明河溜所經(jīng)州縣救災(zāi)情況,“據(jù)實奏聞,”一面注意進行撫恤;指示東河總督嵇承志“相度情形,速備工料,上緊堵筑”,并叮囑說:衡工培筑工程,需料繁多,一省今年間有旱蝗,一時難于采買;畿輔地方,秋收豐稔,購辦較易。該督當預(yù)飭鄰近之正定、順德、廣平、大名等屬多為預(yù)備,一俟豫省需用協(xié)濟,即可照數(shù)解住,著嵇承志、馬慧裕通盤核計,隨時具奏[25]。嘉慶帝自稱是“宵旰系懷,無時或釋”,難怪他的部署安排,考慮得如此細致和具體。
  與衡家樓決口相關(guān)的另一個重大問題,就是如何確保漕運的安全無阻。嘉慶帝雖早已指示鐵保親往督辦,但卻遲遲未獲奏報,特別是在濟寧以北尚有回空漕船十六幫,未知是否在漫口前出境,所有這些,無不使嘉慶心焦如焚。于是再次急諭鐵保指出:“黃水沖淹,為害甚大,乃地方之大變,該管地方官員自應(yīng)立時稟報,刻不容緩。著鐵保督率大員親往履勘,勿使運道稍有阻礙!鄙院,鐵保雖有奏報,但對于最關(guān)鍵的“黃水大溜,究往何處徑行”不甚明晰,且系用尋常馬遞進。這次嘉慶帝頗為不滿,指責他行動遲緩,“朕刻深僅念,豈封疆大吏轉(zhuǎn)存忽視乎?![26]后來鐵保奏明:黃河大溜僅在張秋橫穿運河,東趨鹽河,并不直往運河。嘉慶帝才得以舒一口氣,認為這是“不幸中之幸”。并進一步告誡鐵保,趁現(xiàn)在水勢既平,先行堵筑,保護張秋迤北運河,勿令再往北趨”。對回空糧船,尚有十幫未過張秋一事,囑鐵保在設(shè)法挽渡時“應(yīng)須慎重”、“加意小心”,“仍將何時挽過幾幫,是否不致守凍?隨時速奏為要。”[27]另外還諭:“江南下游,水勢日見消涸,該省清黃交匯處,為糧艘必經(jīng)之路,今黃水斷溜,恐運道不無淺阻。倘像省漫工年內(nèi)未能蕆工,來春重運北上必至阻滯,自宜預(yù)為籌劃。即著吳璥于清口一帶酌量籌辦,俾重運不致貽誤”[28]。正由于嘉慶對漕糧運道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對各種各樣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都作了充分的估計,并相應(yīng)地定出對策,終使來年漕運未受太大的影響。
  過去每遇大工,必開捐例,嘉慶帝對此本來是極不贊成的。但衡家樓工程非比一般,其開支竟高達一千萬兩,而這時鎮(zhèn)壓白蓮教起義的戰(zhàn)事已持續(xù)八年,戰(zhàn)費開支極為龐大,因而嘉慶帝無法繼續(xù)堅持自己原來的主張,只好允許暫開衡工捐例。為此,他諭示內(nèi)閣說:“國家偶值度支繁費之時,請開捐例,原非得已。此次豫省衡家樓漫口工費甚巨,若非軍興八載,節(jié)次動撥餉項數(shù)逾千萬,即該河督等合詞吁懇,朕亦斷不允行。今大功(指鎮(zhèn)壓白蓮教起義)雖經(jīng)底定,而一切善后事宜尚多需用,復(fù)值此河水漫浸,亟須克期堵筑,工程緊要,刻不容緩,不得不寬為籌備,著姑準所請,暫開衡工事例,一俟該處漫工告竣,即降旨停止。所有應(yīng)行核定條例,著即會同吏、兵二部詳議具奏!盵29]經(jīng)過了多方面的努力,衡家樓巨工終于在嘉慶九年(1804)三月二十二日順利合龍,“大溜奔騰,沛然東注”,“全河已歸故道,江境水勢順暢”。嘉慶帝除飭令河工各員倍加敬慎,沿途查勘,勿稍松懈,俾防伏秋大汛外,并遣二阿哥旻寧敬詣風神廟致祭。事后嘉慶親自撰寫了《河南衡家樓新建河神廟碑記》,作為這一事件的紀實。碑文大意是:
  歲癸亥九月,河北岸衡家樓大河奪溜,此實予之不德,上干天和,以致大變。然徒戰(zhàn)兢失措,于事奚益?亟命侍郎那彥成總辦堵筑事宜,協(xié)濟帑金不下一千萬兩,賑恤難民,同事并舉。直隸則命藩司瞻柱遍施大賑。山東則命尚書費淳,同巡撫鐵保督辦運道、安民諸務(wù)。幸諸臣協(xié)力同心,敬勤不懈,使民受實惠而少流離,運道疏通而鮮阻滯。
  河之初決,予心焦急不得善策,乃進廷臣詢訪咨諏,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亦有謂河北徙,諉之氣數(shù),乃禹治水之故道,聽其自流,不必堵筑。予心不以為是,豈有舍數(shù)百萬人民田產(chǎn)廬舍付之洪流?!況七省漕運要道,尤為國家大計,若輕議更張,是自貽伊戚,非至愚不為也。當更張而不更張,固為失算,若不必更張而妄為,其患更甚。治河如聚訟,于茲益信矣[30]。
  由于衡家樓大工告竣,一直處于高度張緊狀態(tài)的嘉慶,這時總算可以稍稍喘上一口氣。
但擺在嘉慶面前的形勢仍然是十分嚴峻,主要是黃、運矛盾愈來愈突出。因自明朝萬歷年間潘季馴治河功成,把黃河?xùn)|出徐州、由泗奪淮、經(jīng)云梯關(guān)入海的路線固定下來后,位于洪澤湖以東的清口,不僅是黃、淮交匯之區(qū),而且是南北大運河出入的咽喉,成了最易出事、經(jīng)常梗塞的地區(qū)。雖說康熙與靳輔倡導(dǎo)蓄黃濟運與以清敵黃、防止倒灌相兼顧的方針,但由于受到變動不定的種種自然因素的影響,要真正做到確保黃、淮均勢,實在不容易。康熙以后,黃強淮弱之勢甚為明顯,黃水倒灌經(jīng)常發(fā)生,因而堵塞河口,淤墊河身,沖決堤壩,阻滯運道,也就成了一種經(jīng)常性的災(zāi)患,也是一件令嘉慶相當頭疼的事。
  嘉慶十年(1806)閏六月,兩江總督鐵保上書說:河防之病,有謂海口不利者;有謂洪澤湖淤墊者;有謂河身高仰者。此三說皆可勿論,惟芻專力于清口,大修各閘壩,借湖水刷沙而河治;湖水有路入黃,不虞壅滯,而湖亦治[31]。嘉慶對于整治全河,關(guān)鍵在于疏通?诘囊娊,當然不會放棄;但對于如何解決黃、淮矛盾通暢運道,則覺得鐵保的建議“甚為明晰”。所以他認為“?谟俑,已非一日,從古無浚海之法,亦無另改?谥帯V劣谇蹇谥ㄈ,關(guān)系漕運往來……近年來河水稍有增長,即至頂阻清水不能暢出,河口因之阻滯,挽運維艱。即如昨冬回空船只,歸次遲緩,幾遭凍阻,皆因清水力弱不能刷黃之故。目前清水消落,黃河水勢漸長,已覺倒灌,即須起剝后方能挽渡,此其明驗。若再不及早籌劃,將來河口日見淤淺,并此一線引河,旋挑旋淤,成何事體?!是此時治河即所以治漕,不可稍有稽緩!盵32]
  在如何能夠做到“清水敵黃”的問題上,嘉慶帝與鐵保的看法也不完全一致,鐵保認為:“清水之敵黃,所爭在高下,而不在深淺!奔螒c帝則認為:“(洪澤)湖底不深,則清水焉能多蓄,是必蓄深,然后水力裕如,足以敵黃!盵33]盡管存在著這些分歧,但從總體衡量,整治清口以解決黃、淮矛盾的建議還是對頭的,所以嘉慶帝責令鐵保會同南河總督徐端作通盤的籌劃。稍后,嘉慶又親自召詢原東河總督吳璥。吳璥認為:“修筑義字壩最關(guān)緊要,該壩早堵一日,則湖水多蓄一分,刷黃即多一分之益!盵34]
  自此以后,嘉慶帝對整治清口的思想便十分明確,決心也很大。他多次指出:“清口為咽喉要地,譬如人之一身,咽喉或有梗塞,則醫(yī)治通體,亦徒無益。”[35]“治河之法,總以蓄清敵黃,刷沙濟運為最要著。今黃水高于清水,雖船只暫資浮送,究恐清水淤墊,殊有關(guān)系。至借黃濟運,尤不過一時權(quán)宜之計,實非長策,此時總以疏治清口為第一急務(wù),若清口不能暢通,雖多挑引河,亦屬無益。至于多備剝船起運,更不足恃。鐵保等務(wù)當迅速蓄高清水,使其力足以敵黃。俟黃水消落,清水外注,河口暢行無阻,方為一勞永逸。切勿僅事目前補苴以致每屆漕運,辦理棘手。”[36]對于原有的仁、義、禮、智、信五壩,嘉慶同意了吳璥的意見,“先將義字壩克期增筑,愈速愈妙。其余四壩及現(xiàn)在議修各閘,若同時興工,不惟料物未必一時湊手,且拆修閘壩之時,亦恐清水宣泄,無由墻蓄。惟應(yīng)酌量緩急,分年次第舉行!盵37]
  由于嘉慶帝集思廣益,博采眾長,實力督飭,因而河工形勢一度大有好轉(zhuǎn)。嘉慶十一年(1806)六月,清口的整治初見成效,嘉慶帝禁捺不住喜悅的心情,在上諭中提到:“本年江境湖河異漲。高堰一帶堤工,全賴先期加筑子堰,得以保衛(wèi)無異,F(xiàn)在清水暢注河口,歷年所積淤沙,刷滌殆盡,已復(fù)三分入運、七分入黃舊制,實為南河一大轉(zhuǎn)機。”[38]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南河的治理,嘉慶又決定恢復(fù)南河正、副河督舊制。因當時被派往督治清口的吏部侍郎戴均元治理有功,授為南河總督,以原督徐端副之。戴均元在任三年,堵合黃河周家堡、郭家坊、王營減壩、陳家浦,及運河二堡、壯原墩,筑高堰義字壩,拆修惠濟閘等,均有成效,特加太子少保[39]。
