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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南省分治問題

2015/5/18 9:01:12    作者:姜濤    閱讀:4289    評論:0

  [摘要]
  清代的省級建制,是由督撫藩臬等職官共同組成的行政實體,牽涉地方軍民財賦等多方面的建設(shè)。江南省之分治,安徽、江蘇兩省之最后形成,是一始于順治、終于乾隆的漫長動態(tài)過程。但其分治大局,于康熙四年十一月(1666年初)鳳陽巡撫正式裁撤,其所轄府州分隸安徽、江寧兩巡撫后即已確定。其后安徽、江蘇藩、臬兩司的調(diào)整,均系為應(yīng)這一格局而作出的“微調(diào)”。晚清同治、光緒年間,又有變“允協(xié)”的余波。
  [關(guān)鍵詞] 清代江南省分治
  明之南京(南直隸)于清初改稱江南省,后更一分為二,成為安徽、江蘇二省。1980年代起,學(xué)界于安徽、江蘇兩省建省問題有所探討,先后發(fā)表文章多篇,但迄今似仍未取得共識,甚至某些關(guān)鍵問題似亦未辨析清楚。于此可見解決這一問題仍有相當(dāng)學(xué)術(shù)難度。筆者為此花費不少精力搜檢查閱《清實錄》,以圖直接從相關(guān)原始記載中發(fā)現(xiàn)有用線索。經(jīng)過對有關(guān)資料的爬梳抉剔和研讀辨析,多少亦有所收獲。筆者以為:清代的省級建制,是由總督(督)、巡撫(撫)、布政使(藩)、按察使(臬)等職官共同組成的行政實體,其地位雖與前代之行省或布政使司相埒,但內(nèi)涵已不盡相同,不能僅從概念詞語出發(fā)而生搬硬套。研究清代的所謂建省問題,不能孤立各別地僅看巡撫或布政使等單項指標(biāo),而應(yīng)視其為牽涉地方軍民財賦等多方面建設(shè)的一體化“系統(tǒng)工程”,F(xiàn)不揣淺陋,將所得結(jié)果梳理歸并為江南改京為省、巡撫的變遷、藩臬二司的調(diào)整及分治余波等四個方面,分別闡述如次。[1]


  一、南京改為江南省
  順治二年(1645)五月,清軍占領(lǐng)明之南京城(應(yīng)天府城)。閏六月,九卿科道會議善后問題,意見分歧。有人建議仍保留南京之陪都地位,六部、都察院、操江、巡江、府尹、國子監(jiān)、六科等等悉予保留。也有人持折中態(tài)度,認(rèn)為可以去掉南京及應(yīng)天府等名色,“立都督府以親王領(lǐng)之,歲一更代”;但可酌留戶、兵、工三部侍郎,御史等則改為大差,統(tǒng)于北都察院;提學(xué)用翰林、統(tǒng)于內(nèi)院;增設(shè)布政、按察兩司。統(tǒng)攝操江即江防事務(wù)的副都御史(操江巡撫),也有建議歸北兵部者。吏部侍郎陳名夏等則認(rèn)為:清王朝業(yè)已定都北京,“居北制南”,南京已不能再如從前與北京并稱都會,宜“去京之名,存設(shè)官之實”。但南京(南直隸)地位之重要,無人否認(rèn)。匯疏奏入后,清廷乃下令:
  “南京著改為江南省。設(shè)官事宜,照各省例行。但向來久稱都會,地廣事繁,諸司職掌,作何分任,聽總督大學(xué)士洪承疇到時酌妥奏聞!盵2]
  三天之后,又下令:“改應(yīng)天府為江寧府,府尹為知府。”[3]
  同年(1645)七月,攝政王多爾袞致書前敵統(tǒng)帥定國大將軍和碩豫親王多鐸,重申了這道諭令:
  “南京著改為江南省。應(yīng)天府,著改為江寧府,設(shè)知府,不設(shè)府尹!盵4]
  順治三年(1646)二月,大學(xué)士洪承疇擬定出江南改京為省的具體方案,并得到清廷的首肯。其要點是:
  一、“江南改京為省,一應(yīng)設(shè)官自當(dāng)與各省一例,應(yīng)如所議”。即按例設(shè)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員、按察使司按察使一員、道員及其他屬官若干。但在左右布政使之上,又有操江都御史(操江巡撫)之設(shè)。
  二、“其部院等衙門,俱應(yīng)裁去!钡珣簟⒈、工三部,以“軍務(wù)方殷、兵馬錢糧船艘為重”,建議于北京三部中,差滿漢侍郎各一員,“駐劄江南省城,協(xié)同經(jīng)理”;其司官“皆隸銜北部,分理其事”。[5]
  可見這是一個過渡性的折中方案。
  管轄江南省的最高軍政長官為總督,初由大學(xué)士洪承疇兼任,稱“總督大學(xué)士”或“招撫江南大學(xué)士”,駐江寧府(原應(yīng)天府)城。但其職責(zé)范圍,為“江南各省地方”,并非專管江南一省。[6]
  順治四年(1647)起,管轄江南省者,已明確為江南江西河南總督。是年七月,“升宣大總督、兵部右侍郎馬國柱,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江南江西河南等處。”[7]順治六年(1649),河南改隸直隸總督。是年八月,“以原任浙閩總督張存仁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直隸山東河南,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guān),兼理海防軍務(wù)!盵8]但遲至同年十一月,馬國柱之銜仍為“江南江西河南總督”。[9]
