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史上第一次權、法之爭
2016/6/3 16:38:56 作者:張禮恒 閱讀:5731 評論:條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在滬軍都督陳其美與司法部長伍廷芳之間產(chǎn)生的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權法之爭,揭開了中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新篇章,也透露出兩種不同的法制觀念和治國理念,折射出近代中國走向法制現(xiàn)代化的艱難與曲折,是中國法制現(xiàn)代史上一筆彌足珍貴的財富。
爭辯的緣起:“姚榮澤案”、“宋漢章案”
陳其美與伍廷芳的權法辯論由“姚榮澤案”、“宋漢章案”而引起。
“姚榮澤案”發(fā)生于1911年11月。此案的被害人周實(又名實丹)、阮式(夢桃)系南社社員、同盟會會友,奔走于革命事業(yè)多年。1911年11月14日,江蘇淮安宣布獨立,以響應武昌起義。獨立之日,原前清山陰縣令姚榮澤首鼠兩端,匿不到會,阮式曾當眾斥責其有騎墻之意,后來姚雖勉強出任縣司法長(一說民政長),但對阮式懷恨在心,伺機報復。11月17日,姚榮澤派人以議事為名,將周實、阮式騙至府學魁星樓下殺害。周實身中七槍斃命,阮式則被剮腹剖心,殘害而死。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孫中山最初指令在案發(fā)地江蘇審理,后因被害人家屬及南社等團體向滬軍都督陳其美告發(fā),孫中山遂同意改在上海訊辦。犯罪嫌疑人姚榮澤于1912年2月被提解到上海。陳其美堅持由滬軍都督府負責審判。
“宋漢章案”發(fā)生于1912年3月。宋漢章被捕前系中國銀行經(jīng)理。該行原為清朝戶部銀行,1906年改稱大清銀行,總行在北京,“樞紐全在上!,“歷年推廣分行四十余處”。武昌起義以后,該行宣布凍結資金。滬軍都督陳其美曾多次提出商借一百萬庫存資金,均遭拒絕,遂起懲辦宋漢章之念,只是苦于銀行設在租界,契據(jù)寄存洋行,一時無法下手。1912年3月24日,陳其美查知宋漢章應華僑梁建臣邀請赴曹家渡小萬柳堂廉惠卿家宴,當即派人乘小火輪由蘇州河潛入廉家將宋漢章拘捕,交第十師師長吳紹璘關押。次日,陳其美致電袁世凱、孫中山及各部總次長、參議院、各省都督,歷數(shù)宋漢章的劣跡,稱其“捏造吞匿,以圖中飽。按之法律,實難寬容”,“迭經(jīng)敝處函詰質(zhì)訊,奈該經(jīng)理恃租界為護符,抗不到案,不得已偵其出界,派員捕獲”。
平實而論,陳其美解決兩案的動機是至誠的!耙Π浮笔菫榱藨娃k兇手,替革命同志申冤昭雪。正如陳其美1912年2月4日在致南京臨時政府的信中所言:“其美不能不為同人昭雪,粉身碎骨,在所不辭!薄八伟浮眲t是為紓解民國政府財政困難,“總期一切公款涓滴歸公,不使一二奸商任情乾沒也”。字里行間,充溢著陳其美嫉惡如仇、愛憎分明的階級立場和坦蕩磊落的革命家風范。但是,感情不能代替理智,更不能取代法律,陳其美處理兩案的方式,顯然違背了民國政府的立國原則,違背司法獨立、文明審判的司法宗旨。這使得視法律為圣典的司法總長伍廷芳拍案而起。從1912年2月至5月,伍廷芳為維護法律尊嚴,圍繞“姚案”、“宋案”,同陳其美進行了長達三個月之久的公開辯論。因“姚案”更為典型,故在此以“姚案”為中心。
兩案中的權、法之辯
陳其美、伍廷芳在“姚案”上的爭執(zhí),不在案情的虛實與否,焦點在于權大還是法大,即司法是否真正獨立。這場爭論主體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其一,裁判官任命之爭