  然而黃河下游沿岸的潰決,清口的淤堵以及漕運阻滯的狀況,并沒有出現(xiàn)根本性的改觀。而河臣們?nèi)詾楦髯缘闹魏臃桨笭幾h不休,甚至是前后矛盾,朝定夕改,如南河總督吳璥及兩江總督松筠,曾力主挑復(fù)正河,不久即以“工重費繁”而改變主意,僅過兩三個月,又聯(lián)名具奏改挑正河。一會兒說,挑挖正河有一百余里之長,又須一律深通,方能暢注;一會又說,只須將應(yīng)挑處酌量挑挖,無須一律大挑。以至嘉慶不得不下旨切責說:修復(fù)正河,誠為正辦。但經(jīng)理大事,必須中有定見,豈可漫無把握,動輒游移,曠日費時,因循疲玩,迄無成功,徒以折奏搪塞,成何事體?[40]象這樣切責河臣的諭旨,嘉慶帝在中后期確是發(fā)了不少,然而河臣們?nèi)允俏倚形宜兀蚨招跷。而嘉慶帝的后勁不足,已日漸明顯,其政務(wù)是這樣,河務(wù)也同樣是這樣。
  盡管嘉慶整治河漕的計劃一再遇到挫折,但應(yīng)該承認,他已是盡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凡有利于治河,他是很舍得花錢的,僅用于南河工程一項,歷年撥給銀數(shù)不下四千余萬兩,是僅次于軍費的另一項大開支。早在嘉慶初年,他就告誡河?xùn)|河道總督王秉韜,治河“勿偏于節(jié)省”[41]。嘉慶十五年五月,直隸總督溫承惠奏稱:直隸河淀淤墊,疏挖“約需數(shù)百萬金,一時礙難請撥,且南河大工未竣,應(yīng)俟經(jīng)費充裕再行辦理。”嘉慶帝斥之為“所見尚淺”。并說:“國家經(jīng)費有常,原不可以濫用,然關(guān)系生民要務(wù),則雖多不容靳惜。若如溫承惠之意,必俟南河一切工竣始行興辦,則南河工程甚多,難以克期辦竣,豈有因此而令畿輔要工日久延誤之理。”遂命核實銀數(shù),發(fā)帑興辦[42]。
  同年十月,嘉慶又針對南河工程撥款已數(shù)千方兩,而“漫工倒灌”仍“歲有其事”,在御旨中提到:“朕為民生運務(wù)(河務(wù)),日夜焦勞,原不惜多用帑金,惟于國事有濟,即千百萬不為溢費,若置之無用之地,雖銖兩亦屬虛糜!边@些話,當系實情。事實上嘉慶一朝,凡屬有關(guān)河工請款,嘉慶基本上都是“全數(shù)撥給”的;甚至有些是河臣們未考慮到的動項,嘉慶也主動地給予撥發(fā)。當然他也經(jīng)常警惕乾隆時期河臣們“借工支銷”、“私侵入已”之類事件的發(fā)生。
  嘉慶十一年(1806)九月,因郭家房漫口,兩江總督鐵保請撥銀五十萬兩解工應(yīng)用。嘉慶雖令兩淮運庫、淮安關(guān)庫照數(shù)撥給,但在上諭中不得不明確指出:南河工程,近年來撥銀不下千萬,較軍營支用尤為緊迫,實不可解。況軍務(wù)有平定之日,河工無寧晏之期,水大則恐漫溢,水小又虞淤淺,用無限之金錢,而河工仍未能一日晏然,此即工員等虛冒之明驗。該督等每報一險工,必稱他處尚有應(yīng)辦之工,是報險者只有一處,而預(yù)為將來增工之地則不只一處。朕固不惜多費帑金,設(shè)法疏治,但盡歸虛擲。即恢督等毫無沾染,而任聽工員捏報浮開,又安用伊等為乎?![43]嘉慶十五年十月的一道上諭中說:“近年以來,南河工程所費帑金不下數(shù)千萬兩,而漫工倒灌,歲有其事,偶值風雨,即不能防守平穩(wěn),且每有一處漫工,遂請帑大辦,其歲搶修銀仍不能少減,無日不言治河,究之毫無功效”[44]。清帝對治河非常重視,投注大量資金,而河患不斷,年年有險情,本身就說明了治河官員的腐敗。
  嘉慶十六年(1811)正月又指出;河工連年委用帑銀三千余萬兩,謂無弊竇,其誰信之?![45] 遂特派戶部尚書托津及順天府尹初彭齡為欽差大臣,對近年河工開支款項進行核查,雖未發(fā)現(xiàn)重大貪贓案情,但對于浪費、借支以及工程質(zhì)量等項,均作出了處理。如加培黃運大堤夫役增價,多用銀四萬八千余兩上年挑復(fù)?跁r,接濟疲累工段借銀共十萬六千余兩,均著新任南河總督陳鳳翔分別勒追。又挑挖淮北鹽河,既未事先奏明,所辦工段復(fù)有淤墊,所有此項工程用銀八萬三千余兩,著由吳璥、徐端照數(shù)分賠完繳,并交部嚴加議處[46]。歷任河總、副總徐端、吳璥、戴均元、那彥成等均分別受到降革,此外尚有四十五名員弁被革職。這是嘉慶自即位以來,對河工失誤有關(guān)官員作出的一次較為集中的處理。但從這次處理中也可以看到,嘉慶對于河臣的升革調(diào)用,已處處顯得捉襟見肘,許多被革官員,因不能“全易生手”而被“姑留本任”,或“留工效力”。
  嘉慶本來打算提拔后起之秀、浙江巡撫蔣攸銛總掌南河。但蔣攸銛卻以“未諳河務(wù),深恐才不勝任”而兩度懇辭,嘉慶只好讓他仍回浙江原任[47],另調(diào)陳鳳翔為南河總督。其實,陳鳳翔在直省時聲名并不怎么好,以貲得任永定河道,十四年擢河?xùn)|河道總督,逾年即總掌南河。嘉慶把如此重任交付給陳鳳翔這樣的人,不出問題才怪。
  嘉慶十七年(1812)四月,禮壩要工開啟,陳鳳翔并不親赴勘查,已屬失職;六月,大水沖動壩下樁木,工程出現(xiàn)險情,陳鳳翔仍不到位,一直拖延到八月初二方赴壩堵筑,所費工銀已達二十七萬七千余兩,仍未竣工,致使清水大泄,下河州縣也被水成災(zāi),為兩江總督百齡參劫。再加上上年王營減壩及李家樓漫口,陳鳳翔均有貽誤,遂一并論處,先是革職留于工地.交百齡差遣,并罰賠銀十萬兩。南河總督一缺,著淮陽道黎世序署理[48]。但嘉慶對此事愈想愈氣,沒過幾天,他決定加重處分,以“陳鳳翔息玩乖舛,貽誤全河大局,殊堪痛恨,褫革尚不足蔽辜”傳旨“將陳鳳翔在禮壩工次枷號兩月示眾。如禮壩克期堵合,再移往他工,限滿疏枷,發(fā)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俾通工大小員弁,共知總河大員一經(jīng)貽誤,尚如此重懲,庶怵目警心,群知炯戒”[49]。這是嘉慶對河臣失職作出的最重的一次懲處。
  就事而論,陳鳳翔因?qū)僮飸?yīng)得,但參劾者百齡,其罪責在某種意義上說更為嚴重,難怪陳鳳翔不服上訴。嘉慶曾派吏部尚書松筠進行按勘。經(jīng)松筠訊明,百齡委派朱爾賡額經(jīng)辦筑壩搶險之葦蕩柴束,柴質(zhì)霉?jié),且夾帶雜草充數(shù),而百齡被其欺蒙,率以節(jié)省帑銀數(shù)十萬,冒昧入奏,已有失察之咎。至于啟放禮、智兩壩,百齡亦先有“預(yù)籌宣泄,甚合機立”的批語,后見湖水宣泄過多,竟完全諉過于陳鳳翔。另外,所參陳鳳翔“自李家樓工竣后,安坐衙齋數(shù)月未赴工次”一節(jié),則屬虛誣[50]?梢姲冽g之罪并不輕。但百齡是嘉慶親政后一手提拔起來的大員,“帝意方響用”,因而意存偏袒,“議上,專坐朱爾賡額罪,以塞眾謗”[51]。對百齡則從輕發(fā)落,僅革去太子少保銜,拔去雙眼花翎,準帶單眼花翎,降為二品頂帶,革職留任[52]。翌年,即命協(xié)辦大學(xué)士,總督如故[53]。陳鳳翔因呈控全實,準即疏枷,依前旨發(fā)往烏魯木齊贖罪。但陳鳳翔尚未啟行,即已病歿[54]。象這樣偏袒不公之事,在嘉慶中后期是時有發(fā)生,對各項政務(wù)的改進,不能不帶來消極的影響。
  嘉慶二十四年(1819)八月,又因河南蘭陽、儀封北岸河溢漫口,奪河?xùn)|河道總督葉觀潮職,命專責搶筑北岸武陟漫口工程,遺缺由漕運總督李鴻賓補授,另派曾多次出任河總的老河臣吳璥前往督辦。僅過一月,又以葉觀潮辦理武陟漫口不善,傳旨將葉觀潮先在北岸工次枷號示眾,北岸工竣,再移至南岸工次枷號,俾通工人員皆知儆畏,俟大工合龍后,發(fā)往伊犁贖罪。誤工糜費,勒令葉觀潮竭力措交[55]。這是嘉慶在去世前所處理的最后一樁河工失誤大案,對于葉觀潮的處分也不可謂不重,然而實際情況卻有點形同兒戲。是年十月,為嘉慶一手提拔、擔任過東河副總和河總多年、經(jīng)辦過多起重大河工的李鴻賓,卻在大工的骨節(jié)眼上打退堂鼓,聲稱自己“于河務(wù)本不諳習”、“不勝河督重任”,提出辭去東河河道總督之職。嘉慶明明知道李鴻賓此舉,無非是因為吳璥辦工遲緩,怕將來出了問題受到連累、一同獲咎[56]。對于這樣畏首畏尾、沒有膽識的人,嘉慶“允其所請”,并派他在河南專司大工錢糧[57]。而東缺,卻以“一時簡用乏人,葉觀潮尚諳河務(wù)”為理把在工地枷號示眾的葉觀潮請了回來,“著即疏枷,補授總督[58]。那么,葉觀潮原先到底該不該枷號發(fā)遣?葉觀潮經(jīng)工地枷號示眾后,仍在原地復(fù)任總河,其威信又將如何?這些嘉慶都不予考慮。這種做法,實際上已是毫無原則可言了。