  此后因管轄范圍的變化,管轄江南省者,又先后反復(fù)為江南江西總督、江南總督等。
  江南江西總督之名始于順治九年(1652)七月。時任江南江西總督者仍為馬國柱。[10]江南總督之名始于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但此時所謂“江南總督”實為江南江西總督的省稱。[11]順治十八年(1661)九月,始正式改江南江西總督為江南總督,同時增設(shè)江西總督。[12]
  康熙四年(1665)五月,江西總督裁并江南。這是全國范圍內(nèi)督撫裁并調(diào)整的一次大動作,據(jù)記載:
  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吏部題請裁并督撫一疏。得旨:湖廣、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總督一員。貴州總督,裁并云南。廣西總督,裁并廣東。江西總督,裁并江南。山西總督,裁并陜西。直隸、山東、河南,設(shè)一總督,總管三省事。其鳳陽巡撫、寧夏巡撫、南贛巡撫,俱裁去。伊等應(yīng)駐何地。著確議具奏。[13]
  同年六月,吏部遵旨議覆:
  廣東廣西總督,應(yīng)駐劄肇慶府。江南江西總督,應(yīng)駐劄江寧府。直隸山東河南三省總督,應(yīng)駐劄大名府。山西陜西總督,應(yīng)駐劄西安府。其云南貴州總督駐劄之處,令平西王確議適中之地,具題到部再議。[14]
  但江西總督于是年八月仍有疏報,至明年正月,始調(diào)任福建總督。[15]
  康熙十三年(1674)七月,再次增設(shè)江西總督:“命另設(shè)江西總督員缺。升江西巡撫董衛(wèi)國為之。”[16]
  康熙二十年末、二十一年初(1682),其時三藩之亂已平定。江西總督再次裁并江南?滴醵晔鹿锩1682年2月1日):“升……直隸巡撫于成龍,為江南江西總督!盵17]二十一年(1682)正月,“調(diào)江西總督董衛(wèi)國,為湖廣總督。裁江西總督缺,歸并江南總督,為江南江西總督!盵18]
  此后江南總督的管轄范圍始穩(wěn)定為江南江西兩省,稱江南江西總督,并確定駐劄于江寧府。在《清實錄》中,江南江西總督之省稱兩江總督始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而江南江西總督之名最后一次出現(xiàn),是在康熙六十一年(1722)。[19]
  值得一提的是,順治三年(1646),馬鳴佩被任命為專管江南各省糧儲并兼理錢法的“總督”,此種總督自不能與掌握軍政大權(quán)的總督相提并論。[20]此人后來在擔(dān)任宣大總督之后,亦曾升任江南江西總督,但那已是順治十二年(1655)的事,不可與此弄混。
  清初江南省境除江南總督外,又有淮揚總督之設(shè)。《清史稿·地理志》于此語焉不詳,或說淮揚總督“尋裁”,或?qū)ⅰ盎磽P”誤作“淮陽”[21]。經(jīng)查《世祖實錄》,淮揚總督即漕運總督。實錄中于擔(dān)任該職者,或稱“淮揚總督”,或稱“漕運總督”。之所以如是,實因漕運總督兼理淮揚地方軍政事務(wù),實錄于記事時或有偏重之故。
  順治二年(1645)五月,清廷“以保定巡撫王文奎,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淮揚等處,提督漕運海防軍務(wù),兼理糧餉”。[22]《世祖實錄》同年十二月的記事中,稱王文奎為漕運總督。但順治三年(1646)二月,又記其為淮揚總督。[23]
  王文奎的繼任者先后為楊聲遠(yuǎn)、吳惟華!妒雷鎸嶄洝返挠浭轮,對其職務(wù)也都是“漕運總督”和“淮揚總督”混用。其實無論是稱“漕運總督”或是稱“淮揚總督”,都是以偏概全。查其全稱——這里不妨以乾隆元年擔(dān)任此職的補熙為例——實為“總督淮揚等處地方提督漕運海防軍務(wù)兼理糧餉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24] 
  二、巡撫的變遷
  明代的南京(南直隸),已有鳳陽巡撫和蘇松巡撫之設(shè)。清代改京為省后,其地位的重要并不因之而稍減。按照康熙時河道總督靳輔的說法是:“江南為各省之首區(qū),疆域開廣,形勢蟠踞,負(fù)山海而控楚豫,襟長江而帶大河,其聲名文物財賦物產(chǎn)皆甲天下!盵25]清初的江南省,因軍事、政治形勢的需要,亦設(shè)有鳳陽、安廬(后改安徽)、江寧等巡撫,并最終導(dǎo)致了江南省的分治。
  順治二年(1645)五月,江南之地已有鳳陽巡撫之設(shè)。據(jù)《世祖實錄》記載:
  以保定巡撫王文奎,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督淮揚等處,提督漕運海防軍務(wù),兼理糧餉。宿遷兵備道趙福星,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鳳陽等處,贊理軍務(wù)。[26]
  于此可見,此時的鳳陽巡撫主要是起淮揚總督副手的作用。
  同年七月,又有安廬巡撫和江寧巡撫之設(shè):
  允吏部議。和碩豫親王多鐸委署江南官職三百七十三員,準(zhǔn)其實授。以故明通政使劉應(yīng)賓,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安廬池太,兼理軍務(wù);總兵土國寶,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寧總理糧儲軍務(wù)。[27]