按三權分立原則,司法部是獨立機關,所有民刑案件的審理,理應由該部組織執(zhí)行。但以民國功臣自居的陳其美,雖為民國都督,卻未匍匐于民國法律之下,而是長官意志十足,恣意干涉司法審判。1912年2月29日,陳其美單方面決定,委任滬軍都督“軍法司總長蔡寅為臨時庭長,日本法律學士金泯瀾,二人為民國代表”。對于陳其美的越權行事,伍廷芳極為不滿,3月2日,致書陳其美稱:“所有裁判之支配,應由敝部直接主任,應派某人為裁判官,某人為陪審員,其權原屬于敝部!睘榇,司法部決定,委派陳貽范為所長,丁榕、蔡寅為副。司法部對此解釋是:“陳君貽范前畢業(yè)于英京大學,得有法律學士學位,在英京中國使館充頭等參贊十余年,曾選云南道,學問閱歷均有可觀,以之充此次臨時裁判所所長,必能勝任!彼痉ú窟稱,“金泯瀾等二人為民國代表一節(jié),語意尚未明了,應付何項責任,務望示復,再行決定!贝朔N決定,等于全盤否定了陳其美所提方案。
3月4日,陳其美回信堅持前議,由蔡寅出任臨時庭長,理由是此事“早經(jīng)發(fā)表,各報上亦已登載”,如驟然改變,“致失信用”!皼r蔡君學術、經(jīng)驗,近時法界中人,類能言之,光復伊始,即在敝處擔任裁判事宜,數(shù)月以來,亦無隕越,以之充當臨時裁判所長,量能勝任。”故而提議,由蔡寅為正,丁榕、陳貽范為副。
為早日開庭審理,伍廷芳采取變通策略。3月7日,致函陳其美,提出撤銷正副裁判所長之稱謂,統(tǒng)稱裁判官,但坐次位置“以陳君居中,蔡君居左,丁君居右”。3月8日,陳其美復函接受,稱“位置之居中居左,無甚軒輊于其間,自可遵命辦理”。裁判官的任命終于在陳其美的妥協(xié)下獲得落實。
其二,開庭審判日期之爭
陳其美最初提議在3月15日或16日開庭。伍廷芳同意,決定在“禮拜六即陽歷三月十六日開庭審判”,遂派司法部官員林行規(guī)“親至開釁地方,調(diào)查證據(jù)”,并致函江北都督蔣雁行,“轉(zhuǎn)飭該地方人民,于此案有關系,可以到堂指證者,立刻來滬,以備審判時傳呼到堂指證”。但時隔一天,陳其美變卦。3月12日,蔡寅發(fā)函稱“此案裁判日期不能過促。因裁判之先除牌示原被告到案外,并須登報通告兩方面各證人,及調(diào)集各種證據(jù),俟準備就緒,然后開庭。庶裁判時是非曲直,較易明了,F(xiàn)在,兩方面證人,散處各地,即使趕緊登報,亦非三四日所能齊集,則開庭之時,恐難免為不完全之裁判”。因而提出待一星期之后證人匯齊,再行開庭。
表面看,蔡寅所提合情合理,實際上是一種借口。滬軍都督府食言的真正原因在于欲圖多增陪審員而未得伍廷芳明確答復。再加上,陳其美因公赴南京未回。“諸事待商”,故“不得不稍為從緩”。3月15日,陳其美致函伍廷芳,提出“裁判日期,準定下禮拜六(3月23日)下午二時”。3月19日,伍廷芳復函,“當照辦理”。
開庭審判日期之爭,最終以陳其美的意志為意志。
陳其美與伍廷芳在前兩個回合的較量中,難分伯仲。
其三,外國律師能否出庭辯護之爭
陳其美、伍廷芳對此分歧嚴重,爭辯趨向高潮。伍廷芳受理“姚案”之初,即于1912年2月18日電告孫中山大總統(tǒng),略陳審理“姚案”方式,“擬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員承審,另選通達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為陪審員,并準兩造聘請辯護士到堂辯護,審訊時任人旁聽。”次日,孫大總統(tǒng)復電完全贊同,“所陳姚榮澤案,審訊方法極善,即照來電辦理可也”。孰料,當姚榮澤聘請外國律師辯護時,陳其美即持反對意見,認為“姚案”中原被告均為華人,“并非華洋交涉案件”,且“裁判地點亦在華界之內(nèi),與外人絕不相干”,因而主張“聘用律師一事,似宜稍示限制,以重法權”。在3月15日的書信中,陳其美的態(tài)度愈趨堅決,聲稱“姚榮澤一案,聘用外國律師,鄙意絕對的以為不可”,并質(zhì)問伍廷芳:“文明各國法律,有采用相互主義者,試思吾國律師,居留外國時……外國法院能允許吾國律師有蒞庭辯護之權乎?”因此,“吾國法庭不能允許外國律師到堂,無待言而自明矣”。況且“華人素有崇拜外國人之習慣性,依賴一生,則情奪勢絀,莫敢爭衡,是以宜并外人之指證而卻之”。加之目前外國律師亟欲去內(nèi)地審判庭辦事,“若一經(jīng)讓步,異日援例,要求者勢必接踵而起,主權喪失,口實貽人,仆與我公將為眾矢之的,后悔何及?”