  總體上說,嘉慶朝治理黃河,仍停留在災(zāi)后防治的被動措施上,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要兼顧漕運,不得不逆水性而使其南下入淮濟運。這種違背自然規(guī)律的做法,自然難于做到根治黃河的目的,相反卻陷于窮于應(yīng)付的兩難境地。加之當時官僚機構(gòu)腐敗嚴重,貪污橫行,浪費嚴重,政府財政又相當拮據(jù),難于對河道進行大規(guī)模的、通盤考慮的整治,所以,終嘉慶二十五年,河患不斷,治河也是屢決屢堵、屢堵屢決,成為嘉慶帝統(tǒng)治期間,除白蓮教起義外耗費精力最多,也最傷腦筋的一項事務(wù)。
  (二)整理漕務(wù)
  在認真治理黃河的同時,嘉慶帝還對漕務(wù)之弊進行了認真的整理,主要是圍繞漕糧浮收問題展開的。
  為保證漕糧的征集和運輸入庫順利進行,清政府專門設(shè)立一套管理機構(gòu)和官員,如漕運總督、督糧道、押運千總等。更有一套完備的制度。但自其開始,漕務(wù)管理中即出現(xiàn)許多弊端,從漕糧的征收起運到交倉,幾乎無處無弊,不僅運費成為稅戶和旗丁的一種沉重負擔,而且運到京通的漕糧缺額累累,潮濕霉變,而當時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直到雍正年間的整頓才取得一定的成效。采取的措施有:嚴禁州縣征漕貪污舞弊,不準以盈余名目加收斛面,犯者從重治罪;經(jīng)手胥吏有侵盜漕糧者以監(jiān)守自盜律治罪,州縣官照溺制律懲處;革除“儒戶”“官戶”名目,有抗欠和交納劣米者嚴加懲處,同時嚴禁對農(nóng)民的勒索。
  乾隆中期以后,漕政又趨腐敗,勒索陋規(guī)的問題嚴重,漕務(wù)之弊:一是對農(nóng)民的敲榨,如收糧時用大斛克扣外,又有如“淋尖”、“踢斛”、“捉豬”、“樣盤米”、“貼米”、“水腳費”、“花戶費”、“驗米費”、“灰印費”、“篩費”、“廒差費”等諸多名目的勒索,“總須二石五六斗當一石”[59]。二是漕務(wù)官員肆意貪污,勒索漕規(guī),“每辦一漕,額多之州縣官立可富有數(shù)十萬之巨資!盵60]因此人民所受額外剝削極為繁重,“朝廷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四百萬石未必盡歸朝廷,而一千萬石常供官、旗及諸色之蠹惡”[61]。因而成為江南社會矛盾的焦點。為此,乾隆十七年清廷裁革各處陋規(guī)57款,立碑沿途,嚴禁各處官吏對糧戶的勒索,但效果不夠明顯。而且最嚴重的是漕糧浮收問題。道光元年曹振鏞就說,乾隆三十年以前“尚無所謂浮收之事,”此后“不過就斛面浮收而已,”“未幾有折扣之法,始于每石不過折耗數(shù)升,繼乃至五折六折不等。戶應(yīng)完糧百石,彼既如數(shù)運倉,并外賚一二十石不等,以備折收書吏!薄叭站帽咨菘h則任意征求,旗丁則藉端勒索,民間受累日甚,因而挾制州縣,州縣既有浮收之弊,遂不能不受勒索于旗丁;旗丁既有需索州縣之事,則沿途各衙門奸胥蠹役亦不免勒索旗丁。是浮收之弊一開,竟至逐層剝削,無所底止!蓖敉⒄鋭t說,漕弊始于和珅時,“大吏多簠簋不飭,因而不能禁州縣之浮收,因而啟弁丁之勒索,由弁丁之勒索因而致群蠹之貪求,輾轉(zhuǎn)相因,遂成痼弊,丁力疲乏職此之由,并非所頒分例不足敷用之故也!胤酱罄舨恢獓蓝疟自矗┲v求津貼,是徒竭百姓有限之脂膏,以填群蠹之欲壑,而于旗丁究無絲毫之益!盵62]
  至嘉慶初年,漕糧浮收問題更加嚴重,有“每石加至數(shù)斗及倍收者,所收未至三分之一本色已足,則變而收折色。小民不肯遂交折色,則稽留以花消其食用,呈驗以狼藉其顆粒,使之不得不委曲聽從。慮上司之參劾也,則饋送之;又屢地方訟棍之控告也,則分飽之!庇殖修k采買之弊,上司發(fā)價既克減于前,納倉又浮收于后,美其名為出陳易新,核其實則倍出倍入。上司知其然也,領(lǐng)價則多方扣之;吏胥利其然也,交價又從中侵 之[63]。當時“利歸州縣十二三,利歸丁胥差役十七八。每辦一漕,以中數(shù)言之,門丁、漕書各得萬金,書伙以十數(shù),共二三萬金,糧差正副三五十人,人二三百金。又一二萬金糧書二三百人,人一二百金,又三四萬金受規(guī)上下諸色人等在外,民膏安得不竭,國課安得不虧!”[64]成為引起江南社會矛盾激化的一個重要原因。陸世儀《漕兌議》就說漕糧浮收問題導(dǎo)致“江南諸縣無縣不逋錢糧,江南諸縣官及各上臺,無官不被參罰,究竟于朝廷之正供無益,而江南州縣且日就貧瘠,小民逋負不已,勢必逃亡,逃亡不已且有不可言者,非朝廷之福也”。因此稱“今日朝廷理財?shù)谝淮蠖,治平第一大端,皆在于清漕運一事”[65]。由此可見,整理漕務(wù)已成為當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急需處理的事情。
  在白蓮教大起義的打擊下,嘉慶認識到整理漕糧浮收問題勢在必行,因而在親政之初就多次降旨清理漕政,剔除積弊,令有漕地方督撫“務(wù)須督飭所屬,留心查察,勿使州縣藉端勒索,脧削累民,倘有前項情弊,即行據(jù)實嚴參辦理,”“仍敢復(fù)蹈前轍,一經(jīng)發(fā)覺,朕惟有執(zhí)法從事,決不寬貸。”表達了整頓漕政的決心。
  嘉慶親政的同年八月,新任漕運總督蔣兆奎以運丁用度不支為由,奏請每石漕糧加收一斗以資津貼[66],嘉慶立即予以駁斥:征收漕糧不許顆粒加派,例禁甚明。近因各省多有浮加之弊,節(jié)經(jīng)降諭嚴查整飭,尤恐地方官陽奉陰違,而蔣兆奎竟奏請明定章程,使不肖官吏益得借口;而新增一斗之糧著為定例,與加賦何異?!其事斷不可行。九月,江蘇巡撫岳起奏報漕政弊端說:“二十余年前,民間交納漕糧均系遵辦好米,其間官收、丁兌、過灘、運通,雖亦稍有規(guī)費,然為數(shù)無多。自地方不肖官吏違法浮收,每米一石漸加至七八斗,糧戶不堪擾累,隨以潮雜下米搪塞交,經(jīng)征官員貪圖浮多,即將就收納,至旗丁兌運時明知州縣得有贏余,糧又復(fù)惡劣,是以多方剔挑,勒加幫費,每船至二百三四十兩及二百七八十兩不等。其兌米有全數(shù)收米者,有止及六七成其余即行折銀者。至米數(shù)短少,不敷交納,隨于米中澆水,令其潮漲!庇钟杏趯⒌酵ㄖ輹r將米澆濕,點竹纜火把十余只,插入米內(nèi),用倉板蓋嚴,米受火蒸漲出更多。又有與壟斷奸商勾結(jié),于通州附近開設(shè)米局,買通統(tǒng)領(lǐng)衙門番役、倉場書押等,收買俸米,用石灰水拌蒸,蝕去外皮,仍充新米[67]。
  十月,兩江總督費淳奏請上下江津貼銀米互相仿照辦理,就是下江裁漕費而加征米十五萬石,上江耗米依舊征收而加征銀二萬六千兩[68]。這與漕督建議基本相同,因而遭到嘉慶的申斥,但因正值漕糧開征之時,嘉慶只命他督飭地方官仍遵舊例辦理,嚴禁借端浮收。由于運丁困難也是存在的,嘉慶要求各省酌給津貼并特許運丁每人每次多帶土宜24石,免其上稅,使地方漕務(wù)兩便。“酌撥漕費錢文,舂耗米石,及應(yīng)領(lǐng)本色行月米,令州縣照市價變賣折給,以為濟運之資。其回空丁船,于例帶土宜(60石)外,并著加恩照重運之例準其多帶土宜二十四石,俾丁力益臻充裕!迸c此同時,他還注意對接收環(huán)節(jié)進行整頓。
  但不管怎么說,地方官們提出的問題也是實際存在的,所以四年十一月朱批蔣兆奎奏折就說:“漕弊固應(yīng)革除,然須通盤籌畫,去已甚而不為已甚,水清無魚之論,亦不可不慮及,若過于嚴刻,旗丁裹足不前,又用何人押運?過猶不及,卿等思之”[69]。十二月初,蔣兆奎請借各省幫船銀兩,分年坐扣,遭到戶部駁回,嘉慶幾天后解釋說:“向來有漕省分征收漕糧,州縣以濟運為名,多方浮收,最為民困,是以降旨清厘漕政,剔除積弊,仍慮運丁兌費不敷,令有漕省份各督撫確查妥議,酌給津貼,并降恩旨令旗丁多帶土宜二十四石,免其上稅,原期地方漕務(wù)兩有裨益……試思借項一事,不過暫濟目前,而遞年坐扣,于丁力豈不更形竭蹶?若謂時值物價較昂,則又不獨旗丁為然,如各官廉俸兵丁糧餉,概因物貴議加,有是理乎?蔣兆奎總以運費不敷為詞頻頻瀆奏,又不妥籌辦法,受衛(wèi)員愚弄,其意總在加賦借帑,始終堅持己見,執(zhí)拗不回。”[70]但蔣兆奎感到裁革浮收后漕運工作將無法進行,憤而掛冠而去,嘉慶只好將他革職,代以吏部侍郎鐵保。
  盡管有部分地方官支持嘉慶的做法,然而浮收問題也確實是個實實在在的問題。嘉慶四年十二月,山東巡撫陳大文查明東省漕幫旗丁經(jīng)費陋規(guī)并開列清單進呈,嘉慶看后大為驚詫,認為是“實為漕務(wù)蠹弊。且漕員取之州縣,州縣取之小民,層層侵蝕,浮收之弊伊于何底,本應(yīng)查明嚴行治罪,姑念人數(shù)過多,事屬以往,免其深究,自此次清厘之后,凡有漕省份督撫,及漕運總督、倉場侍郎等,務(wù)當實力稽查,督率辦理,如敢仍蹈前轍,準旗丁據(jù)實控告,必當按律計贓論罪,決不寬貸。”[71]