  以上三巡撫轄區(qū)于順治二年十二月(1646年2月)重新調(diào)整。廬州改隸鳳陽巡撫。據(jù)《世祖實錄》記載:
  允吏部覆。招撫江南大學(xué)士洪承疇疏:以江寧蘇松常鎮(zhèn)五府,隸撫臣土國寶專轄;池太徽寧安慶五府并廣德一州,隸撫臣劉應(yīng)賓專轄,仍兼管光固蘄廣黃德湖口等處;廬鳳淮揚四府滁和徐三州隸撫臣趙福星專轄。其原頒敕書俱照各分屬地方,另行改正。[28]
  此次重新界定后的鳳陽巡撫轄區(qū),已與明代鳳陽巡撫轄區(qū)相同。但順治三年(1646)正月的記事中,劉應(yīng)賓仍稱安廬巡撫,當(dāng)系諭旨下達與實際貫徹執(zhí)行的時間差所致。直至是年四月,劉應(yīng)賓始改稱安徽巡撫。[29]
  因經(jīng)費不足,加之邊疆地區(qū)用兵的需要,清廷于順治六年(1649)五月決定裁撤鳳陽、安徽等巡撫:
  戶部等衙門疏言:我朝敷政首重恤民,定鼎以來罷去橫征與民休息。但今邊疆未靖,師旅頻興,一歲所入,不足供一歲之出。今議開監(jiān)生吏典承差等援納,給內(nèi)外僧道度牒,準(zhǔn)徒杖等罪折贖,裁天津、鳳陽、安徽巡撫、巡江御史、天津餉道等官,以裕國家經(jīng)費之用。報可。[30]
  延至順治七年(1650)二月,原安徽、鳳陽兩巡撫同時改作他任。安徽巡撫劉弘遇改任山西巡撫,鳳陽巡撫王一品改任廣西巡撫。鳳陽巡撫標(biāo)下官兵隨其巡撫調(diào)入廣西。[31]
  由于兼管海防,鳳陽巡撫并非駐鳳陽府,而是駐瀕臨大海的泰州。順治六年(1649)決定鳳陽巡撫裁撤,巡撫標(biāo)兵調(diào)入廣西后,鳳陽等處地方以及海防軍務(wù)等,改由漕運總督兼理巡撫。《世祖實錄》中,其后凡任命漕運總督,均為“總督漕運,巡撫鳳陽等處地方海防軍務(wù),兼理糧餉”云云。[32]
  順治十七年(1660),因漕運總督蔡士英奏言“漕務(wù)海防,勢難兼理”,鳳陽巡撫恢復(fù)專官分任:
  先是漕運總督蔡士英奏言:國初,設(shè)總漕一員,駐淮安;鳳陽巡撫一員,駐泰州。自順治六年,巡撫標(biāo)兵調(diào)入粵西,遂徹鳳撫,歸并漕督。漕務(wù)海防,勢難兼理,請仍照初制專官分任。至是九卿科道會議,應(yīng)如士英所請。其撫標(biāo)官兵,俟兵部議設(shè)。從之。[33]
  同年二月,林起龍被任命為鳳陽巡撫。其職責(zé)是“巡撫鳳陽等處地方,兼海防提督軍務(wù)”。[34]鳳陽巡撫標(biāo)兵則于同年三月得到恢復(fù)。[35]
  安徽等處地方巡撫,于順治七年(1650)起,歸并操江都御史(操江巡撫)兼任。操江都御史始設(shè)于順治二年(1645)七月,主管江防,亦兼巡江:
  升巡撫登萊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陳錦為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兼管巡江。[36]
  操江都御史原駐江寧,不久移駐池州。順治七年(1650),安徽巡撫事務(wù)歸并操江后,始移駐安慶。[37]
  首任操江都御史為陳錦,其繼任者為李日芃、秦世禎等。在《世祖實錄》的記事中,其銜均為操江巡撫。此后自蔣國柱起,操江巡撫始加“巡撫安徽等處”。但順治十二年(1655)的記事中,有加李日芃為“太子太!,“以纂造賦役全書先成故也”等語,可證操江巡撫其時業(yè)已兼理地方政務(wù)。[38]
  操江巡撫又稱安徽巡撫,始于順治十六年(1659):
  安徽巡撫蔣國柱疏報:江南孝子懷寧縣蘇肇眉,事孀母,色養(yǎng)備至。[39]
  順治十六年(1659)八月宜永貴被任命為巡撫時,為“提督操江,兼巡撫安徽寧池太廣,仍管光固蘄廣黃德湖口等處地方軍務(wù),兼管巡江”。但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即被稱為“安徽操江巡撫”!鞍不铡币岩浦痢安俳敝。[40]
  康熙元年(1662)起,安徽操江巡撫不再兼理軍務(wù)。其操江事務(wù)由江南總督兼理,操標(biāo)官兵亦改由總督管轄。巡撫止管安徽等五府一州事務(wù),此后即改稱安徽巡撫。
  據(jù)《圣祖實錄》,順治十八年(1661)四月,“升……原任兵部督捕理事官張朝珍,為安徽操江巡撫。”[41]康熙元年(1662)三月,安徽操江巡撫不再兼理軍務(wù):
  兵部遵旨議覆:巡撫不理軍務(wù)。安徽操江巡撫所屬十一營官兵,應(yīng)聽江南總督管轄。安徽巡撫,止管安徽等五府一州事務(wù)。從之。[42]
  康熙四年(1665)四月,江南總督郎廷佐疏言:“操江事務(wù),已經(jīng)歸總督兼理。請將操標(biāo)七營,分隸江寧狼山二鎮(zhèn)。”[43]此后,張朝珍正式改稱安徽巡撫。[44]于此可見,張朝珍所擔(dān)任的安徽巡撫,系由操江巡撫發(fā)展演變而來,與二十年前劉應(yīng)賓所擔(dān)任的安廬(安徽)巡撫,已不是一回事。
  鳳陽巡撫于康熙四年(1665)再度裁撤:
  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議,吏部題請裁并督撫一疏。得旨:湖廣、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總督一員。貴州總督,裁并云南。廣西總督,裁并廣東。江西總督,裁并江南。山西總督,裁并陜西。直隸、山東、河南,設(shè)一總督,總管三省事。其鳳陽巡撫、寧夏巡撫、南贛巡撫俱裁去,伊等應(yīng)駐何地,著確議具奏。[45]
  同年十一月戊申(1666年1月1日),根據(jù)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提出的方案,鳳陽巡撫裁撤后,其所屬廬州、鳳陽二府、滁州、和州,分隸安徽巡撫管理;淮安、揚州二府及徐州,分隸江寧巡撫管理。[46]
  江南省分治的基本格局,至此乃定。
  現(xiàn)再回過頭來說一下江寧巡撫。
  江寧巡撫乃沿襲明代之蘇松巡撫,其駐地亦在蘇州府城。[47]《世祖實錄》中,江寧巡撫又別稱為蘇松巡撫,凡兩見:
  一為順治十七年(1660)四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糾拾原任蘇松巡撫周國佐“庸劣衰老,濫薦屬員”;一為同年六月,吏部、都察院議覆憲臣魏裔介糾拾疏言,“原任蘇松巡撫周國佐,才庸年老,濫薦屬員,應(yīng)不準(zhǔn)起用!盵48]
  查周國佐于順治八年十二月被任命為江寧巡撫,十一年八月即因不稱職而解任回旗。[49]可見此兩處“蘇松巡撫”實為“江寧巡撫”的別稱。
  江寧巡撫又曾有江南巡撫的別稱,詳見《世祖實錄》卷四十六,順治六年十二月辛丑(1650年1月18日)條。整部《清實錄》中,江南巡撫之名僅此一見。[50]
  江寧巡撫后又被稱為江蘇巡撫,始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帝首次南巡期間。但其時仍兩者混用。
  湯斌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六月被任命為江寧巡撫。同年十一月,上諭中將江寧巡撫稱作江蘇巡撫。[51]次年(1685)九月的記事中,湯斌即被稱作江蘇巡撫。[52]湯斌之后,田雯被任命為巡撫時,稱江蘇巡撫;被調(diào)離時,稱江寧巡撫。[53]《圣祖實錄》中,康熙二十七年(1688)之后,江寧巡撫之名即不再出現(xiàn)。但《世宗實錄》中又出現(xiàn)三次,其最后一次出現(xiàn),為雍正四年(1726)三月。
  經(jīng)查,康熙二十三年(1684)江寧巡撫的全稱為“總理糧儲提督軍務(wù)巡撫江寧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這一稱謂,至康熙五十二年(1713)仍未改變。[54]但至乾隆元年(1736)江蘇巡撫的全稱已改為“巡撫江寧蘇松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55]可見還是有一發(fā)展變化的過程。而安徽巡撫的全稱很有意思,是把其所轄所有府州名稱統(tǒng)統(tǒng)列上,如康熙二十三年安徽巡撫的全稱即為“巡撫安徽寧池太廬鳳滁和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wù)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56]
  江蘇巡撫于雍正二年(1724)起,又被稱作蘇州巡撫,當(dāng)系據(jù)其駐地而言。[57]
  長江流經(jīng)安徽、江蘇。安徽在上,又稱上江;江蘇在下,又稱下江。江蘇巡撫有被單稱為下江巡撫者,《清實錄》中,下江巡撫首次出現(xiàn)于雍正八年(1730)。[58]安徽、江蘇兩巡撫亦可合稱為上下江巡撫,首次出現(xiàn)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再次出現(xiàn)于乾隆三十年(1765)。其事均與江南鄉(xiāng)試有關(guān),表明江南省一分為二之后,仍有與他省不同的若干特殊性,如上下江巡撫輪監(jiān)鄉(xiāng)試,兩巡撫衙門均不與貢院同城,等等。[59]
  但整部《清實錄》中始終未見安徽巡撫單稱上江巡撫。究其原因,江蘇已為長江之尾閭,稱其為“下江”不會引起任何誤解;但安徽之上,更有湖北(湖廣)、四川,其為“上江”只是與江蘇之“下江”相對而言。
  三、布政使與按察使的調(diào)整
  布政使在明代曾是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但在清代早已淪為地方總督或巡撫的屬官。盡管在習(xí)慣上甚或在官書中,人們?nèi)砸允〖壸罡呤组L視之,乃至各省的劃疆分界亦以布政使之設(shè)立為據(jù),但所有這一切并不能改變其作為督撫屬官的根本性質(zhì)。清代建省、分治問題上的種種歧見,很多亦因之而起。
  江南建省之初,亦仿照各省例,設(shè)左右布政使各一員(見前引洪承疇之改京為省方案),均駐江寧。順治十八年(1661),右布政使改駐蘇州,與江寧巡撫同城。但這一事件,《清實錄》中并無記載。據(jù)乾隆《江南通志》:
  皇清順治二年(1645),平定江南,改置江南承宣布政使司駐省城。十八年(1661),為左布政使領(lǐng)安慶、徽州、寧國、池州、太平、廬州、鳳陽、淮安、揚州九府,徐、滁、和、廣德四州;分置右布政使駐蘇州,領(lǐng)江寧、蘇州、松江、常州、鎮(zhèn)江五府。[60]