針對陳其美的詰難,伍廷芳做了全面答復。允許姚榮澤聘用外國律師,是為“將來中國律師得行諸租界張本”。他說,姚榮澤一案,“為中外所注視,關系甚大”,“上海為華洋雜處之區(qū),租界有律師,而內(nèi)地無之,近雖業(yè)已準用,而中國律師不能到租界辦案,甚不平允”。允準姚榮澤聘用外國律師正好以此為契機,為爾后中國律師進入租界辦案,借以收回領事裁判權提供了張本。
伍廷芳認為,“姚案”發(fā)生地雖在華界,但“姚案”審理,“適與租界毗連,尤為外國人所注意矚目”,當此民國建設之初,“此案尤為首次照搬裁判所文明辦法”,故準許外國律師出庭辯護,外國證人到庭作證,依此“昭示大同,使彼知我國法律亦有經(jīng)驗”。至于擔心“援為成例”,喪失主權,似為過慮。因為,倘若遇有內(nèi)地案件,一則司法部既不會“輕率許可”,二則法律規(guī)定,法庭斷案之權在陪審員,“依據(jù)法律為適法之間裁判,在裁判官”,“盤詰駁難之權在律師”。況且,中外律師為他國之人出庭辯護也不乏其例。丁榕、伍朝樞就曾在倫敦為英國人辯護。滬上審判“喬大案”就有外國人作律師。這怎能同“喪失主權”混為一談?
至于稱華人素有崇洋媚外之習性,莫敢爭衡之說,伍廷芳“絕對不以為然”。他認為,“大凡依賴之性,生于學識”,倘若“學識相同,則旗鼓相當,各思建樹,何至依賴他人,自失本來面目?”“莫敢爭衡”是因“其才其理不及他人,然后為他人之才之理所勝”,“此蓋為優(yōu)勝劣敗之公例所淘汰”,斷不能稱為“情奪勢絀”。至于“以崇拜外人為華人之習慣性,此不過為懵無智識者言之耳。若稍有智識者,決不自承”。因為法律規(guī)定,律師辯案,不能使用“威嚇之言論”,無論何國律師,只能按照案情曲折提問,雙方證人只有“答其所問之權,而無反詰駁難之權”。既然無所謂“爭衡”,又怎能妄論“崇拜”。如果依此思維定式認定中國律師不敢與外國律師當庭辯論,“此未免輕視吾國之律師矣”。倘若有之,“則已失律師之實,何足副律師之名”。
伍廷芳的答辯義正辭嚴,直令陳其美多方修飾,婉言解釋。3月21日致函伍廷芳辯解道:“前函所指崇拜外人之習慣性,亦指普通社會而言,豈對于有一般法律智識者言耶?”但其反對聘用外國律師、拒絕外國人到庭作證的主旨絲毫未變。伍廷芳不得不第五次致函陳其美,斥其干預法庭判決,破壞司法獨立。
前后五次爭辯,雙方最終采納前此提出的“通融”方案。3月23日下午2時,民國第一大案——“姚榮澤案”在南市市政廳公開審判。經(jīng)23日、30日、31日的初訊、復訊、三訊,承審官丁榕宣布判處姚榮澤死刑,“自三月三十一日起三星期內(nèi)執(zhí)行”。在五分鐘的申辯中,姚榮澤稱殺死周、阮兩人“系受紳團逼迫,非出于己意,哀求輕減”。七名陪審員“共表同情”,認為“姚案”發(fā)生在光復未定,秩序擾亂之際,與平靜之時不同,姚犯“罪有應得,情尚可原”。遂經(jīng)承審官認可,由陪審員集體稟請大總統(tǒng)“恩施輕減”,并當庭提出,一旦獲得恩減,罪犯姚榮澤應繳納罰款五千兩,以四千兩作為對周、阮兩家的撫恤金,一千兩充公。不料,4月1日,三名陪審員中途變卦,反對恩減,四名陪審員仍堅持原議。審判官陳貽范、丁榕也表示同意減刑,擬請由伍廷芳電告時任大總統(tǒng)的袁世凱。伍廷芳以已辭去司法總長職務不能再發(fā)印電為由拒絕,遂由通商交涉使溫宗堯代達。姚榮澤最后在袁世凱大總統(tǒng)的特赦令中獲釋。
沸沸揚揚的“姚榮澤案”至此落下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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