  十二月十八日,巡視淮安漕務(wù)刑科給事中廣泰奉命密查漕務(wù)后報告說:“各幫旗丁因近年物價較昔昂貴,所得之項不敷應(yīng)用,尚屬真情,衛(wèi)所官弁辦理清漕本非情愿,未免藉(口)用度不足,眾口一辭,紛紛具稟,”蔣兆奎恐誤漕運,故有加一斗之請。“湖廣、浙江、安徽等均皆安順,蘇松等府向稱刁頑,最難發(fā)兌,”現(xiàn)“準以津貼米石,又許其多帶土宜,已敷用度,盡可起運無誤!盵72]但同日,費淳和鐵保上奏說:“至禁革陋規(guī),系與州縣幫費相準,從前旗丁藉此幫費除應(yīng)付陋規(guī)之外,仍可沾潤以補經(jīng)費之不足。其各州縣幫費,臣鐵保詢知,各幫多寡不一,要視兌漕之多少,旗丁之強弱及州縣之巧拙,以為嬴縮,不能一律定其數(shù)目。今漕政肅清,州縣不許浮收,自無幫費可給,而旗丁備用蓬索器具、雇覓舵水夫工、沿途提溜打閘、起剝短牽,其費如故。又以幫費既裁,一時不能通融,在殷丁尚可支持,而疲乏之丁益形艱窘,”“不敢附和蔣兆奎為旗丁增益兌費,益不敢遷就了事,致滋貽誤。恭譯諭旨,浮收加賦斷不可行,即動帑借給亦非正辦,”因此建議:撥出部分州縣征收經(jīng)費;本色行月米折發(fā)銀兩;運費直發(fā)旗丁以免盤剝[73]。
  次年二月初五的上諭說:“朕聞通州北壩等處,奸胥蠹役積貫盤剝,旗丁交米費用甚大,有錢者先兌,無錢者留難,吹求米色,拋撒升合,種種積弊,實堪痛恨,F(xiàn)在厘剔漕弊,州縣自不敢浮收,而旗丁疊經(jīng)調(diào)劑,”運費寬裕,如仍有勒索之事定要嚴辦[74]。費淳于次年又奏請將江蘇、浙江應(yīng)征輕斂折色銀兩改征本色,遭到大學(xué)士等的反對,但他聯(lián)合督撫鐵保、岳起、阮元等奏請,以六成改征本色,四成予以豁免。因為據(jù)嘉慶五年七月十二日阮元奏,“南米之例,每石酌中定價一兩六錢,每升折收制錢一十四文,易銀報撥充餉”[75]可知,折色價至少每石定價一兩六錢,而本色每石額定價只有五錢,因而六成本色所值已遠遠超過原十成折價有余,實是“小民虛受四成豁免之恩,轉(zhuǎn)受六成本色之累”,與加賦沒有什么兩樣,自然遭嘉慶拒絕[76]。在嘉慶的強制要求下,漕糧浮收問題曾一度緩解,用嘉慶的話說,就是“有漕州縣于征收糧石,雖不能顆粒無浮,而從前加四、加五、加倍之弊均已革除”,指望“從此漕政肅清俾閭閻永沾實惠”。
  但強制辦法終究解決不了問題。六年夏天,蘇州知府任兆炯以彌補虧空為名,慫恿江蘇巡撫岳起恢復(fù)舊規(guī),岳起即將蘇松四府漕糧令其督辦,“聽其更張,照舊加收!奔螒c七年三月嘉慶聞訊后抱怨說:“正望從此漕政肅清,俾閭閻永沾實惠,乃近聞江東去年征收漕糧照舊加收,殊堪駭異!州縣等竟敢公然仍復(fù)陋規(guī),毫無忌憚。而劣監(jiān)刁生借此挾制謀利,故智復(fù)萌,旗丁等見地方官加收糧石,亦欲多索兌費,任意勒掯,百弊叢生,兩年以來剔除漕弊,恤丁惠民之事竟廢于一日!”,立即令兩江總督費淳會同漕督鐵保徹底調(diào)查[77]。結(jié)果發(fā)現(xiàn),各州縣一直是逾額浮收,米數(shù)既足,即私行折色,甚至公然設(shè)局定價;有的開倉時先行折色,虛報滿數(shù),自用低價買補,以致運丁之勒索,胥吏之舞弊,劣衿刁民之把持,皆由于此[78]。嘉慶即令費淳、岳起嚴審任兆炯并治以應(yīng)得之罪。而費淳、岳起本來對禁絕浮收的做法不同意,對任兆炯的做法是贊同的,因而隨后復(fù)奏說,本年征漕確有浮收,較往年多收一二成不等;浮收是為彌補歷年虧空,并非肥私[79]。嘉慶見疏后非常生氣,立即下了一道上諭:“岳起為本省巡撫,當此肅清漕弊之時,既不能實心整頓,又復(fù)委任非人;鐵保管轄全漕,于旗丁需索幫貼并不留心約束,且將彈壓漕務(wù)委之知府,致滋物議,亦屬不合,岳起、鐵保俱著交部嚴加議處。費淳系屬統(tǒng)轄大員,漫無覺察,亦難辭責,著交部議處!盵80]江蘇漕糧折色浮收一案最后以處分幾個封疆大員告一段落。
  此后數(shù)年,陋規(guī)和幫費迅速增加,各督撫對其下級衙門陋規(guī)以及州縣征漕浮收勒折都避而不談,只對如何提溜打閘、費用浩繁、增給幫費等問題上大作文章,敷衍奏報。直到嘉慶十四年太常寺少卿馬履泰將各地官員如何勒索取旗丁及陋規(guī)數(shù)目列19款上奏,黑幕才進一步被揭穿。因此嘉慶又一次頒布整頓漕政的指示:“近日有漕省分督撫指陳漕弊,無非稱旗丁提溜打閘費用繁多,其所謂設(shè)法調(diào)劑者無非多給兌費,殊不知弊端之大費用之廣總由糧道克扣于前,員弁之需索于后。至提溜打閘等項,未嘗不稍有所費,而丁力之不足實在此而不在彼也。旗丁等花費既多,復(fù)隱有自肥之計,一遇交兌之際藉端訛索”,“州縣官既為旗丁所苦,復(fù)藉旗丁為名,當征收之時多方浮折,其實在受累者惟花戶而已。是則恤民之道全在恤丁,而裁弊之源必須裁費。前經(jīng)屢降諭旨,將各衙門需索款項,并糧道克扣舊習,一切禁革凈盡。仍交該督撫嚴查密訪,若再有隱蹈前轍者,務(wù)當據(jù)實糾參,從重治罪。使旗丁刁悍之習不戢自除,州縣苛斂之風不禁自止,漕運庶日有起色也。”[81]他在諭浙江巡撫阮元中說:“江蘇省近年以來河工漕務(wù)多有弊混,吏治日見廢弛,皆由鐵保及汪日章在督撫任內(nèi)因循阘茸,不能實力整頓所致”[82]。
  同年十月,湖廣總督汪志伊和巡視淮漕御史程國仁等人也紛紛上疏要求革除沿運各衙門對旗丁的勒索,如程國仁奏稱:先前“禁止包戶,裁減兌費,非甚不肖自不至仍蹈故轍,至旗丁積弊,雖由來已久,而近年各幫兌費竟有遞增至五六百兩七八百兩者,大約江南之蘇松二府,浙江之嘉湖等府為甚!薄伴L途挽牽起剝,物力昂貴亦所固然,其實沿途糜費,各項陋規(guī)所費更大(所言是極),若不清其源,縱令裁減幫費,受兌開行,而奸丁等通計費用不敷,勢不能不又生弊竇……乾隆十七年裁革陋規(guī)案內(nèi)所定章程,本為周悉,但日久玩生,每多視為具文。”因此要求:僉丁慎重核實,禁止旗丁浮費,首先肅清巡漕衙門,領(lǐng)運官弁嚴防需索,漕標委員遵守例禁,嚴防通倉交卸刁難,禁止停泊雇夫婪索,慎選糧頭、伍長[83]。因此嘉慶于十一月四日降諭指出:“近年漕務(wù)積弊總由弊源不清,相習成風,而各督撫于厘奸剔弊之要又未能實力奉行,妥為經(jīng)理!奔螒c十日又諭:“制漕務(wù)積弊,節(jié)經(jīng)明降諭旨,嚴查飭禁……乃近日以彌補庫項之計巧增漕余名目,至各州縣任意浮收,有一石加至數(shù)斗,甚至加增一石,浮收不已,從而折色。不肖州縣既蠹橐私肥,而該管上司因而需索漕規(guī),運弁旗丁因而需索兌費,刁生劣監(jiān)亦遂乘機挾制漁利包漕,此皆由該督撫藩司以彌補為屬員地步,而各州縣遂藉口以濟其私,流弊百出!盵84]十五年正月,嘉慶諭軍機處:“(旗丁)必籍此為名,方敢倚勢逞刁,向州縣多索使費,而州縣官亦利旗丁有此刁難,始得借口浮收,下以遏小民之后控訴,上以抗長吏之查參,層層弊竇相因而起。此時欲清弊源,總應(yīng)先嚴行裁革陋規(guī),陋規(guī)既裁,則旗丁費用必少,旗丁浮費既省,則無辭向州縣橫索,而浮收之弊乃可漸除。”[85]
  嘉慶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嘉慶就先福奏漕船陋規(guī)一事要求說:“就該省旗丁出運道路遠近,酌量伊等沿途提溜打閘撥淺等費共需若干,再令略有贏余,以為伊等南北攜帶貨物之資,俾丁力不致往來疲乏,各定章程,核定數(shù)目,此外毋許絲毫多索,再嚴禁州縣橫征濫與,方可冀漕政逐漸肅清!盵86]因此,裁革陋規(guī)仍是這次整頓漕務(wù)的中心內(nèi)容,但也對漕糧納倉儲存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清理,先后委派大臣侍衛(wèi)等對京通各倉分班盤驗,查出虧缺米石很多,僅通州中、西倉于嘉慶三至十一年間就虧白米13萬石,霉爛漕米9萬余石,并查出短收、浮出和偷盜等案。為此,歷任倉場侍郎除劉秉恬、宜興、傅森病故外,鄒炳泰、薩彬、吳儆、李錫簡等人都受到了處罰[87]。
  但浮收之弊到嘉慶末年也沒有解決,因為到嘉慶二十二年七月,御史蔣詩仍在批評州縣浮收折色諸弊病,奏請嚴禁州縣征收折色運弁需索兌費[88]。九月,孫玉庭奏請恤丁除弊:江蘇各幫船仍有勒索州縣兌費之事,“幫船津貼日多,則州縣浮費日甚!盵89]二十三年十一月御史盛唐仍奏州縣征納錢糧請嚴禁浮收[90]。二十四年三月,御史吳杰奏南漕積弊:(江蘇)幫丁除各項幫費支足外,另向州縣勒索,有鋪倉禮,米倉銀,通關(guān)費,盤驗費各名目,每船自數(shù)十兩至百余兩不等。旗丁如此需索州縣州縣費將安出,不過仍取之于百姓[91]!案∈罩兹丈跻蝗,漕委之擾累實啟其端”[92]。以致嘉慶臨終時也沒有忘記“肅漕政而裕民生!