  隨著鳳陽巡撫的裁撤,其所轄淮安、揚州二府和徐州改隸江寧巡撫,左右布政使所領(lǐng)屬的府州也作了相應(yīng)的調(diào)整?滴跷迥辏1666),“右布政使增領(lǐng)揚州、淮安二府及徐州”。[61]
  江南省之左右布政使,自康熙六年(1667)起照駐扎地方稱布政使。據(jù)《圣祖實錄》記載,康熙六年(1667)七月:
  吏部題。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等會議裁官一疏:應(yīng)將河南等十一省,俱留布政使各一員,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至江南、陜西、湖廣三省,俱有布政使各二員,駐劄各處分理,亦應(yīng)停其左右布政使之名,照駐劄地方稱布政使。其各省守巡道一百八員,推官一百四十二員,俱照議一并裁去。得旨:允行。[62]
  此后,駐江寧之左布政使,即改稱江南安徽布政使司布政使,其司署在江寧府城南之大功坊[63]。駐蘇州之右布政使,則改稱江南江蘇布政使司布政使。在《清實錄》中,江南安徽布政使司布政使,或省稱安徽布政使司布政使、安徽布政使;江南江蘇布政使司布政使,或仍稱江南布政使司布政使,或省稱江南布政使,或省稱江蘇布政使司布政使、江蘇布政使,等等。茲不一一列舉。
  與布政使同為督撫屬官的按察使,其設(shè)置也有相應(yīng)的變化。江南建省之初,設(shè)按察使司按察使一員?滴跞辏1664),增設(shè)江北按察使司:
  命江寧、蘇、松、常、鎮(zhèn)、徽、寧、池、太九府,廣德一州,分隸江南按察使司,仍駐江寧府;安慶、廬、鳳、淮、揚五府,徐、滁、和三州,分隸江北按察使司,駐鳳陽府之泗州。[64]
  此時的兩按察使司之管轄范圍,與當(dāng)時仍存在的三巡撫、左右兩布政使所領(lǐng)州縣均有所不同,乃是以長江為界,江南各府州隸江南按察使司,江北各府州隸江北按察使司。
  鳳陽巡撫裁撤后,兩按察使也有相應(yīng)調(diào)整?滴跷迥辏1666),江北按察使遷往安慶,其司署在安慶“府治東北即明守備署遺址,國朝康熙五年改建”。[65]江南按察使司,本在江寧,雍正八年(1730),江蘇巡撫請求將其改駐蘇州,得到批準(zhǔn):
  吏部議覆,江蘇巡撫尹繼善疏奏江蘇要地駐員防范事宜:……一、江蘇按察使,見駐江寧,與下江巡撫衙門,相距太遠(yuǎn),應(yīng)改駐蘇州。其蘇松道有巡緝之責(zé),不宜駐劄蘇城,應(yīng)改駐松江上?h,統(tǒng)攝通洋口岸。……均應(yīng)如所請。從之。[66]
  乾隆初年時,安徽按察使的全稱為“江南安徽等處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江蘇按察使的全稱為“江南江蘇等處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67]
  高宗乾隆二十五年(1760),也即上距江蘇按察使移駐蘇州三十年后,安徽、江蘇兩省又有一次變更“封疆體制”的大動作,即由乾隆帝親自出馬,提出讓安徽布政使由江寧回駐安慶,專辦“上江事件”;而于江蘇增設(shè)江寧布政使一員,“酌量分隸管轄”:
  增設(shè)江寧布政使。諭軍機大臣等:江蘇錢谷殷繁,布政使一員,專司總匯,文案委積,日給不遑。即在敏干之材,尚虞顧此失彼,歷年塵牘相因,不能依限厘剔,未必不由于此。因思現(xiàn)在安徽布政使,隨督臣駐劄江寧,所辦仍屬上江事件,文移往返,不免需時。而親臨地方各員,又非其專轄,于封疆體制,尚未允協(xié)。若將安徽藩司,仍回駐安慶。而于江蘇增設(shè)藩司一員,即駐劄江寧,以江南之蘇、松、常、鎮(zhèn)等處,江寧及江北之淮、揚、徐、通、海等處所屬地方,酌量分隸管轄,職分則事易集,一切政務(wù),自可從容就理。所有區(qū)分府屬,及衙署養(yǎng)廉官吏經(jīng)費各事宜,應(yīng)如何通融定制之處,著尹繼善、陳宏謀、高晉等會同悉心妥議,具奏到日,候朕明降諭旨。[68]
  次年(1761)二月正式定制,駐江寧者,為“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駐蘇州者,為“江南蘇松常鎮(zhèn)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吏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江寧添設(shè)布政司,應(yīng)照蘇州布政司之例,設(shè)理問、庫官各一員,請將常州府經(jīng)歷、江寧府都稅大使二缺裁改。其安徽布政司,移駐安慶。舊設(shè)之經(jīng)歷、庫大使,應(yīng)隨同移駐。至安徽查無倉庫,其庫大使一員,應(yīng)仍隸江寧布政使管轄。并應(yīng)分鑄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江南蘇松常鎮(zhèn)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理問、經(jīng)歷、庫官等印,分別鑄給。均應(yīng)如所請!瓘闹69]
  自此江蘇成為唯一設(shè)有兩布政使的省份。這次變動,也為清末江蘇再次分省打下了伏筆。
  四、江南分治的余波