  道光時期,鑒于各種陋規(guī)幫費無法根除,清廷開始改行限制而不禁絕的政策,如道光元年的上諭中就規(guī)定:“旗丁幫費準其津貼三錢四錢,不得有逾四錢之數(shù),其從前調(diào)劑錢米之兌費、加兌、封尖、樣米各名目,俱永遠裁革。沿途陋規(guī)總須照舊存之數(shù)實加刪減,至少亦須裁去十分之三四,州縣收漕,每石余米二斗五升,無分紳士農(nóng)民,概以八折交收,此外不得浮收顆粒!辈⒄f此舉是因“積弊已深,一時不能驟革,不得已且示以限制。”[93]由此可見,當時允許州縣征漕浮收,每石以2。5斗為限;允許旗丁向兌糧州縣索取幫費,每升以四錢為限,一條載米1000石的船可得400兩幫費。根據(jù)此諭旨,江蘇、江西率先開始著手裁減,陋規(guī)幫費各裁一半,并禁止紳衿包攬漕糧交納,革除沿途各閘壩刁橫夫頭,限定各關(guān)纖人夫費用,又將整頓規(guī)程刊刻木榜通行曉諭,但因種種因素而收效甚微。
  實際上,嘉慶整頓漕糧浮收失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盡管他的出發(fā)點是好的,采取的措施應(yīng)該說是系統(tǒng)全面的,之所以仍不能杜絕漕糧浮收問題,自然有其制度方面的根本缺陷,這就是漕運制度的不完善性或違背價值規(guī)律所致。
從漕糧運送過程中看,經(jīng)手環(huán)節(jié)比較多,人員眾多,而且多無專門經(jīng)費或經(jīng)費很少,如經(jīng)辦書押、閘官、夫役都沒有專門的經(jīng)費,它們只有靠盤剝旗丁來生存。嘉慶十四年十二月河總陳鳳翔就說:“每年各閘例準添換三四塊,而臨清磚板閘有換至七八塊者不等,每塊例價銀二兩,于歲報案內(nèi)報銷,向系給發(fā)閘官承辦,近來價值較昂,微員無力賠墊,不過草率塞責,殊非敷實辦公之道!盵94]而清代漕糧專門負責運送人員旗丁的運輸中的費用主要由運丁田地收入、耗米和各種附加稅如席片竹木、行月二糧、贈貼銀米(江蘇、安徽叫漕贈,浙江稱漕截,江西、湖南、湖北謂貼運,山東、河南叫潤耗)、水腳銀等組成,數(shù)額是固定不變的,開始時也是豐厚的,目的就在于保證漕糧的順利運送并避免勒索糧戶。與此同時,因旗丁收入豐厚,他們就成為經(jīng)費日漸拮據(jù)的各級官僚勒索的對象,更何況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物價的迅速上漲,漕糧的運輸費用也不斷增加,旗丁不僅需要增加運輸本身的費用,還要增加各級衙門的需索費用,自然不勝負擔,隨即向州縣勒要幫費,而州縣也沒有充足的經(jīng)費,更欲從中分肥,自然以此為借口向糧戶浮收。
  時人蔣攸铦也說:地方往往視收漕為畏途,“緣丁力久疲,所領(lǐng)行贈錢糧本有扣款,而長途挽運必須多雇人夫,以及提溜打閘并間有遇淺盤剝,人工倍繁,物價昂貴,用度實屬不敷,勢不能不向州縣索費。州縣既需貼費,勢不能不向糧戶浮收;州縣既有浮收,勢不能不受包戶挾制,”“吏治民風士習由此日壞,此漕弊之相因而成積重無已之實在情形也,”“近來旗丁積累愈重,需費愈繁,且路費正用之外,或償還舊債,或任意花銷,或幫弁需索,皆所必有,亦非盡由于路費不敷。伊等知州縣浮收有加五六之多,遂得藉口多索,運弁奸丁連成一氣,州縣惟恐誤兌不能不受其刁勒,是以幫費竟有遞增至五六百兩七八百兩者!薄爸菘h既多浮收,則米色不能認真,幫丁既多貼費,則受兌亦不復(fù)深求,及至通州,賄買倉書經(jīng)紀通挪交卸,米色之潮雜不純,率皆由此,此又官民交困,彼此挾持,南收北兌,流弊無窮之實在情形也!币蚨J為漕弊“有不可不除,而又有不能盡除者,”“幫丁長途苦累,費實不資,若竟絲毫不給津貼,則勢必不能開行,若責令州縣顆粒無浮,亦勢必不能交兌”等等[95],因此主張允許地方官適當浮收。
  包世臣對漕運素有研究,他素來不同意州縣以幫費為名浮收錢糧,如他的《剔漕弊》一文就說:“說者謂漕弊已極,然清厘實無善策,或以為州縣一年用度取給于漕,故不能不縱這之浮收勒折,是無漕州縣用度又將何出乎?或以為幫丁需索兌費,盈千累萬,裁革此項,勢必誤運,州縣虧空實由于此,是無漕及有漕而不起運之州縣,其虧空又從何而來乎?凡此二說,皆貪黷州縣造作言語,以愚弄上司以遂其朘民肥橐之私。而為之上司者,或受其愚而不加省察,或利其賄而為之飾詞,以致浮勒日甚也,誰復(fù)肯揣本齊末,廣思集益,使閭閻免漁奪之苦,幫丁去賠累之病,州縣無竭蹶之虞乎?查州縣收漕有例定耗米……是清漕本不為州縣之累也。”他為此算了一筆賬說:“合計各衛(wèi)所,其無屯田者不及十分之一,多者至每船千畝,少亦數(shù)百畝,田隨船轉(zhuǎn),至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所領(lǐng)例價,雖不敷用,然逐年撙節(jié)屯田租入,則津貼裕如已,頭舵水手有工食,家口有月糧,又有輕賚月贈席苫銀,頭舵又許帶土宜免稅,幫丁附帶客貨,每約一二千石,得受水腳,豈宜復(fù)有賠累哉?”但他對官員們以漕運為利藪的做法卻持強烈批評態(tài)度:“無如十羊九牧,為人擇官,多方以耗剝之,各衛(wèi)有本幫千總領(lǐng)運足矣,而漕臣每歲另委押運幫官,又分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糧道督押足矣,又別委通同為總運;沿途有文武催攢足矣,又有漕委督撫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數(shù)百員,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無濟公事,然不得不借幫丁之脂膏以酬屬員之奔兢,且為保舉私人之地。淮安盤糧,漕臣親查米數(shù),而委之弁兵;通州上倉,倉臣親驗米色,而聽之花戶。兩處所費,數(shù)皆不貲。一總運所費二三萬金,一重運所費二三千金,一空運一催攢,所費皆浮于千金。又沿途過閘,閘夫需索,每一船一閘不下千文。是故幫丁專言運糧其費取給于官而有余,合計陋規(guī)賄賂,雖力索州縣之兌費而尚不足也”。因此他認為:“善治漕者,先清屯田,責成衛(wèi)所督課耕耘,量其所入,以一半給家計,一半備公需,停委重空責成本幫,裁派總運責成糧道,盡撤催攢委員,責成沿途文武,裁汰閘夫,責成閘官;看守,繳關(guān)閘板,每一幫船抵閘,聽其通力合作,提溜更速,水次則嚴禁嫖賭。及隨幫收帳者,盤糧廳專責漕臣,而使督臣稽察之。通州專責倉臣,督同坐糧廳,革退花戶之為積蠹者,則幫丁之辦運從容,無須州縣津貼。而州縣無所藉口,以誅求于小民。奸民不能激眾,以凌辱其長吏。藏富于民,以培元氣,以尊體統(tǒng)。否則浮收勒折日增一日,竭民財以積眾怒,東南之患終必在斯矣。”[96]他指出了漕運問題的嚴重性,但其建議也并沒有觸及問題的實質(zhì)。
  嘉慶整頓漕弊的做法不過是禁止有關(guān)官員的勒索,給運丁津貼,從而保證漕糧運輸?shù)捻樌M行。實際上,嘉慶以前整理漕政的做法也仍是調(diào)劑漕運經(jīng)費。據(jù)道光元年御史王家相說,雍正七年尹繼善整理漕弊,“每米一石加津貼銀六分,半歸旗丁,半歸州縣,令納戶行概,官吏不得顆粒浮收,自此漕弊悉除,官民便利者五十余年”[97]。而嘉慶整漕措施從革除漕務(wù)陋規(guī)著手,又沒有解決相關(guān)機構(gòu)的經(jīng)費困難問題,也注定不能根除,其間地方官官員們一再堅持保留一定數(shù)量浮收數(shù)額,就反映了其中的問題,即使是有些地方官堅決貫徹嘉慶禁絕浮收的政策,也帶來不少問題。如江南錢糧虧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補貼漕運經(jīng)費,有一首流行的民謠就唱道:“再清查,三清查,新舊款目多如麻。前虧未補后虧繼,轉(zhuǎn)瞬又望四查至。要問虧空始何年,半緣漕項半攤捐。幫費愈加銀愈貴,民欠愈多差愈匱……”[98]。這雖然說的是嘉慶年間整理虧空中存在的問題,但也說明了漕運負擔對造成地方政府錢糧虧空的重要影響。
  正因為如此,道光二年姚文田在《論漕弊疏》中就大為地方州縣及漕丁抱不平:乾隆三十年以前,并無所謂浮收之事,是時無物不賤,官民皆裕,其后生齒愈繁,而用度日絀,于是諸弊漸生,然猶不過就斛面浮收而已,未幾有折扣之法,始而每石不過折扣數(shù)升,繼乃五折六折不等,小民終歲勤動,納賦之外,竟至不敷養(yǎng)贍,勢不能不與官吏相抗”!叭辉谥菘h,亦有不能不如此者,近來諸物昂貴,所得廉俸公項,即能支領(lǐng),斷不敷用,州縣自開倉至兌運日止,其修整倉廒,蘆席竹木板片繩索油燭百需,及幕友家人書役,出納巡防,一應(yīng)修館工食,費已不貲,加以運丁需索津貼,日甚一日。至其署中公用,自延請幕友而外,無論大小公事,一到面前,即需出錢料理。又如辦一徒罪之犯,自初詳至結(jié)案,須費至百數(shù)十金,案愈大則費愈多,復(fù)有遞解人犯運送餉鞘,事事皆需費用,若將藉用民力,概行禁止,謹厚者奉身而退,其貪戀者,非向詞訟事件生發(fā)不可,而吏治更不可問矣。近日言事者動稱不肖州縣,竊思州縣亦人耳,何至一行作吏便至行同茍賤,此又州縣不能上達之實情也。州縣受掊克之名,而運丁陰受其益,故每言及運丁無不切齒,然其中亦有不能不然者,運船終歲行走,日用必較家居倍增,從前運道深通,督漕諸臣只求重運如期到通,一切并不苛察,各丁于開運時多帶南物,至通售賣,復(fù)易北貨沿途銷售,即水手人等攜帶梨棗蔬菜之類,亦為歸幫時糊口之用。乾隆五十年后,黃河屢經(jīng)倒灌,未免運道受害,于是漕臣等慮其船重難行,不能不嚴禁多帶貨物。又如從前商力充裕,軍船回空過淮時往往私帶鹽斤,眾意以每年不過一次,不甚窮搜,近因商力亦竭,未免算及瑣屑,而各丁之出息盡矣。丁力既困,加以運道之淺,反增添夫撥淺之費,且所過緊要閘壩,牽挽動需數(shù)百人,使用稍省,船即慮其受傷,道路既場,期限復(fù)迫,此項鉅費非出之州縣更無所出,此又運丁不能上達之實情也。數(shù)年前因津貼日增,于是定例每船只給銀三百兩,然運丁實不濟用,船不能開,遲久不開則州縣獲戾,故仍不免私自增給,是所謂三百兩者乃虛名耳。頃又以厚收過甚,嚴禁收漕不得過八折,然州縣入不敷出,強者不敢與較,弱者仍肆俊削,是所謂八折者亦虛名[99]。
  禁止浮收又只能增加運丁的津貼,然而當時的國家財政可說是極度困難,根本無法為維護漕運體制注入大量金錢。為解決財政極度困難的問題,清政府不得不千方百計地籌措經(jīng)費,包括克扣平余差價,設(shè)計開設(shè)典當鋪,開捐例,整理錢糧虧空,增加鹽價,增加榷關(guān)稅收等措施。嘉慶十四年間,南河總督吳儆等人就以河工經(jīng)費浩繁奏請“將各省現(xiàn)行鹽價,除淮南運行楚西綱引奏加余息外,其余各處,每斤酌加三厘,以充工需”,嘉慶表示贊同,說:“朕思鹽斤一項,雖亦出之于民,而與加賦少異,蓋所加無多,計每口食鹽之費,歲不及二分,似于閭閻生計不致有礙。但各省情形亦有不同,自難一概而論……著令該處各督撫,體察情形,如以為事尚可行,亦不必拘定吳儆等所奏酌加三厘之數(shù),或就所額量加一二厘,準其暫行售賣,倘實有礙難辦理之處,亦不妨據(jù)實奏聞。”[100]結(jié)果長蘆、山東、河?xùn)|、兩淮均得加價。嘉慶十七年八月,清政府不得不收取淮商報捐銀300萬兩,鑒于商力也不充裕,另100萬兩被退回[101]。十九年二月百齡、朱理又奏請官設(shè)典當鋪籌集經(jīng)費(見第一章)。整理錢糧虧空問題也主要是出于此目的。與此同時,清政府還不得不推行原本不愿推行的捐納制度。
  在此情況下,清政府根本無法應(yīng)付增加運丁津貼的負擔,這筆費用只能由本已十分拮據(jù)的地方州縣來支出,無疑使地方州縣雪上加霜。道光時人王芑孫在談?wù)撲钸\之弊時就說:“方今民困于浮收,官困于幫費,議者莫不欲去浮收以救民,去幫費以救官,然去浮收必先去幫費,去幫費必先改漕法!彼J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國家承平百六十年,法久弊生,老奸巨蠹窟穴其中。通倉之需索大累于幫丁,幫丁之需索大累于州縣,督撫以浮收暫紓州縣,而州縣卒未嘗紓也;漕臣以幫費暫恤疲丁,而疲丁卒未嘗恤也;通倉諸臣奮然欲去經(jīng)紀花戶之需索,而卒未嘗去也。經(jīng)紀花戶之盤踞于通倉者不得去,則尖丁之蠶食于州縣者不能除。浮收歲甚,幫費歲增;幫費愈增,浮收愈甚!币蚨ㄗh:“酌古之制,權(quán)今所宜,去唐宋轉(zhuǎn)般倉成法損益之”,即分段設(shè)倉轉(zhuǎn)運辦法,易漕艘、建倉、判職掌、優(yōu)俸糈等[102]。這反映了單純禁革陋規(guī)需索的整漕辦法存在嚴重不足。但他的主張仍不過是元明時的兌運制之法,充其量不過是對清代前期漕運辦法的變通,而且費用更大[103]。
  實際上,由于封建政府財政的極端困難,就連統(tǒng)治階級一貫標榜的蠲免善舉,嘉慶年間也輕易不敢推行,總是千方百計地做到實額實征。馮桂芬就說:“國初賦額雖重,大都逋欠準折,有名無實而已。嗣是承平百余年,海內(nèi)殷富,為曠古所罕有,江蘇尤東南大都會,萬商百貨駢闐充溢,甲于寰區(qū)。當是時,雖擔負之夫,蔬果之傭,亦得以轉(zhuǎn)移執(zhí)事分其余潤,無論自種佃種,皆以余力業(yè)田,不關(guān)仰給之需,遂無不完之稅,故乾隆中年以后,辦全漕者
數(shù)十年,無他,民富也。惟是末富非本富,易盛亦易衰。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氣頓耗,商利減而農(nóng)利從之,于是民漸自富而之貧”。而且是“帶征之后依然全漕,故以年計為減成,以十年計非真減漕也”[104]。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江南地區(qū)各省虧空問題嚴重與此有相當關(guān)系,可以說,地方官員的貪婪與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是造成虧空和漕糧浮收的重要原因。
  如果從經(jīng)濟學(xué)的角度來看,清代的漕運制度也是嚴重違背價值規(guī)律的。南方漕糧的實際價格每石大約在白銀二兩左右,運到北方后大約在五六兩之間,其間成本價格上漲了近兩倍。時人包世臣就曾說:每年“南糧三四百萬石,連檣五千余艘,載黃達衛(wèi),以行一線運河之間,層層倒閘,節(jié)節(jié)挽牽,合計修堤防,設(shè)官吏,造船只,廩丁舵,每漕一石抵都,常二三倍于東南之市價。”[105]陸世儀也曾說:“朝廷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四百萬石未必盡歸朝廷,而一千萬石常供官、旗及諸色之蠹惡”[106]。魏源對漕運問題素有研究,他也曾說:“吞艘行數(shù)千里之運河,過淺過閘有費,督運催攢有費,淮安通壩驗米有費,丁不得不轉(zhuǎn)索之官,官不得不取贏于民。合計公私所費,幾數(shù)兩而致一石,尚何暇去幫費!”根據(jù)魏源所說,“凡運蘇松常鎮(zhèn)太倉五州郡百六十萬石之糧,而(海運)南北支用經(jīng)費止百有二十萬,以蘇藩司歲給屯丁銀米折價給之而有余,”則每年五州郡所需正常經(jīng)費就至少在一百二十萬兩以上[107]?梢娖湫手拖,耗資之驚人。
  那么,漕運之弊是否可治呢?似乎是無藥可治。從嘉慶的愿望來看,他整理漕務(wù)無疑是想減輕人民的負擔,因為東南地區(qū)的人民已不堪其負,社會關(guān)系緊張;他想通過對漕務(wù)的整頓,保證漕糧供應(yīng),滿足其政權(quán)機器的正常運轉(zhuǎn)。這種愿望是美好的,也是無可指責的。但問題是,這種漕運體制,或者說是當時已經(jīng)形成的漕運狀況已經(jīng)造成這樣一種兩者只能對立的矛盾局面:維持龐大的漕運機器以及其中產(chǎn)生的巨大負擔,只能依靠糧戶來負擔。要維持此種漕運體制的正常運轉(zhuǎn),又不增加人民負擔,就必須增加政府的財政投入;即要減輕人民負擔,又不愿或者沒有能力增加政府財政投入,自然無法協(xié)調(diào)其中的矛盾。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改變這種不合理的漕運體制。
  (三)河運與海運之爭
  由于治河與理漕問題糾纏在一起,“欲求兩利,轉(zhuǎn)致兩妨”,以致嘉慶帝在治河與理漕的同時,也在考慮第三種可能性,即漕糧改海運問題。
  早在嘉慶八年(1803年)十一月,嘉慶帝在處理河決豫省封丘衡家樓的同時,即令江浙地方官考慮漕糧改海運的可行性問題。但浙江巡撫阮元等人經(jīng)過一番認真的考慮后認為,“數(shù)百年來,民生國計,籌之未嘗無人,徒以目前牽率之時,萬不敢以待供之度支,取嘗試于一旦”, 而“以海運易河運,不特數(shù)百年舊章,不可驟改,且數(shù)萬丁伍水手,失業(yè)無賴,亦為克慮。然近年河運屢屢梗塞,且天庾無多儲,萬一南船不達,則嗌而不食,克為寒心者也。”因而阮元于嘉慶八年十一月上奏時說:“海運非必不可行之事,然非萬不得已而后行之”,意思就是海運“不敢決然行之,亦不敢決然不行之”[108]。正因地方官意見分歧,加之衡家樓決口很快合龍,運道恢復(fù)暢通,海運問題也就擱置在了一邊。
  經(jīng)世學(xué)者包世臣記載此事說:“嘉慶癸亥(1803年),河南衡家樓決口,穿山東張秋運河,糧艘不能行,中外頗憂漕事。上以諫臣言,飭有漕督撫議海運。予曾游上海、崇明,登小洋、馬跡諸山,從父老問南北洋事,稔知海運大便,然非有所資借而驟改舊章,則疑眾難成。既見邸抄,遂委屈告所知。未幾,其說達于江蘇巡撫,屬為論列,巡撫以為然。刪潤再三,閱月余始繕折,而浙江巡撫已論罷其事,竟以中止。予以其關(guān)系極重,故刪為私議,以俟后日之謀國是君子推取焉”[109]。由此可知,當時在行海運問題上,江蘇地方態(tài)度積極,曾經(jīng)令包世臣等人論列海運的意義,而浙江地方卻持反對意見,結(jié)果,反對意見最終取得勝利。
  然而,河、漕相互制約的矛盾仍然困擾著人們的神經(jīng),不僅河道屢決、屢堵、屢決、屢堵,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而且漕糧北運也時時受困于河水淺淤,而不能及時運抵北京。為了擺脫當時的困境,確保漕糧北運,嘉慶不得不在十五年(1810)二月諭示兩江總督松筠試行海運。上諭說:
  治河所以利漕,東南數(shù)省漕糧,上供天庾,是必運道通暢,方能源源轉(zhuǎn)輸。近年河工敝壞,而漕運亦日見阻滯。推原其故,其始因河湖多故,此沖彼漫,逐處淤墊,以致運道節(jié)節(jié)梗阻,有礙船行,繼又因漕務(wù)緊要,不能須庾停待。每年回空重運,相繼而行,催攢不遑,更無修防之瑕。引黃濟運,為害滋深,故無一日不言治河,亦無一年不虞誤運,欲求兩治,轉(zhuǎn)致兩妨,殊為廑慮!凡樵鲿r本有海運之法,后因積久弊生,遂議停止,然其始轉(zhuǎn)輸利賴,未嘗不有裨國計。此時亦并非輕言改易,惟未雨綢繆,不得不作萬一之想。設(shè)竟須計出于此,若不先為試辦,豈可冒昧徑行?聞江浙各?冢居猩檀瓣P(guān)東一帶販運糧石者,每年絡(luò)繹不絕,其船只習于風濤,熟于沙線,該二省均有出海之路,著松筠、章煦、蔣攸銛體察情形,或?qū)⒈灸赇蠲拙徒媒簧檀瑸舾桑葹樵囆,以觀成效。不妨使商船略沾微利,俾各踴躍承辦,一面仍催攢重運北來?偲谟谶\務(wù)有備無患,是否可行?該督撫即熟籌妥議,據(jù)實具奏[110]。