  論者每論及:江南省于康熙初年分治后,江蘇已成為一特殊的雙省會的省份,甚至直到清末,仍有稱江寧為江南省城和蘇州為江蘇省城者。[70]但我們于此毋寧說:安徽、江蘇兩省共有三省會,即:江寧,江南省會,亦為安徽、江蘇兩省所共享;安慶,安徽省會;蘇州,江蘇省會。除此而外,江蘇境內(nèi)之清江浦,亦具有準(zhǔn)省會的地位。
  兩江總督之常駐地為江寧府城,也即江南省會。但因漕運河務(wù)的需要,又以清江浦為其臨時駐地,甚至關(guān)防的交接,乃至安徽、江蘇兩省有關(guān)政務(wù)的處理,也每在清江浦進行。至宣宗道光年間,兩江總督之前往清江浦已成定例,道光二十年(1840),上諭著閩浙總督仿效此例駐扎泉州。清江浦之“準(zhǔn)省會”地位,于此已可見一斑:
  諭軍機大臣等:寄諭欽差尚書祁寯藻等。前據(jù)御史杜彥士奏,請將福建巡撫駐劄泉州彈壓,當(dāng)降旨令察看情形,據(jù)實具奏。茲據(jù)該尚書等奏稱,督撫均駐省垣,距漳泉幾及千里,聲息既遙,奉行遂懈,自須大吏親往督辦,以收實功。惟巡撫為通省刑錢總匯,政務(wù)較繁,勢難兼顧。請效兩江總督前往清江浦之例,令閩浙總督暫駐泉州等語。通省文武均歸總督統(tǒng)轄,著鄧廷楨于會辦事件完竣后,親赴泉州駐劄督辦。嗣后每歲應(yīng)行前往駐劄,由該督自行酌量,不必拘定何時,亦不必限以月日。余著照所議辦理。[71]
  清江浦本為河道總督駐地。康熙十六年(1677),為加強對黃淮水系的治理,河道總督由山東濟寧移駐江南清江浦。后因增設(shè)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簡稱河?xùn)|河道總督、東河總河等),駐清江浦者改為江南河道總督(簡稱南河總督、南河總河等)。咸豐五年(1855年),黃河在河南銅瓦廂以北決口,從此改走北道。十年六月,江南河道總督終被裁撤。此前歷任兩江總督,必須兼管河務(wù),甚至有親自兼任南河總河者,正如嘉慶帝所說,河工“實該督第一要務(wù)”[72]。河道總督裁撤后,漕運總督于咸豐十一年末(1862年初)之后移駐清江浦,“北顧徐宿,南顧淮揚”[73],清江浦的地位得到進一步加強。
  同治三年(1864)六月,曾國藩的湘軍攻占太平天國首都天京(金陵,即江寧府城),太平天囯敗亡。七月,有人在條陳善后事宜時,提出將安徽、江蘇兩省疆輿略為變通,即以兩省江南之地屬江蘇,江北之地屬安徽。清廷為此征詢兩江總督曾國藩、江蘇巡撫李鴻章、安徽巡撫喬松年的意見:
  又諭:……昨據(jù)御史陳廷經(jīng)條陳善后事宜一摺內(nèi),有疆輿略為變通一條。請以徽州寧國池州太平四府,割屬江蘇與江寧蘇州松江常州鎮(zhèn)江為一;以揚州淮安徐州海州通州割屬安徽,與安慶廬鳳潁泗為一省。江南江北分設(shè)科場各等情,與地方吏治有無裨益,著曾國藩、李鴻章、喬松年酌度形勢,妥籌具奏。[74]
  時任兩江總督的曾國藩持反對意見,他在條陳中分析了利害得失:
  恭奉諭旨,據(jù)御史陳廷經(jīng)條陳善后事宜內(nèi),疆輿略為變通一條,飭臣等酌度形勢,妥籌具奏,并抄示陳廷經(jīng)原折一條。臣查蘇皖未分之時,跨江淮而為省。古人經(jīng)畫疆里,具有深意。我朝圣君賢相未嘗輕議更張。若必畫江而分南北兩省,則亦宜畫淮而分南北兩界,淮北如蘇之徐州,皖之潁州、將割隸何省乎?唐之十道,宋之十五路,其于江南、江北皆截然分而為二,與該御史所奏大指略同。然唐自中興以后,聲教不行于河北,宋自中興以后,號令并不行于江北。畫疆太明,未必果能久安。論形勢控扼之道,守江南者必須先固淮甸,棄淮則江南不可保。昔人如吳師道、胡安國、楊萬里,及趙范、葉適輩,言之詳矣。臣愚以為疆吏茍賢,則雖跨江跨淮,而無損于軍事吏事之興。疆吏茍不賢,則雖畫江分治,而無補于軍事吏事之廢。此等大政,似不必輕改成憲。區(qū)區(qū)愚見,未審有當(dāng)萬一否?[75]
  清廷肯定了曾國藩的意見:
  又諭:……茲據(jù)(曾國藩)奏稱,……陳廷經(jīng)前奏變通疆輿一節(jié),朝廷即恐輕議更張,未必實有裨益。該大臣以為吏事軍事之廢興,全在疆臣之賢否,似不必輕改成憲,可謂要言不煩。陳廷經(jīng)所奏,應(yīng)毋庸議。[76]
  這次分省建議,未能成為現(xiàn)實。
  此后光緒末年地方督撫的裁并,是有清一代又一次行政體制的大變動。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清廷裁改漕運總督為江淮巡撫,即以原駐地方為行省:
  諭內(nèi)閣:政務(wù)處奏,議覆裁改漕運總督一摺。江北地方遼闊,宜有重鎮(zhèn)。順治年間,改設(shè)漕運總督,原兼管巡撫事,F(xiàn)在河運全停,著即改為江淮巡撫,以符名實而資治理。即以原駐地方為行省,江寧布政使所屬之江淮揚徐四府,暨通海兩直隸州,全歸管理。仍著兩江總督兼轄。各專責(zé)成。[77]
  漕運總督之改為江淮巡撫,顯然是援清初淮揚總督之前例。但此一時也,彼一時也。江淮巡撫的設(shè)立,遭到了中外朝野強有力的反對。
  光緒三十一年(1905)正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陸潤庠等奏:“江淮分省事體重大!鼻逋Q定:“下政務(wù)處會議!盵78]
  同年二月,署兩江總督周馥奏陳:“蘇淮分省,利少弊多,擬請將淮揚鎮(zhèn)改為江淮提督,文武并用,節(jié)制徐州鎮(zhèn)及江北各營。仍以淮揚海道兼按察使銜,以理刑案!钡弥迹骸爸⻊(wù)處歸并會議案內(nèi)議奏。”[79]