  同年四月,嘉慶便接到了江蘇巡撫章煦的覆奏稱:“蘇省惟有大號沙船,尚可灑帶米石,約計裝運之費,每一百石即需費三百兩。且商船與軍船不同,不能安裝氣筒,易滋霉變!庇谑撬菊f:“海運一事流弊本多,原非必欲如此辦理。但年來河道阻滯,重空船只行走諸多不便,萬一漕運稍有貽誤,自不得不設(shè)法籌辦。今據(jù)章煦查奏,海運礙難辦理,蘇省如此,浙省大略相同。此時竟可無庸試辦!钡砸髢(nèi)外官員繼續(xù)尋找辦法,“漕糧關(guān)系重大,籌辦不可不周。現(xiàn)據(jù)漕督等奏報,本年漕船渡黃,較上年遲至四十余日,萬一大汛經(jīng)臨,再有阻滯,勢必復(fù)議截留。米石既多,一切拋撒霉變,俱不能免,而天庾正供,歲有短絀,成何事體?在河臣經(jīng)理不善,固當重治其罪,而該督撫身任地方,亦豈有坐視漕糧貽誤、不行設(shè)法運京之理?該督撫務(wù)當未雨綢繆,除海運外尚有何法,詳加籌畫,妥議章程,豫行陳奏,以期有備無患!盵111]
  嘉慶十六年(1811年)三月,因漕運遲誤,嘉慶帝再次提及海運一事。他在諭旨中指出:即使本年糧運尚可勉強通行,日久終恐貽誤,不可不豫為之計,因思海船試運一事:上年據(jù)章煦覆奏,吳凇一帶,尚有沙船可雇,果能試行有效,則來年即可踵行,比之撥運、截卸,一切事宜皆為徑捷。惟地方官辦理之始不無畏難,此事全在該督撫實力講求,認真經(jīng)理,因此要求將如何雇船,如何分撥漕糧,旗丁水手如何安置,妥善籌劃辦理;本年海運不限多少,務(wù)必趕緊試行,切不可坐視因循,又以海運艱險推托。而且要求沒有試行海運的浙江地方也仿照辦理。
  然而不久,嘉慶帝即接到新任兩江總督勒保的奏報,詳細地列舉了海運不可行的十二個原因,主要是行海運并不能廢漕運,漕運官弁不減,則徒增海運之費;海上運道極不安全,不可以天庾正供試于不測之地;海運如果以旗丁領(lǐng)運,則旗丁不習海路,以船戶領(lǐng)運,則難于稽查約束,而且不能多設(shè)官吏出海巡視,必有偷盜私賣等情弊;海上風信靡常,又無法及時督催,準時運達北方?jīng)]有保障;運費高昂,海運需船一千七八百號,即需銀一千七八百萬兩;海運有漂失的危險,現(xiàn)時生齒日繁,常擔心不敷民人食用,更不堪此損失;議雇商船,亦難以雇覓;海運需水師護航,計需設(shè)兵四萬名,所需糧餉,亦復(fù)不貲;占用商船運漕,必然影響京師商貨供應(yīng);若改海運,則常年運漕之八九萬人一旦失業(yè),難保不流而為盜,亦非安輯之道。如此一番危言聳聽的分析,使嘉慶剛剛萌發(fā)的念頭很快被打消。他指示說:前因洪湖泄水過多,運道淺涸,恐新漕北來阻滯,因而令督撫等兼籌海運,以為有備無患之策,至于用費浩繁,諸多困難,朕亦早經(jīng)考慮。今據(jù)所奏,以為必不可行,自系實在情形,此后竟無庸再議及此事,徒亂人意。
  這樣,經(jīng)過了多方的論證,海運無論是商運還是官運,均“礙難辦理”,嘉慶只好又回到老路上去,認為此后無庸再議此事,徒亂人意,并且指出:“河漕二務(wù),其弊相乘,其利亦相因。漕運由內(nèi)河行走,已閱數(shù)百年,惟有謹守前人成法,將河道盡心修治河流順軌,則漕運按期遄達,原可行所無事。即萬一河湖盈絀不齊,漕船不能暢行,亦惟有起剝盤壩,或酌量截留,為暫時權(quán)宜之計,斷不可輕議更張,所謂利不百不變法也”[112]。話雖然這樣說,但可以看得出,嘉慶原定的整治河漕的計劃,已遭到了嚴重的挫折,他的信心亦隨之而下降,這是無可置疑的。
  實際上,圍繞改海運問題,內(nèi)外臣工都發(fā)表了諸多不同看法。王芑孫主張推行唐宋時代的轉(zhuǎn)輸法[113]。謝階樹則認為海運、轉(zhuǎn)輸、小船、采買都是“一偏之見,非萬全之策也,當事者以為不便信矣,而小船、采買之說,則尤悖焉!痹谒磥,“以海運為主,而以三者濟之,則萬全無弊矣。此其說何也?南省之米,大抵江浙最多,而其路近于海,則請由海運,江西、湖廣之米則令轉(zhuǎn)輸,以濟海運之所不及。夫海運轉(zhuǎn)輸之格阻而不能行也,由于造船、置倉之費不貲也。然而海運不必造船,轉(zhuǎn)輸不必置倉,宜行之矣。”[114]
  海商謝占士以自己的海上經(jīng)歷,反駁反對行海運官僚的觀點,認為:“運糧權(quán)宜之方,徑捷莫如海運。惟因偶爾舉行,未盡善法于圖始,以致弊生于積久。”在他看來,“海運漕糧,事不難于裝載,而難于官事民情互相參議耳”。他分析說:“舵水人等之技,由身試而非師授,可意會而不可言傳,而事外之人,懸詢其情,自必語言矛盾,窾要莫憑。況運糧規(guī)則,從未經(jīng)歷,尤不免畏難之心,紛擾于中,既不能實情上達,則委員何從而核其詳?”他還從物價變化規(guī)律上指出雇傭海船的優(yōu)勢:“商船運貨,一歲之中,重在春秋冬三季,其時北省豆糧豐熟,貨足價廉,乘順風運南,商賈獲利較重,船戶腳價亦增。夏季北省貨缺價昂,商賈獲利較輕,船戶腳價亦廉。其時雇船乘順風運糧赴北,正可舍貴就廉,趨平避險,抑或權(quán)時趕運全漕。亦不妨春夏兼裝,自可裕如,果能通融辦理,不惟上下兩無格礙,而且商船均有裨益”。與此相反,內(nèi)河漕運,“偶逢雨澤愆期,河湖淺涸,舳艫銜尾而來,進退有期,不能緩待清流,必至借黃濟運;蚍暧晁^多,湖黃并漲,黃流倒灌,決壞運河,種種阻礙,在所未免。誠使乘此夏令,兼籌海運以分其勢,則河、漕二務(wù)均得從容,既可操引清激濁之衡,亦可定河下湖高之則,自不至有治黃不能顧運、利運不能治黃之弊矣。”[115]
  齊彥槐駁斥了反對海運派的三個理由,即:“洋氛方警,適資盜糧”;“重洋深阻,漂沒不時”;“糧艘須別造,柁水須另招,事非旦夕,費更不貲”。他認為是“皆可無慮”:“洋氛在閩粵,皆坐烏船,斷不能越吳凇而北以爭南糧也”;河運漂沒實際上“數(shù)倍于”海運;上海等地現(xiàn)有沙船數(shù)千,有遠赴遼東的經(jīng)驗,不必另造,且費省!昂嫌嬆霞Z三百五十萬石,不過費水腳一百七八十萬兩,曾不及漕項十之三四”,“船商以放空之船反得重價,而官費之省者無數(shù),又使州縣不得以兌費、津貼旗柁名目藉詞浮勒,一舉而眾善備焉”[116]。
  學(xué)者包世臣作于嘉慶九年《海運南漕議》有非常相似的論辯,稱反對者的意見是“書生迂談”。他的結(jié)論是:合計南糧四百萬石,不過費水腳百六十萬,曾不及漕項十之三四,而陸續(xù)開行,二月初,江浙之糧即可抵淀。往返三次,全漕入倉矣。船商以放空之船,反得重價,而官費之省、倉米之增者無數(shù),又使州縣不得以兌費、津貼旗柁名目藉詞浮勒,一舉而眾善備焉[117]。
  嘉慶十六年,高培源更指出:“海洋浩漫,警飚裓浪,勢必時有,又其間磐石彯沙,枝歧潭淪,指為嘗試,固無足怪。然去常論變,則斷潢絕港,載舟覆舟,往往起于意外,茍能審其紆直,辨其險夷,萬里汪洋,安見無可遵之道哉?”如果能“法元人春夏二運之例,分番起運,將見峨舸巨艑,浹旬麋至,其視內(nèi)河守淺,千夫牽挽,蚊負蟻行,則勞逸之不侔,固難以倍蓰計矣”[118]。在肯定海運風險客觀存在的基礎(chǔ)上,強調(diào)海運的可行性,根據(jù)就是元朝人早已行之。
  那么,如此利益懸殊的事情為什么不能實行呢?有人說是因為統(tǒng)治階級缺乏海洋意識,如著名清史專家赫治清先生等人就持這種觀點。但這種認識過于籠統(tǒng),也很片面。而實際上,當時之所以反復(fù)談?wù),而最終沒有改變傳統(tǒng)的漕運方式,確實有當政者缺乏改革意識和魄力等主觀因素,但也確實存在非常復(fù)雜的客觀原因。概括起來,至少有二點需要注意:其一是復(fù)雜的利益關(guān)系在作祟。數(shù)百年形成的漕糧河運活動,使其成為一種涉及眾多部門利益的行業(yè),從漕運衙門到地方州縣,再到旗丁、水手,無不以此為活。一旦改行海運,即是使許多相關(guān)官員等失去賴以謀利、謀生的條件,這是他們所不能容忍的,所以紛紛進行阻撓。從最高統(tǒng)治者的思想來考慮,十幾萬漕運從業(yè)人員,一旦失去賴以謀生的手段,必然成為重要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面對本已動蕩不安的社會現(xiàn)實,他們不能不對此予以重視思想上的原因。其二,漕運本來就是清王朝的經(jīng)濟生命線,在當時政府財政捉襟見肘的現(xiàn)實面前,南方的錢糧對此時的清王朝意義尤其重要,將如此重要的“天庾正供”置于自己的控制之外,怎么能不心存疑慮呢?我們今天的人,可能沒有也不必考慮這么多,但置身其中的當事人不能不反復(fù)思考?紤]得越多,擔心也就越多,付諸實施自然就遲緩。對此我們應(yīng)該充分理解。
  總之,社會現(xiàn)實的動蕩不安,最高統(tǒng)治階層的瞻前顧后,最終延緩了漕糧海運這一正確選擇的付諸實施。(作者系紫禁城出版社編輯室主任,兼中國博物館學(xué)會和國際博協(xié)中國委員會秘書長)

    參考資料:
  [①] 《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一?黃河》,第3732頁。
  [②] 《清仁宗實錄》卷七,第132頁。
  [③] 《清仁宗實錄》卷七,第132頁。
  [④] 《清仁宗實錄》卷二一,第268頁。
  [⑤] 《清仁宗實錄》卷二一,第273頁。
  [⑥] 《清仁宗實錄》卷二五,第311頁。
  [⑦] 《清仁宗實錄》卷三八,第447頁。
  [⑧] 《清史稿》卷三六0《司馬騊傳》,第11367頁。
  [⑨] 《清史稿》卷三六0《康基田傳》,第11370頁。
  [⑩] 《清仁宗實錄》卷二九,第345-347頁。
  [11] 《清仁宗實錄》卷二八,第336頁。
  [12] 《清仁宗實錄》卷三0,第350頁。
  [13] 《清仁宗實錄》卷三0,第351頁。
  [14] 《清仁宗實錄》卷二三二,第113頁。
  [15] 《清仁宗實錄》卷三0,第354頁。
  [16] 《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一?黃河》,第3732頁。
  [17] 《清仁宗實錄》卷四0,第480頁。
  [18] 《清仁宗實錄》卷四四,第53o、543頁。
  [19] 《清史稿》卷三六0,第11372頁,《吳璥傳》。
  [20] 《清仁宗實錄》卷四六,第560頁。
  [21]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一,第616-618頁。
  [22] 《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一?黃河》,第3733頁。
  [23]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一,第618頁。
  [24] 昭梿:《嘯亭雜錄》卷一,第28頁。
  [25]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一,第620頁。
  [26]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一,第624、625頁。
  [27]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一,第631頁。
  [28]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一,第632頁。
  [29] 《清仁宗實錄》卷一二二,第638頁。
  [30] 《清仁宗御制文初集》卷四。
  [31] 《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一?黃河》,第3733頁。
  [32] 《清仁宗實錄》卷一四六,第1002頁。
  [33] 《清仁宗實錄》卷一四六,第1003頁。
  [34] 《清仁宗實錄》卷一四七,第1021頁。
  [35] 《清仁宗實錄》卷一四六,第1009頁。
  [36] 《清仁宗實錄》卷一四七,第1024頁。
  [37] 《清仁宗實錄》卷一四七,第1021頁。
  [38] 《清仁宗實錄》卷一六三,第109頁。
  [39] 《清史稿》卷三四一《戴均元傳》,第11101頁。
  [40] 《清仁宗實錄》卷二二五,第16頁。
  [41] 《清史稿》卷三六0《王秉韜傳》,第11368頁。
  [42] 《清仁宗實錄》卷二二九,第73-74頁。
  [43] 《清仁宗實錄》卷一六七,第178頁
  [44] 《清仁宗實錄》卷二三五,嘉慶十五年十月癸卯。
  [45] 《清仁宗實錄》卷二三八,第211頁。
  [46] 《清仁宗實錄》卷二三九,第223-224頁。
  [47] 《清史稿》卷三六六《蔣攸銛傳》,第11446頁。
  [48] 《清仁宗實錄》卷二六0,第517-518頁。
  [49] 《清仁宗實錄》卷二六0,第523頁。
  [50] 《清仁宗實錄》卷二六三,第571頁。
  [51] 《清史稿》卷三四三《百齡傳》,第11135頁。
  [52] 《清仁宗實錄》卷二六三,第571頁。
  [53] 《清史稿》卷三四三《百齡傳》,第11135頁。
  [54] 《清史稿》卷三六0《陳鳳翔傳》,第11378頁。
  [55] 《清仁宗實錄》卷三六二,第778頁。
  [56] 《清仁宗實錄》卷三六三,第791頁。
  [57] 《清史稿》卷三六六《李鴻賓傳》,第11450頁。
  [58] 《清仁宗實錄》卷三六三,第792頁。
  [59]《顯志堂稿》卷五《與許撫部書》,第36頁。
  [60]《上?h續(xù)志》卷三0,引自戴鞍鋼《清代后期漕運初探》,《清史研究集》第5輯。
  [61]《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六,第1089頁。
  [62]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第289-291頁。
  [63]《清仁宗實錄》卷四0,第479頁。
  [64]《顯志堂稿》卷五《與許撫部書》,第37頁。
  [65]《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六,第1089頁。
  [66]《清仁宗實錄》卷五0,第642頁。
  [67]《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1。
  [68]《嘉慶起居注》,膠片96第61號;《清仁宗實錄》卷五三,第688頁。
  [69]《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1。
  [70]《嘉慶起居注》,膠片96,第93號;《清仁宗實錄》卷五六,第727頁。
  [71]《清仁宗實錄》卷五六,第727頁。
  [72]《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1。
  [73]《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1,第28幅。
  [74]《清仁宗實錄》卷五九,第797頁。
  [75]《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1,第224幅。
  [76]《清仁宗實錄》卷七六,第1026頁。
  [77]《清仁宗實錄》卷九五,第272頁。
  [78]《清仁宗實錄》卷九六,第278頁。
  [79]《清仁宗實錄》卷九七,第286、297頁。
  [80]《清仁宗實錄》卷九八,第316頁。
  [81]光緒《漕運全書》卷八五。
  [82]《上諭檔》,膠卷110,嘉慶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83]《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2,第1531-5幅。
  [84]《上諭檔》,膠卷110第149號。
  [85]《清仁宗實錄》卷二二四,第7-8頁。
  [86] 《上諭檔》,膠卷第111號。
  [87] 《上諭檔》,膠卷108,嘉慶十四年六月六日諭;《東華錄》二七,嘉慶十四年六月乙未諭。
  [88] 《清仁宗實錄》卷三三二,第378頁。
  [89] 《清仁宗實錄》卷三三四,第411頁。
  [90]《清仁宗實錄》卷三四九,第617、8頁。
  [91]《清仁宗實錄》卷三五五,第682頁。
  [92]《清仁宗實錄》卷三五七,第704頁。
  [93]光緒《漕運全書》卷八五。
  [94]《宮中檔朱批奏折》,膠卷12。
  [95]《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七,第1099--1100頁。
  [96]包世臣:《剔漕弊》,《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六,第1097頁;《安吳四種》卷三《庚辰雜著三》。
  [97]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第289-291頁。
  [98]《魏源集》,第672頁,《新樂府》。
  [99]姚文田:《論漕弊疏》,《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六,第1095頁。
  [100]《朱批奏折》財政類,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兩江總督孫玉庭、兩淮鹽政延豐奏。
  [101]《清世宗實錄》卷二六0,第520頁。
  [102]《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七,第1122頁。
  [103]魏源:《籌漕篇上》,《魏源集》第404頁。
  [104]《顯志堂稿》卷九《請減蘇松太浮糧疏》。
  [105]《安吳四種》卷三《庚辰雜著四》,第3-4頁。
  [106]《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六《漕兌揭》,第1089頁。
  [107]魏源:《籌漕篇下》,《魏源集》第405頁。
  [108]《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八《海運考跋》。
  [109] 《中衢一勺》卷第一《海運南漕議序》。
  [110] 《清仁宗實錄》卷二二六,第40頁。
  [111] 《清仁宗實錄》卷二二八,第58頁。
  [112] 《清仁宗實錄》卷二四0,第240頁。
  [113] 《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七《轉(zhuǎn)般私議》。
  [114] 《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七《改運議》。
  [115] 《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八《海運提要序》。
  [116] 《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八《海運南漕議》。
  [117] 《中衢一勺》卷第一《海運南漕議》。
  [118] 《清經(jīng)世文編》卷四八《海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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