  三月,江淮巡撫即被裁撤。作為補償性替代,淮揚鎮(zhèn)總兵被改為江北提督:
  諭內(nèi)閣:政務(wù)處奏覆,會議蘇淮分立行省一摺。蘇淮分省,于治理既多不便,著即毋庸分設(shè)。江淮巡撫,即行裁撤。所有淮揚鎮(zhèn)總兵,著改為江北提督,以資鎮(zhèn)攝。[80]
  江淮省從設(shè)立到裁撤,前后僅三個月。
  綜上所述,江南省之分治,安徽、江蘇兩省之最后形成,應(yīng)是一始于順治、終于乾隆的漫長動態(tài)過程。但其分治大局,于康熙四年十一月(1666年初)鳳陽巡撫正式裁撤,其所轄府州分隸安徽、江寧兩巡撫后即已基本確定。其后安徽、江蘇藩、臬兩司的調(diào)整,均系為適應(yīng)這一格局而作出的“微調(diào)”。甚至乾隆二十五年(1760)安徽布政使由江寧移駐安慶,江蘇增設(shè)江寧布政使的大動作,也并未從根本上打破這一格局。乾隆以后直至清末,又有兩次試圖變動安徽、江蘇兩省現(xiàn)有建制的舉措:一是同治三年(1864)太平天囯敗亡后,有人于善后時提出將安徽、江蘇“兩省疆輿略為變通”的建議;一是光緒三十年末、三十一年初(1905),漕運總督裁改江淮巡撫,江寧布政使所屬四府二州被劃歸管理。前者只是紙上談兵,并未成為現(xiàn)實;后者則由清廷明令建省,但亦是曇花一現(xiàn),為時極短。這兩次分省舉措,應(yīng)是江南分治后,安徽、江蘇兩省,尤其江蘇省之“封疆體制”,依然未能“允協(xié)”而致的余波。

注釋:
[1]初稿成后,得傅林祥、段偉兩友慨贈其文稿電子版,解決了《清實錄》文獻不足之憾,特此致謝!
[2]《世祖實錄》卷十八,順治二年(1645)閏六月乙巳。
[3]《世祖實錄》卷十八,順治二年(1645)閏六月戊申。
[4]《世祖實錄》卷十九,順治二年(1645)七月壬子。
[5]《世祖實錄》卷二十四,順治三年(1646)二月甲申。
[6]《世祖實錄》卷十八,順治二年(1645)閏六月癸巳;卷二十一,順治二年十一月甲寅(1645年12月23日)。按:本文于清帝年號紀(jì)年之后均括注公元年份,其月日除跨公元年度易混淆者標(biāo)注出公歷(格歷)日期外,一般均不予以換算。
[7]《世祖實錄》卷三十三,順治四年(1647)七月戊午。
[8]《世祖實錄》卷四十五,順治六年(1649)八月辛亥。
[9]《世祖實錄》卷四十六,順治六年十一月癸未(1649年12月31日)。
[10]《世祖實錄》卷六十六,順治九年(1652)七月丙戌。
[11]《世祖實錄》卷八十一,順治十一年(1654)二月庚午:“加江南總督馬國柱,太子太保!眳⒁姟妒雷鎸嶄洝肪硪话偃樦问晔录撼螅1660年1月14日)“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奏報”;及《世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七,順治十七年(1660)六月庚戌“江南總督郎廷佐”。
[12]《圣祖實錄》卷四,順治十八年(1661)九月丁亥。
[13]《圣祖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1665)五月丁未。
[14]《圣祖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1665)六月己巳。
[15]見《圣祖實錄》卷十六,康熙四年(1665)八月庚申條及《圣祖實錄》卷十八,康熙五年(1666)正月己酉條。
[16]《圣祖實錄》卷四十八,康熙十三年(1674)七月庚辰。
[17]《圣祖實錄》卷九十九,康熙二十年十二月癸卯(1682年2月1日)。
[18]《圣祖實錄》卷一百,康熙二十一年(1682)正月己巳。
[19]見《圣祖實錄》卷二百七十一,康熙五十六年(1717)三月辛未條;及《圣祖實錄》卷二百九十九,康熙六十一年(1722)九月辛未條。
[20]見《世祖實錄》卷025順治三年(1646)三月己未。
[21]見《清史稿》:《地理五·江蘇》、《地理六·安徽》。
[22]《世祖實錄》卷十六,順治二年(1645)五月庚寅。
[23]見《世祖實錄》卷二十二,順治二年十二月癸巳(1646年1月31日)條;及卷二十四,順治三年(1646)二月丙戌條。
[24]見補熙序,乾隆《江南通志》卷首,《文淵閣四庫全書》(下簡稱《四庫全書》)本。
[25]靳輔序,乾隆《江南通志》卷首,《四庫全書》本。
[26]《世祖實錄》卷十六,順治二年(1645)五月庚寅。
[27]《世祖實錄》卷十九,順治二年(1645)七月乙卯。
[28]《世祖實錄》卷二十二,順治二年十二月壬寅(1646年2月9日)。
[29]見《世祖實錄》卷二十三,順治三年(1646)正月壬子條;《世祖實錄》卷二十五,順治三年(1646)四月己亥條。
[30]《世祖實錄》卷四十四,順治六年(1649)五月癸未。
[31]見《世祖實錄》卷四十七,順治七年(1650)二月甲午條;卷一百三十二,順治十七年(1660)二月癸巳條。
[32]見《世祖實錄》卷一百十一,順治十四年(1657)九月辛丑條。參見卷五十六,順治八年(1651)四月辛酉條,以王文奎“總督漕運,巡撫鳳陽”;卷一百二十七,順治十六年(1659)八月癸巳條:“起原任漕運總督蔡士英,仍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總督漕運,巡撫鳳陽等處地方海防軍務(wù),兼理糧餉!
[33]《世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二,順治十七年(1660)二月癸巳。
[34]《世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二,順治十七年(1660)二月壬寅。
[35]見《世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三,順治十七年(1660)三月甲戌條。
[36]《世祖實錄》卷十九,順治二年(1645)七月丁丑。
[37]見乾隆《江南通志》卷一百六,歷年裁汰衙門條,《四庫全書》本。
[38]見《世祖實錄》卷九十三,順治十二年(1655)八月壬戌條。
[39]《世祖實錄》卷一百二十六,順治十六年(1659)五月戊子。
[40]見《世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七,順治十六年(1659)八月癸巳條;《圣祖實錄》卷一,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辛未條:“安徽操江巡撫宜永貴,以病請代。慰留之。”
[41]《圣祖實錄》卷二,順治十八年(1661)四月丙午。
[42]《圣祖實錄》卷六,康熙元年(1662)三月乙亥。
[43]《圣祖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1665)四月甲子。
[44]見《圣祖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1665)四月己巳條。
[45]《圣祖實錄》卷十五,康熙四年(1665)五月丁未。
[46]《圣祖實錄》卷十七,康熙四年十一月戊申(1666年1月1日)。
[47]參見乾隆《江南通志》,卷二十二《輿地志·公署》,《四庫全書》本。
[48]見《世祖實錄》卷一百三十四,順治十七年(1660)四月戊戌條;卷一百三十六,順治十七年(1660)六月己丑條。
[49]見《世祖實錄》卷六十一,順治八年十二月丁卯(1652年2月3日)條;卷八十五,順治十一年(1654)八月庚午條。
[50]按:此條提及“江南巡撫土國寶”云云,土國寶實為江寧巡撫。又:臺北中研院史語所之《清實錄》電子版,另有數(shù)處“江南巡撫”,經(jīng)核對原文,均為誤植。
[51]見《圣祖實錄》卷一百十五,康熙二十三年(1684)六月丁巳條;卷一百十七,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子(1684年12月8日)條。
[52]見《圣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二,康熙二十四年(1685)九月丁亥條。
[53]見《圣祖實錄》卷一百三十,康熙二十六年(1687)四月丙寅條;卷一百三十四,康熙二十七年(1688)三月壬寅條。
[54]見乾隆《江南通志》卷首,《四庫全書》本。并參見《萬壽圣典初集》,《四庫全書》本。
[55]見乾隆《江南通志》卷首,《四庫全書》本。
[56]同上。
[57]見《世宗實錄》卷二十四,雍正二年(1724)九月壬戌條。
[58]見《世宗實錄》卷九十七,雍正八年(1730)八月壬寅條。
[59]見《高宗實錄》卷六百二十四,乾隆二十五年(1760)十一月辛亥條;卷七百四十一,乾隆三十年(1765)七月癸巳條。
[60]乾隆《江南通志》卷二十二,《輿地志·建置沿革總表》,《四庫全書》本。
[61]同上。
[62]《圣祖實錄》卷二十三,康熙六年(1667)七月甲寅。
[63]見乾隆《江南通志》卷二十二,《輿地志·公署》,《四庫全書》本。
[64]《圣祖實錄》卷十二,康熙三年(1664)五月丁卯。
[65]乾隆《江南通志》卷二十二,《輿地志·公署》,《四庫全書》本。
[66]《世宗實錄》卷九十七,雍正八年(1730)八月壬寅。
[67]見乾隆《江南通志》卷首,《四庫全書》本。
[68]《高宗實錄》卷六百十五,乾隆二十五年(1760)六月己丑。
[69]《高宗實錄》卷六百三十,乾隆二十六年(1761)二月乙酉。
[70]參見傅林祥:《江蘇建省問題新探》。
[71]《宣宗實錄》卷三百三十二,道光二十年(1840)三月己酉。
[72]《仁宗實錄》卷六十,嘉慶五年二月壬子。
[73]參見《穆宗實錄》卷十一,咸豐十一年十一月辛亥(1861年12月28日)條。
[74]《穆宗實錄》卷一百九,同治三年(1864)七月中己酉。
[75]曾國藩:《奉旨分條復(fù)陳折》,同治三年(1864)八月十三日,《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二十一。
[76]《穆宗實錄》卷一百十三,同治三年(1864)八月己丑。
[77]《德宗實錄》卷五百四十,光緒三十年十二月丙寅(1905年1月27日)。
[78]《德宗實錄》卷五百四十一,光緒三十一年(1905)正月甲午。
[79]《德宗實錄》卷五百四十二,光緒三十一年(1905)二月戊辰。
[80]《德宗實錄》卷五百四十三,光緒三十一年(1905)三月庚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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